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證肉品衛生和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據國家《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和《烏魯木齊市畜禽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禁止私屠濫宰行為專項行動,現就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生豬、牛、羊等家畜屠宰活動嚴格執行定點屠宰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從事包括現場宰殺銷售在內的屠宰活動。穆斯林法定節日期間,區(縣)人民政府提前公告定點屠宰場所,鼓勵個人自宰自食在定點屠宰場所進行屠宰。(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除外)
二、嚴禁私自擺攤設點現場宰殺活雞、鴨、鵝等禽類動物。區(縣)人民政府提前公告主體合法的集貿市場內禽類動物屠宰指定區域,從事禽類動物現場宰殺銷售應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區域進行,市場主辦者要按規定配備檢疫以及肉品品質檢驗和衛生安全監督人員,嚴禁宰殺銷售未經檢疫檢驗和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活雞或其它禽類動物。
三、市區內未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許可違法從事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屠宰場所或者屠宰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質的單位及個人提供場所。
五、從事肉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應銷售、使用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肉品。
六、商務、工商、農牧、衛生、質監、食藥監、城市管理、民宗、公安等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責,嚴厲打擊制售病害肉、注水肉以及私屠濫宰行為。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拉運畜禽車輛的管理,杜絕販運畜禽車輛進入市區非法從事屠宰活動。
城市管理部門要加大巡查力度,杜絕在城區范圍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維護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
七、各區(縣)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區(縣)長負責制,區(縣)所屬商務、農牧、工商、質監、食藥監、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和街道、社區要建立聯動機制,切實加強本地區屠宰市場監管和衛生環境整治,有效遏制私屠濫宰行為,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市場安全。
八、廣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增強食品安全意識,不購買、不使用證章不全的肉類產品,共同營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社會環境。
九、對阻礙、拒絕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取締私屠濫宰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商務、工商、質監、食藥監等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舉報投訴相關行為,并對政府各職能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