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我省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用農產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分級、響應標準見附錄1。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在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發生的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指導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因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體制,集中高效地處置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通過有效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質量監測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快速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推動應急處置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任務
2.1應急機制啟動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達到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標準的,啟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山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按規定報農業部開展相應應急處置工作。
2.2指揮部設置
指揮部總指揮由省農業廳廳長擔任,分管廳領導任副總指揮。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有:辦公室、駐廳紀檢組、人事處、市場與經濟信息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發展規劃處、財務處、對外合作處、科技處、產業化辦公室,省農技推廣總站、果茶站、土肥總站、植保總站、農業環保總站、農業信息中心、種子管理總站、農藥檢定所、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及事故發生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構圖見附錄2)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主任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工作人員視情況從有關成員單位抽調。
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聯絡員。
2.3指揮部職責
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農業部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較大和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根據需要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2.4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啟動有關預案,協調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督促事故發生地、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擴大;研究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在廳辦公室統一安排下,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5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1)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匯總、報送及發布等工作。
(2)駐廳紀檢組:負責對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督查督辦,并依法依紀提出處理建議或作出處分決定。
(3)人事處: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調配;對成員單位完成任務情況進行工作考核。
(4)市場與經濟信息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的市場監測和產銷對接的組織協調與指導,維護市場穩定。
(5)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等工作。
(6)發展規劃處:負責協調相關處室編制事故應急處置所需固定資產的方案,積極爭取發展改革部門追加應急處置所需的固定資產投資。
(7)財務處: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資金籌集及相關固定資產管理。
(8)對外合作處: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做好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參與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9)科技處:負責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將應急處置相關知識作為農民培訓的內容加以落實。
(10)產業化辦公室:參與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有基地及國有農場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1)省農技推廣總站:負責食用菌菌種、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2)省果茶站:負責果茶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3)省土肥總站:負責肥料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4)省植保總站:負責農藥使用方面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5)省農業環保總站:負責由農業環境污染引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事故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6)省農業信息中心:負責收集、分析、整理網上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并向指揮領導小組報告;負責在網上發布有關信息;參與有關調查、處置工作。
(17)省種子管理總站:負責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方面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8)省農藥檢定所:負責農藥生產經營方面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9)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0)事故發生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本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體系,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6應急處置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2.6.1事故調查組
組成:指揮部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環節,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駐廳紀檢組監察室視情況參與對重大事故的調查。同時,根據需要成立專家咨詢組,協助調查事故。
職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監督相應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邀請有關專家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2.6.2事故處理組
組成: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
職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農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2.6.3信息發布組
組成: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規定,根據事故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職責:迅速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發布;輿情監測、分析與研判;協調媒體,開展報道,做好輿論引導。
2.6.4綜合組
組成: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職責:綜合協調事故處置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信息的調度與上報,文件的起草。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
2.6.5市、縣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工作班子。
3.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監測預警
省農業廳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依法加強組織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農產品種養殖過程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管。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時發布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3.2事故報告
建立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3.2.1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1)農產品種植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產品批發市場;
(2)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
(3)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5)其他單位和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2.2報告程序
遵循從下至上逐級報告原則,允許越級上報。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情況。
(1)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部門,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
(2)對特別重大、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實行信息直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小時以內向省農業廳報告信息,同時,向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必要時可直接向農業部報告。
(3)省農業廳接到報告后,屬于重大、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個小時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報告。
(4)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Ⅱ級及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省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向指揮部報告,并及時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3.2.3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初次報告要求從事故發生到報告國務院時限不能超過4個小時。
(2)階段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3.2.4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3.2.5通報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
(1)通報范圍和方式
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報送省農業廳。根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險情,省農業廳應當及時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農業部。同時,視情況向社會及時通報,避免風險和危害范圍進一步擴大。
省農業廳接到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與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溝通情況;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地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同時,應當立即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通報。
(2)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省政府批準,由農業廳及時通報港澳辦、臺辦或省外辦,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3.3事故評估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信息和資料,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評估是為了核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污染農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3.4級別核定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事故評估結果核定事故級別。
