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規范全市酒類流通秩序,促進酒類市場有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落實《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積極引導全市酒類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任務目標
建立健全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體系,構筑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流通秩序,營造實施酒類流通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等不法經營行為。
三、職責劃分
全市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由市、縣兩級流通主管部門負責。
市貿易局:全面負責全市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及市屬各開發區實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受理有關酒類流通管理和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查處違反酒類經營備案登記、溯源制度以及其他重大、跨區域違規行為,統一組織奎文區、濰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酒類流通稽查工作。
縣市區貿易局(辦)、市屬開發區經發局:負責本轄區內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對酒類經營者實施備案登記和酒類流通溯源制度,組織實施本地酒類流通管理稽查工作,受理本地酒類流通、消費、行政執法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社團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向市貿易局報送酒類流通管理的有關信息。
各級流通主管部門:根據規定職責范圍,做好日常監管工作。重點監管以下內容:酒類經營者的各種證照是否齊全,是否辦理備案登記,經營中是否按要求填制、索取、保管《酒類流通隨附單》,是否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是否建立完整的酒類商品購銷臺帳。會同同級技術監督、工商、衛生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部門對酒類流通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違規違法經營企業名單和質量不合格酒類商品,對連續三次檢查不合格的,吊銷其《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并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責令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主要措施
(一)實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管理。
備案登記的管理機關為市、縣兩級流通主管部門。市級流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統一規范的備案登記管理規定,各縣市區及市屬各開發區按規定組織備案登記工作,制定備案登記工作程序,建立檔案管理數據庫和信息報送制度,并將備案登記要求、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予以公示,為酒類經營者備案提供便利條件。
備案登記要堅持完整、準確、真實原則,對證照不齊全的經營業戶,在備案的同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其限期整改。市貿易局在全市范圍內向酒類經營者發放統一編號的《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防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實行一點一表一證制度,即一個經營場所申報一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領取一件《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
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酒類批發、零售企業或個人以及餐飲、酒吧、夜總會、歌舞廳等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所在地流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申領《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并在營業場所懸掛。對不按時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事項的酒類經營者,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的,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地流通主管部門要在宣傳發動的同時,通過正規渠道告知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期限,力爭2007年7月1日前備案登記率達到80%以上,年底達到100%。備案登記信息按市貿易局的規定要求,定期報送。
(二)嚴格落實溯源制度。
各地要建立嚴格的酒類流通溯源制度,實現酒類流通全過程監控,防止假冒偽劣酒品進入正規流通渠道。重點是推行使用《酒類流通隨附單》。各地流通主管部門要做好隨附單發放記錄,建立備查檔案,定期回收隨附單存根聯,要組織對隨附單使用者進行培訓,定期對酒類批發、零售企業的單、帳、貨進行查對。
2007年4月30日前,酒類經營者應對庫存酒類商品盤點登記。從2007年5月1日起,全面實行隨附單制度。酒類生產、批發企業在銷售除啤酒之外的酒類商品時應主動開具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賓館、飯店、酒吧、娛樂場所等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主動索取隨附單,確保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隨附單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禁止以發貨單、貨物明細表等其他單據替代隨附單。消費者有權向酒類零售經營者索取或查看隨附單。對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的酒類經營者,一經查實,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者,視情節輕重,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三)規范酒類經營行為。
對酒類經營者實行嚴格規范管理,確保其在經營過程中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采購商品時,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備案登記證(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的復印件。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復印件。必要時查驗以上證件原件,并向有關部門核對。
二是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并保留3年。
三是在固定地點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聯系電話。
四是不得向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各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由市貿易局監制的公示牌。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酒類經營者,流通主管部門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四)嚴格執法檢查。
