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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規范本市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質技監認〔2012〕764號)

   2012-12-12 659
核心提示:各食品檢驗機構: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制度,規范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行
各食品檢驗機構:
 
  為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制度,規范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行為,提高工作質量,近期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分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工作的通知》(國質檢認〔2012〕244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及證后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認實〔2012〕79號)。現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以上通知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進一步規范上海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法律法規學習
 
  各食品檢驗機構應當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明確食品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對所出具食品檢驗報告的責任,加強內部管理,提升業務水平。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食品檢驗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準則》、《食品檢驗工作規范》(衛監督發〔2010〕29號)以及《關于進一步規范食品檢驗機構委托檢驗工作的通知》等要求開展食品檢驗活動。
 
  二、規范委托檢驗行為
 
  食品檢驗機構應在資質認定批準的能力范圍內依據正確的標準開展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實行食品檢驗機構與檢驗人負責制。同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不能依據產品標準開展全項檢驗,僅使用方法標準或者參數標準進行參數檢驗的,不得在報告中作出產品質量的判定。
 
  2.食品檢驗報告應當加蓋食品檢驗機構公章,并有檢驗人的簽名或印章。食品檢驗報告的扉頁應注明:"檢驗結果僅對來樣負責。未經檢驗機構同意,委托人不得擅自使用檢驗結果進行不當宣傳"。
 
  3.我局依法設置的檢驗機構開展的委托檢驗,以及依法授權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被授權的名稱開展的食品委托檢驗工作,必須嚴格遵照《委托檢驗行為規范(試行)》的規定進行。
 
  三、提高檢驗風險防范意識
 
  食品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資質認定要求實施內部管理和規范開展檢驗活動,加強委托檢驗的合同評審工作。食品檢驗機構須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和準確。食品檢驗機構需制定結果復檢程序,在出現檢驗結果不合格時,須通過內部復檢進行確認,或委托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認可公布的復檢機構進行復核。
 
  食品檢驗機構對已復檢確認的帶有區域性、普遍性和危及健康安全問題的不合格檢驗結果,以及食品中重要安全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有嚴重質量問題的,或食品中含有重金屬(尤其是鉻元素)和非食品添加物質的等安全信息,須及時向所在轄區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質量監督等相關食品行業監管部門報告,并保留書面報告的復印件、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2年11月28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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