4.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4.1.1Ⅰ級響應。核定為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的,應急響應報請農業部批準并宣布啟動實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組織實施Ⅰ級響應時,省農業廳應當按照國家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部署及相應預案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向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報送基本情況 、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等情況。
4.1.2Ⅱ級響應。核定為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的,應急響應由省農業廳決定啟動并組織實施,立即成立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和辦公室。在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相應職責分工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1.3Ⅲ級、Ⅳ級響應。核定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響應,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故發生地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省(區、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跨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按照《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4.3響應的升級
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
4.4響應的降級
當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降低反應級別或撤消預警。
4.5響應的終結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終結,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指揮部辦公室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總結報告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根據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交的應急處置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農業廳建立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會同農業信息中心負責承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
6.2技術保障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受應急指揮部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據。
6.3物資保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處置資金。
7監督管理
7.1獎勵與責任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或工作人員,根據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宣教培訓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8 附 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8.2演習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省農業廳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練。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發的《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魯農質監字〔2009〕66號)同時廢止。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我省突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農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事故分級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用農產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即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分級、響應標準見附錄1。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在食用農產品種植環節發生的Ⅱ級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指導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因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體制,集中高效地處置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3)科學評估、依法處置。通過有效使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質量監測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置、快速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推動應急處置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居安思危,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范和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任務
2.1應急機制啟動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達到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標準的,啟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成立山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按規定報農業部開展相應應急處置工作。
2.2指揮部設置
指揮部總指揮由省農業廳廳長擔任,分管廳領導任副總指揮。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有:辦公室、駐廳紀檢組、人事處、市場與經濟信息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發展規劃處、財務處、對外合作處、科技處、產業化辦公室,省農技推廣總站、果茶站、土肥總站、植保總站、農業環保總站、農業信息中心、種子管理總站、農藥檢定所、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及事故發生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機構圖見附錄2)
指揮部辦公室設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主任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以及事故發生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工作人員視情況從有關成員單位抽調。
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聯絡員。
2.3指揮部職責
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農業部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較大和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根據需要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審議批準指揮部辦公室的應急處理工作報告等。
2.4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負責貫徹落實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協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啟動有關預案,協調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開展相關應急處置工作;督促事故發生地、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擴大;研究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向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及有關部門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在廳辦公室統一安排下,為新聞機構提供事故有關信息,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5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和指導。
(1)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匯總、報送及發布等工作。
(2)駐廳紀檢組:負責對在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行為的調查、督查督辦,并依法依紀提出處理建議或作出處分決定。
(3)人事處:負責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調配;對成員單位完成任務情況進行工作考核。
(4)市場與經濟信息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后的市場監測和產銷對接的組織協調與指導,維護市場穩定。
(5)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擬定應急處置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動態等工作。
(6)發展規劃處:負責協調相關處室編制事故應急處置所需固定資產的方案,積極爭取發展改革部門追加應急處置所需的固定資產投資。
(7)財務處:負責事故應急處置資金籌集及相關固定資產管理。
(8)對外合作處: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做好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參與進出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9)科技處:負責應急處置教育培訓的歸口管理,將應急處置相關知識作為農民培訓的內容加以落實。
(10)產業化辦公室:參與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自有基地及國有農場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11)省農技推廣總站:負責食用菌菌種、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2)省果茶站:負責果茶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3)省土肥總站:負責肥料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4)省植保總站:負責農藥使用方面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5)省農業環保總站:負責由農業環境污染引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依法開展事故處理和相關技術鑒定等工作。
(16)省農業信息中心:負責收集、分析、整理網上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并向指揮領導小組報告;負責在網上發布有關信息;參與有關調查、處置工作。
(17)省種子管理總站:負責農作物種子質量安全方面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8)省農藥檢定所:負責農藥生產經營方面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19)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0)事故發生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本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體系,在當地政府領導下,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的指導下,組織和指揮本轄區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6應急處置工作組組成和職責
2.6.1事故調查組
組成:指揮部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環節,指定一個部門牽頭負責。駐廳紀檢組監察室視情況參與對重大事故的調查。同時,根據需要成立專家咨詢組,協助調查事故。
職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作出調查結論,組織協調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監督相應措施的落實,評估事故影響,提出事故防范意見。邀請有關專家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幫助,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為制定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
2.6.2事故處理組