各地要抽調專門人員成立行政執法檢查隊伍,建立稽查制度,完善執法程序,落實有關經費,確保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順利進行。由市貿易局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參加,成立市級酒類流通行政執法檢查隊伍,對各縣市區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并具體負責組織奎文區、濰城區以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貿易局(辦)、經發局的聯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各地要嚴密組織行政執法檢查,杜絕發生行政違法現象。檢查中要突出兩個重點:一是酒類經營者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各項管理制度以及酒類批發、零售兩個經營規范的貫徹落實情況;二是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五類禁止流通的酒類商品的控制情況。監督檢查的范圍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的各個經營環節及所有經營業戶。對被查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要嚴格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抽取酒類經營者的酒類樣品,委托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或省達標評審專家組進行檢測鑒定。檢測鑒定可配合行政執法檢查同時進行。檢測鑒定結果由市貿易局定期公布。
五、組織領導
各地要加強對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酒類流通管理長效機制,使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規化、規范化軌道。各級流通主管部門要保證辦公場所、交通、通訊設施齊全,工作人員到位。要建立健全專門的工作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處罰制度、信息匯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范,從組織上和制度上保證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及市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任成員的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貿易局,主要負責全市酒類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及市屬各開發區也要參照市里的做法,及時成立酒類流通管理領導機構,加強對本地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工作方案,保證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全面推開。
六、宣傳發動
各地要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形式組織好宣傳發動工作。從現在起到4月底為宣傳發動階段,市、縣兩級要分別組織,同步進行。宣傳對象以酒類經營企業和消費者為重點。宣傳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經營規范、備案登記制度、溯源制度、酒類管理工作程序及依法查處的內容、范圍、方式等。要大造輿論聲勢,擴大社會影響,為深入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附: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 長:辛丕宏 (副市長)
副組長:譚炳建 (市政府副秘書長)
李進民 (市貿易局局長)
成 員:劉倉義 (市貿易局副局長)
陳景功 (市工商局紀檢組長)
李洪亮 (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張志才 (市公安局副局長)
任守功 (市衛生局副局長)
宋希明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馮天韜 (奎文區副區長)
徐金明 (濰城區副區長)
范連軍 (寒亭區區長助理)
潘振東 (坊子區副區長)
劉峰梅 (諸城市副市長)
李葆東 (高密市副市長)
龐明慶 (昌邑市副市長)
張寶慶 (安丘市副市長)
林立星 (壽光市市長助理)
韓幸福 (青州市副市長)
劉玉慶 (昌樂縣副縣長)
趙同祥 (臨朐縣副縣長)
王云華 (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張龍江 (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李 峰 (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樹立科學發展觀。深入貫徹落實《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積極引導全市酒類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任務目標
建立健全酒類流通監督管理體系,構筑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流通秩序,營造實施酒類流通管理的良好社會氛圍,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等不法經營行為。
三、職責劃分
全市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由市、縣兩級流通主管部門負責。
市貿易局:全面負責全市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具體指導、督促各縣市區及市屬各開發區實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和溯源制度,受理有關酒類流通管理和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和行政復議,查處違反酒類經營備案登記、溯源制度以及其他重大、跨區域違規行為,統一組織奎文區、濰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酒類流通稽查工作。
縣市區貿易局(辦)、市屬開發區經發局:負責本轄區內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對酒類經營者實施備案登記和酒類流通溯源制度,組織實施本地酒類流通管理稽查工作,受理本地酒類流通、消費、行政執法等方面的投訴和舉報,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按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本行政區域內酒類流通社團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向市貿易局報送酒類流通管理的有關信息。
各級流通主管部門:根據規定職責范圍,做好日常監管工作。重點監管以下內容:酒類經營者的各種證照是否齊全,是否辦理備案登記,經營中是否按要求填制、索取、保管《酒類流通隨附單》,是否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是否建立完整的酒類商品購銷臺帳。會同同級技術監督、工商、衛生檢疫、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等部門對酒類流通市場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布違規違法經營企業名單和質量不合格酒類商品,對連續三次檢查不合格的,吊銷其《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并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注冊登記或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責令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主要措施
(一)實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管理。
備案登記的管理機關為市、縣兩級流通主管部門。市級流通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統一規范的備案登記管理規定,各縣市區及市屬各開發區按規定組織備案登記工作,制定備案登記工作程序,建立檔案管理數據庫和信息報送制度,并將備案登記要求、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予以公示,為酒類經營者備案提供便利條件。
備案登記要堅持完整、準確、真實原則,對證照不齊全的經營業戶,在備案的同時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督促其限期整改。市貿易局在全市范圍內向酒類經營者發放統一編號的《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防止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實行一點一表一證制度,即一個經營場所申報一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領取一件《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
