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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哈爾濱市糧食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哈糧發〔2006〕24號)

   2011-03-18 877
核心提示:各縣(區、市)糧食局,市糧食局稽查支隊、市鹽務管理局:  現將《哈爾濱市糧食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
各縣(區、市)糧食局,市糧食局稽查支隊、市鹽務管理局:
 
  現將《哈爾濱市糧食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各縣(區、市)糧食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地區《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
 
  哈爾濱市糧食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按照省糧食局《關于開展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通知》(黑糧農字[2006]49號)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履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職責,建立和培育規范有序的糧食市場,維護正常的糧食流通秩序,按照省局的各項要求,結合哈爾濱市糧食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戰略部署,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以服務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發展糧食經濟為宗旨,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執政為民的理念,依法履行糧食和食鹽流通管理的職責,切實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糧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二、監督檢查對象
 
  已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各類糧食經營者、其他從事糧食購銷經營的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糧食批發市場、超市等單位。已取得食鹽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三、監督檢查內容
 
  一)糧食收購情況
 
  1、收購者的資質情況。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有無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糧食收購許可證》的問題;已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是否仍具備收購資格條件,
 
  2、收購活動的開展情況。收購者在收購糧食過程中,是否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是否有不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或者接受委托代扣、代繳款項等問題。
 
  3、收購糧食的儲存情況。糧食經營者使用的倉儲設施是否符合糧食儲存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有無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問題,儲存糧食有無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問題。
 
  4、收購糧食的運輸情況。運輸糧食是否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有無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的問題。
 
  (二)糧食流通的統計情況
 
  1、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是否按《黑龍江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要求配有統計人員,并做到持證上崗;各單位統計人員是否熟練掌握相關統計和糧食流通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和業務知識。
 
  2、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是否按要求建立了糧食經營臺賬,已建立的臺賬是否符合《黑龍江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要求。
 
  3、糧食經營企業和轉化用糧企業是否按照要求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進、銷售、儲存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上報統計報表是否做到及時、準確、實事求是;是否存在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報、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三)鹽業市場管理情況
 
  1、從事食鹽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是否持有當地鹽業主管機構核發的由省鹽業主管機構統一制作的食鹽零售許可證,并在經營場所明示。
 
  2、對于非法銷售食鹽的,是否按《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進行處罰。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建立完善的行政執法工作體系
 
  這次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是我市糧食系統開展依法行政工作以來的第一次大檢查,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把這次檢查當作是對前一階段工作的總結和對下一步工作的指導,要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領導體系和工作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人頭。
 
  (二)充分準備,溝通協作,確保檢查工作的質量
 
  按照省局的要求,各級食糧行政管理部門要通過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組織行政執法人員認真學習、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等法律、法規,使執法人員不僅要做到知法、守法,更要學會使用法律、法規處理各種問題。
 
  要在深入學習領會黑糧農字[2006]49號文件精神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工作實際,制定《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明確監督檢查的對象、工作程序、工作目標、完成時限等內容,保質保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三)突出重點,轉變觀念,采取監督檢查與指導相結合的檢查方式
 
  要按照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在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糧食質量、鹽業市場等方面進行全面檢查的基礎上,重點突出糧食收購、糧食流通統計等兩方面內容,并且要按時完成規定的比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糧食經營者和轉化用糧企業的檢查面不少于30%。市局對各縣(區、市)抽查比例不低于40%。
 
  在檢查過程中要堅持原則,要做到監督與服務相結合,以服務為主;檢查與指導相結合,以指導為主;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堅持宣傳、貫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糧食質量監管實施辦法(試行)》、《鹽業管理條例》、《食鹽專營辦法》,培養廣大糧食經營者的法制觀念,使他們能夠自覺地依法經營,從而達到建立規范、有序的糧食流通市場和鹽業市場的目的。
 
  (四)嚴格執法,注重程序,落實監管的長效機制監督檢查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糧食局《糧食監督檢查工作規程(試行)》(國糧檢[2005]31號)的規定,行政處罰要依據《行政處罰法》,按照《黑龍江省糧食購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黑糧辦字[2003]129號)執行。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1、實施監督檢查必須經過批準。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對象實行監督檢查活動前,必須經所在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批準,按批準的內容進行監督檢查活動。
 
  2、提前通知被檢查對象。告知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機關名稱、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檢查對象提出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3、實施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實施現場監督檢查的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在實施監督檢查時首先要向被檢查對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4、要規范填寫行政執法文書。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填寫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調查筆錄,進行現場檢查的還必須填寫現場檢查記錄,應當出具指導建議和處理意見書。對不存在問題的,應當做出監督檢查結論和提出指導建議;對存在較輕問題的,在處理意見中,要明確限期整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其它意見;對存在嚴重問題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做出后,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將發生行政處罰案件的情況,書面報告市糧食局的法制機構。監督檢查人員對每個被檢查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都要填寫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報告書,一并歸入監督檢查工作檔案。
 
  5、要建立檔案制度,落實監管的長效機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將監督檢查工作中形成的各類執法文書統一歸檔,形成行政執法案卷,以備接受監督和評查。
 
  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單位或個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指導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加強對糧食經營者的糧食經營活動的常年指導、服務和監管,切實鞏固監督檢查工作成果。
 
  6、廉潔自律,樹立行政執法者的良好形象。在檢查過程中,各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嚴格遵守省局有關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做到輕車簡從,不接受被檢查單位的吃請和饋贈物品,不參加與檢查無關的活動,在糧食經營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中樹立糧食行政管理者良好的形象。
 
  五、監督檢查工作安排
 
  監督檢查活動時間:6月10日開始到7月30日結束,分三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6月10日-25日,由各縣(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區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階段:6月26日-7月10日,市局對各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并對重點企業進行檢查。
 
  第三階段:7月中、下旬,迎接省局的檢查。
 
  六、組織機構
 
  為了切實加強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市局成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領導小組。
 
  組  長:王忠新  市糧食局黨委書記、局長
 
  副組長:孫書慶  市糧食局副局長
 
  王世方  市糧食局助理巡視員
 
  成  員:李永臣  市糧食局行業指導處處長
 
  馬萬柱  市糧食局倉儲處處長
 
  張穎伯  市糧食局計劃處處長
 
  韓基巖  市糧食局質價處處長
 
  楊春雨  市糧食局行業指導處副處長
 
  馬正全  市鹽務管理局局長
 
  闞樹理  市糧食稽查支隊支隊長
 
  辦公室設在局行業指導處,具體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工作。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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