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省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綏芬河市、撫遠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對2007年施行的《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15年2月4日局務會上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文件下發后,2007年省工商局印發的黑工商發〔2007〕99號文件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黑龍江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本省商品(含服務,以下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負責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市(地)和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本辦法做好本轄區內省著名商標的認定推薦、管理、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注冊商標,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為省著名商標。
省著名商標以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四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所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自愿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嚴格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健全完善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 省工商局設立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及撤銷等相關事宜。
第八條 認定委員會由省工商局以及聘請的與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工作有關的司法機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等人員組成。主任由省工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商標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認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局商標監督管理處,負責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及撤銷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匯總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上報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的文件材料;
(二)審核申請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的文件材料,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實地核查;
(三)向有關方面征詢意見;
(四)提出擬認定或延續認定以及撤銷省著名商標的審核意見,報認定委員會。
第十條 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并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認定或延續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
(二)對申請人申報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和實地核查,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做出推薦或不予推薦的決定;
(三)同意推薦的,應當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呈報推薦文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
(四)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規 則
第十一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認定委員會會議集體研究認定。出席認定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在認定委員會全體人員中隨機抽取,原則上不少于認定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 認定委員會依據申報的文件材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地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應當由參加認定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贊同方可通過認定。
第四章 條 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或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且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滿兩年、連續使用滿三年,且無權屬爭議;
對注冊商標使用滿一年但未滿三年的,如企業具有突出區域優勢特色、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企業規模較大、具有發展潛力等項條件,經市地政府出具推薦函,認定委員會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綜合情況,認定為省著名商標。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上標注的申請人名稱、地址須與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和其他合法資格證明材料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相一致;
(三)商標被許可使用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上標注的被許可人名稱、地址須與被許可人營業執照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名稱、地址相一致;
(四)在實際使用中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以及商品使用的范圍相一致。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商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質量可靠、安全,服務達標,具有良好信譽;
(二)主要技術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生產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的商品應當獲得相應的批準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商標知名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商標應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銷售區域應當至少覆蓋黑龍江省內六個以上地級市或者全國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近三年內廣告宣傳費用的投入應占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千分之五。
第十八條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第十九條 申請人設有商標管理機構,至少有一名專(兼)職商標管理人員;具有完備的商標使用、保護、印制、管理、檔案等項制度;規范使用商標,未發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第二十條 消費者、用戶對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無重大問題投訴或反映,投訴或反映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解決。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或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生產經營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的商品,未獲得相應批準證書的;
(二)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問題,或因勞資侵權糾紛、消費侵權糾紛、企業缺乏誠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材料等失信行為的;
(四)質量抽查被判為不合格或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有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五)不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比較多、投訴率較高的;
(六)申請人有影響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公正性的私自接觸,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適合認定省著名商標情形的。
第五章 程 序
第二十二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應向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提交《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或《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延續認定申請表》,并提交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規定條件的相關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條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十個工作日內,對文件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整理,并將相關文件材料報市(地、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進行初審并進行實地核查,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做出是否推薦的決定,并以文件形式附初審后的文件材料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呈報。
第二十四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十個工作日內,在省工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和延續認定省著名商標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申請文件材料不齊需補正的,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限期內責成申請人補正指定內容。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期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結束后,提請認定委員會認定。認定委員會自受理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依據認定結果,在省工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擬認定的省著名商標名單和申請人相關信息。
自擬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公示信息發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后,于十五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完畢,向認定委員會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提請認定委員會復議。
公示期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認定委員會復議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認定公告,并頒發省著名商標證書。未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