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酒類批發、零售企業或個人以及餐飲、酒吧、夜總會、歌舞廳等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向所在地流通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申領《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并在營業場所懸掛。對不按時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事項的酒類經營者,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證》的,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對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地流通主管部門要在宣傳發動的同時,通過正規渠道告知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期限,力爭2007年7月1日前備案登記率達到80%以上,年底達到100%。備案登記信息按市貿易局的規定要求,定期報送。
(二)嚴格落實溯源制度。
各地要建立嚴格的酒類流通溯源制度,實現酒類流通全過程監控,防止假冒偽劣酒品進入正規流通渠道。重點是推行使用《酒類流通隨附單》。各地流通主管部門要做好隨附單發放記錄,建立備查檔案,定期回收隨附單存根聯,要組織對隨附單使用者進行培訓,定期對酒類批發、零售企業的單、帳、貨進行查對。
2007年4月30日前,酒類經營者應對庫存酒類商品盤點登記。從2007年5月1日起,全面實行隨附單制度。酒類生產、批發企業在銷售除啤酒之外的酒類商品時應主動開具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賓館、飯店、酒吧、娛樂場所等酒類零售經營者應主動索取隨附單,確保一貨一單。批發、零售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隨附單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禁止以發貨單、貨物明細表等其他單據替代隨附單。消費者有權向酒類零售經營者索取或查看隨附單。對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的酒類經營者,一經查實,由各地流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者,視情節輕重,按《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三)規范酒類經營行為。
對酒類經營者實行嚴格規范管理,確保其在經營過程中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采購商品時,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備案登記證(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的復印件。對每批購進的酒類商品索取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以及加蓋酒類經營者印章的隨附單,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復印件。必要時查驗以上證件原件,并向有關部門核對。
二是建立酒類經營購銷臺帳,并保留3年。
三是在固定地點銷售散裝酒。散裝酒盛裝容器要符合國家食品衛生要求,粘貼符合國家飲料酒標簽標準的標識,并標明開啟后的有效銷售期、經營者及聯系電話。
四是不得向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各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由市貿易局監制的公示牌。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酒類經營者,流通主管部門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四)嚴格執法檢查。
各地要抽調專門人員成立行政執法檢查隊伍,建立稽查制度,完善執法程序,落實有關經費,確保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順利進行。由市貿易局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參加,成立市級酒類流通行政執法檢查隊伍,對各縣市區行政執法檢查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并具體負責組織奎文區、濰城區以及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貿易局(辦)、經發局的聯合行政執法檢查工作。各地要嚴密組織行政執法檢查,杜絕發生行政違法現象。檢查中要突出兩個重點:一是酒類經營者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各項管理制度以及酒類批發、零售兩個經營規范的貫徹落實情況;二是對《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五類禁止流通的酒類商品的控制情況。監督檢查的范圍包括酒類批發、零售、儲運的各個經營環節及所有經營業戶。對被查處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要嚴格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抽取酒類經營者的酒類樣品,委托國家法定檢測機構或省達標評審專家組進行檢測鑒定。檢測鑒定可配合行政執法檢查同時進行。檢測鑒定結果由市貿易局定期公布。
五、組織領導
各地要加強對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酒類流通管理長效機制,使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規化、規范化軌道。各級流通主管部門要保證辦公場所、交通、通訊設施齊全,工作人員到位。要建立健全專門的工作制度、行政執法制度、行政處罰制度、信息匯報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規范,從組織上和制度上保證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行。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各縣市區、市屬各開發區及市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任成員的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貿易局,主要負責全市酒類流通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及市屬各開發區也要參照市里的做法,及時成立酒類流通管理領導機構,加強對本地酒類流通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工作方案,保證酒類流通管理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全面推開。
六、宣傳發動
各地要結合實際,利用多種形式組織好宣傳發動工作。從現在起到4月底為宣傳發動階段,市、縣兩級要分別組織,同步進行。宣傳對象以酒類經營企業和消費者為重點。宣傳內容主要包括:有關法律法規、經營規范、備案登記制度、溯源制度、酒類管理工作程序及依法查處的內容、范圍、方式等。要大造輿論聲勢,擴大社會影響,為深入貫徹落實本實施意見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附: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市酒類流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 長:辛丕宏 (副市長)
副組長:譚炳建 (市政府副秘書長)
李進民 (市貿易局局長)
成 員:劉倉義 (市貿易局副局長)
陳景功 (市工商局紀檢組長)
李洪亮 (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張志才 (市公安局副局長)
任守功 (市衛生局副局長)
宋希明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馮天韜 (奎文區副區長)
徐金明 (濰城區副區長)
范連軍 (寒亭區區長助理)
潘振東 (坊子區副區長)
劉峰梅 (諸城市副市長)
李葆東 (高密市副市長)
龐明慶 (昌邑市副市長)
張寶慶 (安丘市副市長)
林立星 (壽光市市長助理)
韓幸福 (青州市副市長)
劉玉慶 (昌樂縣副縣長)
趙同祥 (臨朐縣副縣長)
王云華 (濱海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張龍江 (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李 峰 (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