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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申請辦理程序(試行)

   2011-03-23 603
核心提示:  第一條 根據《行政許可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制定本工作程

  第一條  根據《行政許可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擬在武漢市轄區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應依法向武漢市商業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技術資料。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申請人除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提供七項條件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技術資料:(一)生豬屠宰操作規程;(二)肉類加工廠衛生規范;(三)豬肉衛生標準;(四)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五)畜禽產品消毒規范;(六)帶皮鮮、凍片豬肉標準;(七)無皮鮮、凍片豬肉標準;(八)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

  申請人對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商業局應當予以受理并會同同級農業、衛生、工商、規劃、環保等部門共同進行審查。

  第四條  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參與審查的相關部門應提出各自的書面意見,本局綜合各部門意見后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三十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進行審定,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本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市人民政府對初審意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由本局代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六條  對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在武漢商業網站上予以公示。

  第七條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本局出具書面意見,連同有關資料,報市人民政府審查確定。有關行政許可被撤銷、注銷的,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本局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不作為、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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