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品種管理實施辦法
(2001年11月14日經桂農業發〔2001〕97號文發布,2006年11月22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廳辦公室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活動的通知》修訂發布,2008年9月18日經桂農業發〔2008〕72號文修訂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作物品種管理,規范農作物品種試驗、示范、審定、推廣工作,促進農業生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種子管理條例》)以及國家農業部《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境內從事品種試驗、審定、登記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農作物是指《種子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作物以及農業部確定的油菜、馬鈴薯和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甘蔗、西瓜。
第四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按《種子法》規定實行審定管理制度,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按《種子管理條例》規定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第二章 品種審定委員會
第五條 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本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由農業科研、教學、生產、推廣、管理、使用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處級以上職務,年齡一般在55歲以下。每屆任期5年,可以連任。委員會委員的產生和調整,需經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
第七條 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辦公室(以下簡稱自治區品審辦),負責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設主任一名,副主任1-2名。自治區品審辦設在自治區種子管理機構內,其任務是:負責審核品種審定申報材料;組織制定和修改農作物品種試驗辦法;組織實施全區農作物品種試驗、抗逆性鑒定、品質分析等工作;負責通過審定品種的編號、登記和頒發審定合格證書,印發品種資料,并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向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推薦參加國家試驗和審定的品種。
第八條 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按作物種類設立稻、旱糧(含玉米、小麥、大豆、馬鈴薯)、經濟作物(含甘蔗、西瓜、油菜、棉花)等三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由9-1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專業委員會的職責是:對申報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提出初審意見;起草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報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對品種的推廣應用和應該停止推廣的品種提出建議。
第九條 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會,由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辦公室主任組成。主任委員會的職責: 審定通過農作物品種試驗辦法;審定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并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執行;對專業委員會的品種審定意見、品種推廣應用和停止推廣的意見進行審定。
第十條 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委員因工作或健康狀況不宜再擔任委員或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活動的,由自治區品審辦提出調整意見,經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三章 品種審定的申報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品種審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場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在本自治區申請品種審定的,應當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國種子科研、生產、經營機構代理。
第十二條 稻、玉米、大豆、小麥、棉花、油菜、馬鈴薯、甘蔗、西瓜實行自治區級審定。
從境外引進的農作物品種和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的審定權限按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本自治區推廣應用前應當申報審定:
(一) 未經審定的;
(二) 經國家審定但適宜范圍不包括廣西的;
(三) 經非相鄰省審定但未經本自治區審定的;
(四) 經相鄰省審定但其適宜范圍與本自治區不屬同一生態區域的。
第十四條 經相鄰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其適宜范圍與本自治區屬同一生態區域的,可以向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引種。
第十五條 申請審定的品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人工選育或發現并經過改良;
(二) 與現有品種(指國家或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已審定通過的品種)有明顯區別的;
(三) 遺傳性狀相對穩定;
(四) 形態特征和生物學特性一致;
(五) 具有適當的名稱;
(六) 屬雜交水稻組合的,其親本(不育系)已通過省級技術鑒定;
(七) 屬自治區已統一組織開展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有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區域試驗年會出具的推薦審定意見;
(八) 屬自治區未組織開展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的,應經育種(或引種)單位組織兩年以上多點生產試驗或試種示范(試驗示范點要有代表性),并通過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的專家鑒定。