第六章 保 護
第二十七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在認定的商品或服務,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務活動中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字樣,同時應當標明認定有效期。未經認定委員會認定或者未經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字樣。
第二十八條 黑龍江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省著名商標進行重點保護。省著名商標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幫助指導其依法進行行政保護或司法保護。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條 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按照認定程序有關要求提出延續認定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延續認定,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第三十條 延續認定申請未獲得認定的,以及省著名商標被撤銷的,不得繼續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字樣。
第三十一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轉讓該商標的,省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失效,不得繼續作為省著名商標使用。
第三十二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省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許可合同復印件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名稱、住所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變更省著名商標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委員會撤銷省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注銷的;
(二)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商標發生轉讓的;
(三)超越核準的商標和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變相買賣省著名商標標識的;
(五)在有效期內,主要經濟指標不再具備省著名商標條件的;
(六)在有效期內,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不予認定情形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認定委員會撤銷省著名商標,應開展實地核查,聽取當事人陳述,形成書面材料,報認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省著名商標時弄虛作假,有偽造證據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關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八章 歸 檔
第三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著名商標認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工作,并做好統計和利用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堅持“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歸檔的文件材料實行專人管理。
第三十八條 省著名商標文件材料應當內容完整,字跡工整,規格統一,填寫規范。
第三十九條 在省著名商標認定公告后三個月內,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按要求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有關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歸檔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為五年。
第四十條 歸檔的省著名商標文件材料要建立健全保管、借閱、查詢、銷毀等制度,完善相關手續。
第九章 紀 律
第四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遵守工作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接受請托。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認定保護工作實行無償原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認定的應當主動回避。
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認定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認定委員會提出。
認定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回避,由認定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對2007年施行的《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2015年2月4日局務會上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本文件下發后,2007年省工商局印發的黑工商發〔2007〕99號文件同時廢止。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黑龍江省著名商標(以下簡稱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著名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提高本省商品(含服務,以下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工商局)負責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市(地)和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和本辦法做好本轄區內省著名商標的認定推薦、管理、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注冊商標,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為省著名商標。
省著名商標以被認定的注冊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四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實行自愿原則。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省著名商標申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所提交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自愿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嚴格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健全完善商標使用和管理制度,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七條 省工商局設立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及撤銷等相關事宜。
第八條 認定委員會由省工商局以及聘請的與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工作有關的司法機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等人員組成。主任由省工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商標工作的副局長擔任。認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工商局商標監督管理處,負責省著名商標的認定及撤銷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匯總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上報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的文件材料;
(二)審核申請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的文件材料,對申請人進行必要的實地核查;
(三)向有關方面征詢意見;
(四)提出擬認定或延續認定以及撤銷省著名商標的審核意見,報認定委員會。
第十條 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并受理本轄區內申請人認定或延續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
(二)對申請人申報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和實地核查,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做出推薦或不予推薦的決定;
(三)同意推薦的,應當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呈報推薦文件和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
(四)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規 則
第十一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認定委員會會議集體研究認定。出席認定委員會會議的人員在認定委員會全體人員中隨機抽取,原則上不少于認定委員會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條 認定委員會依據申報的文件材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的審核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客觀、公正地進行認定。
第十三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或延續認定,應當由參加認定委員會會議的全體委員表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議的委員贊同方可通過認定。
第四章 條 件
第十四條 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申請認定商標的所有人或獨占使用的被許可人,且為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農民專業合作社、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須在中國境內注冊滿兩年、連續使用滿三年,且無權屬爭議;
對注冊商標使用滿一年但未滿三年的,如企業具有突出區域優勢特色、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企業規模較大、具有發展潛力等項條件,經市地政府出具推薦函,認定委員會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綜合情況,認定為省著名商標。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上標注的申請人名稱、地址須與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和其他合法資格證明材料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相一致;
(三)商標被許可使用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上標注的被許可人名稱、地址須與被許可人營業執照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名稱、地址相一致;
(四)在實際使用中商標標識必須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以及商品使用的范圍相一致。
第十六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商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質量可靠、安全,服務達標,具有良好信譽;
