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目前北京地區出口蔬菜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保證出口蔬菜的質量,促進北京地區出口蔬菜貿易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地區出口蔬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蔬菜包括葉菜類、果菜類、花菜類、塊莖、塊根等新鮮蔬菜和新鮮食用菌類。 第三條 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北京檢驗檢疫局)是北京地區出口蔬菜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各分支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口蔬菜的檢驗檢疫工作。 第四條 北京地區出口蔬菜的加工貯存廠、庫都必須向北京檢驗檢疫局提出登記備案申請,并填寫《出口蔬菜廠、庫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北京市農業局出具的蔬菜出口基地認證書復印件。
第五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對出口蔬菜的加工貯存廠、庫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審核合格的,按《北京地區出口蔬菜登記條件》(見附件一)進行考核。 經考核合格的蔬菜的加工貯存廠、庫,予以登記備案,并頒發《登記備案證》。《登記備案證》每年審核一次。
第六條 已登記的出口蔬菜加工貯存廠、庫須在每年4月底將種植計劃和估計產量報北京檢驗檢疫局。
第七條 已登記的出口蔬菜的加工貯存廠、庫在生產加工季節每茬蔬菜至少抽取一次葉菜類樣品(塊莖類視實際情況而定)到北京檢驗檢疫局檢測中心進行農殘檢測。
第八條 出口蔬菜的檢驗檢疫依據:
(一)輸入國家或地區和中國的植物檢驗檢疫要求。
(二)兩國政府間雙邊植物檢疫協定、協議、備忘錄和我國參加的地區性或國際性植保植檢公約的有關規定。
(三)貿易合同中訂明的有關條款。
第九條 貨主或其代理人應在蔬菜出境前3天持有關單證(須含出口蔬菜的加工貯存廠、庫的《登記備案證》復印件和"出口蔬菜廠檢單")向檢驗檢疫機關報檢。
第十條 檢驗檢疫人員審查單證,實施現場檢驗檢疫,并根據有關規定抽取樣品,送實驗室檢驗。
第十一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對出口蔬菜種植地實行分類管理。對同一茬、同一地塊生產的蔬菜,可實行一次檢驗檢疫,分批出口;其余的實行批批檢驗檢疫。
第十二條 蔬菜種植過程中使用的農藥種類、數量、種植地的選擇、產品質量等須符合《北京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生產暫行標準》的規定。
第十三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在出口生產加工季節定期到登記廠庫檢查和抽取菜樣進行農殘檢測和病蟲害情況調查,并及時向出口蔬菜的單位反映檢查情況和提供有關信息。在病蟲害高發期或農藥殘留發生超標時加大監管頻率。
第十四條 出口蔬菜經現場和實驗室檢驗檢疫后,根據結果做如下處理:
(一)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有關單證放行。
(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應做除害、重新加工等處理,復驗合格后,出具有關單證放行。
(三)無有效處理措施的,不準出境。
第十五條 出口蔬菜的檢驗檢疫費用和實驗室檢驗費按有關規定收取。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視其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