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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2號)

   2017-03-14 901
核心提示: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2月28日
 
  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牲畜(包括豬、牛、羊,下同)屠宰管理工作,健全肉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牲畜屠宰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下列主體應落實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責任:
 
  (一)各區政府;
 
  (二)各區商務、公安、農業、環保、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條 牲畜屠宰屬地管理的對象包括:
 
  (一)各類牲畜屠宰加工和牲畜產品流通經營單位及場所經營者或所有者,包括屠宰加工企業、牲畜產品供應或銷售企業、牲畜交易市場、農貿(肉菜)市場、超市、牲畜產品儲運企業等;
 
  (二)涉及牲畜屠宰的出租場所經營者或所有者,包括出租屋、廠房、倉庫和違章搭建建(構)筑物等。
 
  第五條 牲畜屠宰屬地管理由所在地政府負總責,主管部門具體牽頭,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形成齊抓共管的管理體系,相關工作納入維護社會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范圍,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各區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切實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市、區政府每年應制定本轄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要點,明確目標責任,細化分工,并開展工作督辦督查,督促下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屬地管理責任。
 
  第七條 各區政府、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場所經營者或所有者應認真貫徹落實《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州市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流通管理條例》等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依法開展牲畜屠宰活動。
 
  第八條 市、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研究制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政策;加強本轄區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檢查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根據需要組織聯合執法。
 
  機構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第九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認真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加強本轄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
 
  (一)做好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宣傳教育和綜合協調等工作,及時掌握監控本轄區范圍內的違法私宰點和經銷私宰肉情況,以及餐飲業、學校、醫院等企事業單位和機團單位的集體食堂采購用肉情況,發現私宰點及經銷使用私宰肉的,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配合做好查處工作;
 
  (二)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本級牲畜屠宰管理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在轄區內組織農業、食品藥品監管、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打擊私屠濫宰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接到轄區居(村)民有關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舉報或者投訴的,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初步核查和通報區政府職能部門;
 
  (四)及時跟進處理區政府交辦的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管理工作,以及有關職能部門通報的牲畜屠宰管理案件信息,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條 各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牲畜屠宰環節管理、聯合執法、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的防疫檢疫工作和對牲畜屠宰環節“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含量等進行檢測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區食品藥品監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牲畜產品進入市場銷售、肉制品加工企業、餐飲服務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對專門從事牲畜產品分割加工、貯存、運輸企業的監管及查處市場銷售、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牲畜產品的行為。
 
  第十二條 各區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中涉嫌犯罪行為、抗拒或阻礙牲畜屠宰及牲畜產品流通管理行政執法行為、暴力或者威脅手段擾亂牲畜產品流通秩序和強買強賣行為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行為。
 
  第十三條 各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屠宰場所的違法建(構)筑物和無證占道經營牲畜產品行為。
 
  第十四條 生豬屠宰行政管理部門、生豬產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地址和電子郵箱,接受有關生豬屠宰、生豬產品流通過程中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受理。
 
  舉報的案件查證屬實的,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十五條 各區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受理有關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舉報或者投訴;對于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圍的事項,應當按規定及時移交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職能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需要追究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責任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一年內在其管理范圍內的同一地點發現有3次以上違法屠宰行為的,或發生肉品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和惡劣影響的;
 
  (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轄區內牲畜屠宰違法行為知情不報、包庇袒護以及阻撓干擾職能部門執法查處的;
 
  (三)有關職能部門接到有關牲畜屠宰和牲畜產品流通舉報、投訴和協查信息,不及時組織執法查處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職責的。
 
  第十七條 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當年內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先進評比。
 
  被追究責任單位的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當年內不得參加與此有關的先進評比,并按照有關規定作為今后任職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各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分別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依據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關于印發廣州市牲畜屠宰屬地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13〕4號)同時廢止。


 
地區: 廣東 廣州市
標簽: 牲畜屠宰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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