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衢州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
第四條 成立衢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領導小組,協調處理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重大事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牽頭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及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負責管轄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農業、商務、財政、物價、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未按規定擅自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業務過程中的相關資質的審批、批后監管及相關業務指導。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儲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農業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督促餐飲服務單位按本辦法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必須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單獨收集、處置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任意處置。
第七條 鼓勵社會參與,探索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市政府從政策、資金等方面加大對市場主體的扶持。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膳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運輸或集中處理。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在集體食堂和大中型餐飲單位,推行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并獲得相關許可或備案。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住建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違法處理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管理中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答復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六條 市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或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飲食業經營者和其他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不按本辦法規定,任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可以指定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和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加工生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在流通環節中將餐廚廢棄物中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的食用油和用于違法銷售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銷售的食用油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的,由農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要求的,由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的具體辦法由市發改委、住建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衢州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從事餐飲服務、單位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
第四條 成立衢州市餐廚廢棄物管理領導小組,協調處理餐廚廢棄物管理的重大事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牽頭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柯城區、衢江區政府及衢州綠色產業集聚區、市西區管委會負責管轄范圍內餐廚廢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農業、商務、財政、物價、經濟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管制度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餐飲消費和食品流通市場。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單位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違法行為。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未按規定擅自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違法行為。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業務過程中的相關資質的審批、批后監管及相關業務指導。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銷售廢棄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儲存、處置利用等相關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加強監督管理。
農業部門負責養殖環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商務部門負責加強餐飲業行業管理,引導餐飲服務單位誠信經營,督促餐飲服務單位按本辦法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
第六條 餐廚廢棄物管理必須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實行單獨收集、處置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和處置,不得任意處置。
第七條 鼓勵社會參與,探索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市場化運作模式。
市政府從政策、資金等方面加大對市場主體的扶持。對在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合理用膳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處置技術開發、利用,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九條 鼓勵餐飲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廢棄物的方法,將餐廚廢棄物的管理工作納入餐飲企業等級評定范圍。
第二章 餐廚廢棄物的收運、處置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統一運輸或集中處理。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許可證。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在集體食堂和大中型餐飲單位,推行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禁止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者銷售。
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并獲得相關許可或備案。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的服務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市住建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歇業。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環境保護、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監督和檢查。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必要時可實施聯動執法。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下列信息:
(一)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情況;
(二)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情況;
(三)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收集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單位的違法處理情況;
(四)餐廚廢棄物管理中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或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答復投訴人或舉報人。
第十六條 市住建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餐廚廢棄物應急處置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餐廚廢棄物正常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或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飲食業經營者和其他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不按本辦法規定,任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可以指定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集和處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進行食品加工生產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在流通環節中將餐廚廢棄物中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銷售的食用油和用于違法銷售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銷售的食用油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 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飼喂畜禽的,由農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在供餐活動中,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制作食品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處理不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防疫要求的,由環境保護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各縣(市)餐廚廢棄物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排水、排污等公共管道中的廢棄食用油脂的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處置的具體辦法由市發改委、住建局等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