組成: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為主負責。
職責:依法實施行政監督、行政處罰,監督召回有毒有害農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時移送相關案件,依法追究責任人責任。
2.6.3信息發布組
組成: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布應急預案》的規定,根據事故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職責:迅速制定信息發布方案,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組織信息發布;輿情監測、分析與研判;協調媒體,開展報道,做好輿論引導。
2.6.4綜合組
組成: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的類別等情況確定具體成員。
職責:綜合協調事故處置工作,會議的組織安排,信息的調度與上報,文件的起草。負責受理事故發生地現場的記者采訪申請和管理工作。
2.6.5市、縣兩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和工作班子。
3.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3.1監測預警
省農業廳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度,依法加強組織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農產品種養殖過程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管。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時發布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質量安全監測信息。
3.2事故報告
建立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包括信息報告和通報,以及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信息采集和報送等。
3.2.1責任報告單位和人員
(1)農產品種植單位和個人以及農產品批發市場;
(2)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
(3)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
(4)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5)其他單位和個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3.2.2報告程序
遵循從下至上逐級報告原則,允許越級上報。鼓勵其他單位和個人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發生情況。
(1)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收到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部門,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
(2)對特別重大、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實行信息直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小時以內向省農業廳報告信息,同時,向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信息,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必要時可直接向農業部報告。
(3)省農業廳接到報告后,屬于重大、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個小時內向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報告。
(4)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接到Ⅱ級及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省指揮部辦公室,指揮部辦公室按程序向指揮部報告,并及時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
3.2.3報告要求
(1)初次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初次報告要求從事故發生到報告國務院時限不能超過4個小時。
(2)階段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必要時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3.2.4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3.2.5通報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
(1)通報范圍和方式
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風險信息報送省農業廳。根據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險情,省農業廳應當及時通報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有關市級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農業部。同時,視情況向社會及時通報,避免風險和危害范圍進一步擴大。
省農業廳接到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與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溝通情況;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相關地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同時,應當立即向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通報。
(2)特殊通報
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者有關國家通報時,經省政府批準,由農業廳及時通報港澳辦、臺辦或省外辦,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3.3事故評估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信息和資料,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協調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事故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評估是為了核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級別和確定應采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污染農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后果及嚴重程度;事故的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3.4級別核定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事故評估結果核定事故級別。
4.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4.1.1Ⅰ級響應。核定為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的,應急響應報請農業部批準并宣布啟動實施,組織開展應急處置。組織實施Ⅰ級響應時,省農業廳應當按照國家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部署及相應預案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向指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報送基本情況 、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進展等情況。
4.1.2Ⅱ級響應。核定為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的,應急響應由省農業廳決定啟動并組織實施,立即成立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和辦公室。在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相應職責分工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縣級政府全力開展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4.1.3Ⅲ級、Ⅳ級響應。核定為較大(Ⅲ級)、一般(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啟動相應級別響應,成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進行處置。必要時,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工作組指導、協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2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事故發生地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態出現急劇惡化的情況時,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及時制定緊急處置方案,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省(區、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跨市、跨領域、影響嚴重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方案,按照《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實施。
4.3響應的升級
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進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情況復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預警和反應級別。
4.4響應的降級
當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會進一步擴散的,應當降低反應級別或撤消預警。
4.5響應的終結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終結,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指揮部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匯總之后的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可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指揮部辦公室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及時跟蹤處理情況,隨時通報處理結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總結報告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市、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根據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提交的應急處置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
6.應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農業廳建立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專項信息報告系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會同農業信息中心負責承擔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處理、分析和傳遞等工作。
6.2技術保障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技術鑒定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時,受應急指揮部或者其他單位的委托,承擔任務的檢測機構應立即采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據。
6.3物資保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處置資金。
7監督管理
7.1獎勵與責任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單位或工作人員,根據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2 宣教培訓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8 附 則
8.1預案管理與更新
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有關的法律法規被修訂,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應急預案在實施過程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要結合實際及時修訂與完善本預案。
8.2演習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形式,組織開展突發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并通過對演習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省農業廳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應急預案,統一組織突發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練。
8.3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印發的《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魯農質監字〔2009〕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