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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山東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標志使用問題的通知(魯名推辦發〔2012〕2號)

   2012-02-17 778
核心提示: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稽查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山東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魯質監質發[2003]73號)的規定,現就

  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局稽查局、各有關企業:

  根據《山東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魯質監質發[2003]73號)的規定,現就山東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山東名牌產品標志使用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山東名牌產品有效期滿后,企業不得在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資料中繼續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志。

  二、如已印制產品包裝材料、說明書并在產品包裝材料、說明書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志,對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滿、因弄虛作假復評沒有通過的山東名牌產品(見附件1),有效期順延至2012年3月31日;對于2012年1月有效期滿、因未申報、目錄取消、末位淘汰等原因復評沒有通過的山東名牌產品(見附件2),有效期順延至2012年6月30日。逾期不得使用山東名牌產品標志。

  三、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及時通知有關企業,并認真做好轄區內山東名牌產品標志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附件下載

  1、因弄虛做假被取消的復評產品名單

  2、因未申報、目錄取消、未位淘汰等原因取消的產品名單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地區: 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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