第十六條 申請品種審定,應向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申請書式樣可登錄廣西種業信息網下載)。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 申請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電話號碼、傳真、網址、國籍;
(二) 品種選育的單位或個人,如系引進品種還應注明引進的單位或個人;
(三) 作物種類和品種暫定名稱。品種暫定名稱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四) 品種選育或引進報告,包括親本組合以及雜交種的親本血緣、選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五) 品種(含雜交種親本)特征描述:
(六) 栽培技術要點;
(七) 保持品種種性和種子生產(雜交種含親本)的技術要點;
(八) 反映品種特征的標準照片:如株、莖、根、葉、花、穗、果實等彩色照片;
(九) 區域試驗及自行安排的品種試驗結果匯總;
(十) 品種植物檢疫情況:從國外引進的作物品種(組合)應當具有《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從國內異地引進的作物品種(組合)應當具有《植物檢疫證書》等有關證明。
轉基因品種還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七條 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書2個月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者。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予以受理。
對于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者可以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2個月內陳述意見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復的視同撤回申請;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
第四章 品種試驗
第十八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包括預備(篩選)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品種試驗由自治區品審辦組織實施,包括安排試驗點、落實試驗計劃;組織召開試驗會議,總結交流試驗結果;推薦和淘汰試驗品種;組織試驗考察和技術培訓。自治區品審辦主持相關作物品種和組別的試驗,并制定預備(篩選)試驗、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方案報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預備(篩選)試驗采用間比法進行,參加區域試驗的品種應根據預備(篩選)試驗的結果和區域試驗容納品種數量擇優選取。
第二十條 區域試驗應當對新品種的豐產性、適應性、抗逆性等農藝性狀和品質進行全面鑒定。區域試驗一般采用3-4次重復的隨機區組設計。每一組別的區域試驗不少于5個試驗點。參加區域試驗時間不少于兩個生產周期,但試驗表現明顯差于對照的品種,試驗一個生產周期即可中止試驗。
第二十一條 區域試驗結果達到規定指標要求的品種,由區試年會決定推薦參加生產試驗,生產試驗時間不少于一個生產周期,在接近大田生產的條件下,對品種進一步驗證。生產試驗的田間設計采用對比法排列,不設重復。每一試驗品種每一點次的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 抗逆性鑒定、品質檢測結果以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指定的測試機構的結果為準。
第二十三條 承擔試驗單位應安排固定的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嚴格執行全區統一的試驗方案和觀察記載標準。試驗區內各項管理措施應當及時、一致,同一重復的同一管理措施必須在同一天內完成。田間調查、測產、室內考種應及時、準確,取樣應有代表性。調查記載資料應及時歸檔、妥善保管。試驗結束后,應結合田間評定,對每一品種作出科學、求實的評價,并按照試驗總結報告書的格式和時間要求,提交試驗工作總結一式二份,分別報自治區品審辦和主持單位,以便及時匯總。
第二十四條 因自然災害影響試驗正常進行的試點,承擔單位在受災后15天內應向自治區品審辦和主持單位提供詳細報告。
第二十五條 因自然災害或人為因素造成試驗誤差過大或兩個以上小區缺區的試驗報廢。試驗報廢點次過多的品種,由區試年會決定是否復試
第二十六條 參試品種的種子,由申請者按規定數量和時間無償提供給承試單位,質量應達到原種級(或國標一級)標準,并附有品種說明書及栽培技術要點。如種子數量不足、質量達不到標準或過期不提供種子者,承試單位有權拒絕試驗。試驗的對照品種由自治區品審辦根據生產發展和品種表現統一確定并組織繁殖和供應。
第二十七條 參加國家試驗的品種,一般由自治區品審辦從自治區級預備(篩選)試驗或區域試驗中推薦。
第二十八條 各種作物的品種試驗匯總結果由自治區品審辦在廣西種業信息網上公告或通知申請者。
第五章 品種審定與公告
第二十九條 對于已完成品種試驗規定程序的品種,由自治區品審辦提交自治區品種審定專業委員會初審。專業委員會應當在2個月內完成初審工作。
第三十條 專業委員會召開初審會議時,到會委員達到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2/3以上會議有效。初審由各委員根據審定標準,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贊成票數超過該專業委員會委員總數1/2以上的品種,通過初審。
第三十一條 初審實行回避制度。專業委員會主任認為可能影響初審結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關人員回避。
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自治區品審辦決定。
專業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申請者到會介紹品種。
第三十二條 初審通過的品種,由自治區品審辦在1個月內將專業委員會形成的初審意見提交主任委員會審核,審核同意的,通過審定。主任委員會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定工作。
第三十三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自治區品審辦應當在廣西種業信息網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并由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頒發品種審定證書。品種審定證書編號由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簡稱、作物種類簡稱、年號、序號組成,其中序號為三位數,如2001年廣西審定通過的第1個水稻品種編號為“桂審稻2001001號”。