(二)主要技術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處于先進水平;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生產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的商品應當獲得相應的批準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商標知名度,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該商標應為相關公眾所熟知;
(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銷售區域應當至少覆蓋黑龍江省內六個以上地級市或者全國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
(三)近三年內廣告宣傳費用的投入應占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千分之五。
第十八條 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額、納稅額、利潤額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省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第十九條 申請人設有商標管理機構,至少有一名專(兼)職商標管理人員;具有完備的商標使用、保護、印制、管理、檔案等項制度;規范使用商標,未發生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第二十條 消費者、用戶對使用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無重大問題投訴或反映,投訴或反映的問題能夠得到及時解決。
第二十一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或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
(一)生產經營國家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和強制性產品質量認證管理的商品,未獲得相應批準證書的;
(二)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問題,或因勞資侵權糾紛、消費侵權糾紛、企業缺乏誠信等原因,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有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材料等失信行為的;
(四)質量抽查被判為不合格或發生較大質量事故,有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五)不按法定要求實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務差,消費者或用戶投訴比較多、投訴率較高的;
(六)申請人有影響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成員公正性的私自接觸,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不適合認定省著名商標情形的。
第五章 程 序
第二十二條 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申請人應向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提交《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或《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延續認定申請表》,并提交證明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所規定條件的相關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條 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十個工作日內,對文件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查、整理,并將相關文件材料報市(地、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進行初審并進行實地核查,經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做出是否推薦的決定,并以文件形式附初審后的文件材料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呈報。
第二十四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自收到申請文件材料十個工作日內,在省工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和延續認定省著名商標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文件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申請文件材料不齊需補正的,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限期內責成申請人補正指定內容。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期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調查。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如實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供書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查結束后,提請認定委員會認定。認定委員會自受理申請文件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認定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依據認定結果,在省工商局官方網站上公示擬認定的省著名商標名單和申請人相關信息。
自擬認定省著名商標的公示信息發布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受理后,于十五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完畢,向認定委員會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提請認定委員會復議。
公示期無異議的,或雖有異議但經認定委員會復議異議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認定公告,并頒發省著名商標證書。未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市(地、墾區)、省直管縣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
第六章 保 護
第二十七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內,在認定的商品或服務,商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務活動中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字樣,同時應當標明認定有效期。未經認定委員會認定或者未經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他人不得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字樣。
第二十八條 黑龍江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省著名商標進行重點保護。省著名商標在本省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幫助指導其依法進行行政保護或司法保護。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條 省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省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按照認定程序有關要求提出延續認定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延續認定,每次延續有效期為三年。
第三十條 延續認定申請未獲得認定的,以及省著名商標被撤銷的,不得繼續使用“黑龍江省著名商標”字樣。
第三十一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轉讓該商標的,省著名商標資格自動失效,不得繼續作為省著名商標使用。
第三十二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其省著名商標的,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許可合同復印件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三條 省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名稱、住所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認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變更省著名商標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委員會撤銷省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一)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注銷的;
(二)被認定為省著名商標的商標發生轉讓的;
(三)超越核準的商標和核定的商品范圍使用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變相買賣省著名商標標識的;
(五)在有效期內,主要經濟指標不再具備省著名商標條件的;
(六)在有效期內,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不予認定情形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認定委員會撤銷省著名商標,應開展實地核查,聽取當事人陳述,形成書面材料,報認定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省著名商標時弄虛作假,有偽造證據材料或者以其他手段串通有關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取消其申請資格,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第八章 歸 檔
第三十六條 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省著名商標認定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工作,并做好統計和利用工作。
第三十七條 省著名商標認定文件材料收集、整理、歸檔堅持“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歸檔的文件材料實行專人管理。
第三十八條 省著名商標文件材料應當內容完整,字跡工整,規格統一,填寫規范。
第三十九條 在省著名商標認定公告后三個月內,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按要求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有關文件材料并進行歸檔。歸檔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為五年。
第四十條 歸檔的省著名商標文件材料要建立健全保管、借閱、查詢、銷毀等制度,完善相關手續。
第九章 紀 律
第四十一條 認定委員會成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省著名商標認定、管理和保護工作中必須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辦事,遵守工作紀律,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接受請托。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認定保護工作實行無償原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三條 認定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與申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認定的應當主動回避。
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認定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認定委員會提出。
認定委員會成員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回避,由認定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決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關于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