品種審定公告,應當報國家品種審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四條 審定未通過的品種,由自治區品審辦在15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對審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復審。自治區品審辦可根據具體情況要求申請者提供有關材料或進一步安排試驗。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對復審理由、原審定文件和原審定程序進行復審,在6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申請者。復審結果為終審結果。
第三十五條 品種審定標準,由各專業委員會起草,經自治區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后執行,并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由原專業委員會提出停止推廣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后,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
第六章 品種使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通過自治區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可在本自治區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通過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其適宜范圍涵蓋廣西的,可在本自治區適宜的生態區域推廣。
水稻品種的適宜范圍一般按稻作區劃分,本自治區稻作區按如下規定劃分:
(一)桂南稻作區。包括玉林、貴港、欽州、南寧、崇左、北海、防城港7個市的各縣(市、區),梧州市城區和岑溪、藤縣、蒼梧,右江河谷平原的右江區、田東、田陽、平果。
(二)桂中稻作區。包括興賓、武宣、象州、忻城、合山、鹿寨、柳州市城區、柳江、柳城、荔浦、平樂、恭城、陽朔、蒙山、昭平、八步區、鐘山、宜州、金城江區、都安、環江、東蘭、巴馬、鳳山、田林、凌云等。
(三)桂北稻作區。包括永福、靈川、臨桂、興安、全州、灌陽、富川、融安、融水、羅城、天峨、隆林、西林、靖西、德保、那坡和桂林市城區等。
(四)高寒山區稻作區。包括龍勝、資源、三江、金秀、南丹、樂業和融水縣部分山區及北部海拔在500米以上的稻田。
第三十八條 申報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由自治區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統一安排至少2個以上生產周期的引種試驗和相關的抗逆性鑒定,適宜本自治區種植的,經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經營、推廣。
經營未經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引種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依據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種子法有關條款適用的意見,屬在審定公告的適宜生態區域外推廣品種的情形,可按經營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品種進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申請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試驗的,應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廣西壯族自治區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試驗申請書》(申請書式樣可登錄廣西種業信息網下載)。
第四十條 選育或引進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由申請者向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四十一條 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的主要內容:
(一) 品種來源:包括品種育成單位(個人)、育成時間、引進者名稱和引進的時間。如是雜交品種,還應注明親本名稱。
(二) 品種特征特性:敘述品種的主要特征特性,包括農藝性狀和經濟性狀。如是雜交種,還應注明親本特征特性。
(三) 品種生產試驗情況:包括試驗地點、點數、面積、產量情況,品種來源地的應用情況等。
(四) 專家驗收意見和品質分析報告。
(五) 植物檢疫情況:應注明是否已經過植物檢疫,經過檢疫的應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十二條 非主要農作物新品種登記程序
(一) 提交資料:由申請者如實填寫《廣西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表》(登記表式樣可登錄廣西種業信息網下載)并附上體現品種特征特性的照片一套和相關證明寄送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 核實: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應進行田間考察、鑒定。
(三) 審核登記:申報登記的品種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登記,并公布登記結果,頒發品種登記證書。
第四十三條 品種育成者、品種引進者以及種子經營者均可申請品種登記。未經審(認)定通過,又沒有經過登記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不得經營和推廣,不得發布廣告。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承擔品種試驗、審定的單位及有關人員未經申請者同意,不得以非品種試驗目的擴散申請者申報品種的種子。
第四十五條 承擔品種試驗的單位弄虛作假的,取消承擔品種試驗資格,并依法追究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從事品種試驗、登記、審定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農作物品種試驗和品種審定、登記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個人,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審定通過的品種,原申請者對其個別性狀進行改良的,改良后的品種名稱不得使用原名稱(但可注明與原品種有關),并應當在經營、推廣前報原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品種審定委員會可不另行安排區域試驗和生產試驗,僅就改良性狀作1至2個生產周期的試驗進行驗證。
第四十九條 特殊用途的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審定可以縮短試驗周期、減少試驗點數和重復次數,具體要求由品種審定委員會規定。
第五十條 農作物品種審定所需工作經費和區域試驗經費,列入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務專項經費預算。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