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劃水源范圍
除2009年省政府已批準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桓仁水庫水源外,本次列入區劃的飲用水水源為本溪市縣級政府所在地以上的集中式城鎮飲用水水源,共5個,其中4個在用、1個備用;4個河流型水源、1個水庫型水源;1個為外域供水的水源-"引細入湯"輸水工程細河取水水源(詳見附件1)。
二、區劃方案
根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范》(HJ/T338-2007)和本溪市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實際,確定了本溪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方案(詳見附件2)。
三、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為非開采和非旅游區,禁止下列活動:
1.新建、擴建、改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項目;
2.向水體排放污染物、設置排污口;
3.與供水和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通行及設置碼頭;
4.從事網箱養殖、垂釣、游泳、放養畜禽、種植農作物;
5.堆放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和其它廢棄物;
6.挖沙、取土;
7.設置油庫;
8.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尸體;
9.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它活動。
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二級保護區內為嚴格限制建設區,禁止下列活動:
1.新設置排污口,現有排污口要依法取締;
2.新建、擴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3.堆放、貯存危險化學品或工業固體廢棄物;
4.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
5.在15度以上坡耕地開墾耕作。
(三)準保護區內為控制建設區,禁止下列活動:
1.利用水域清洗裝載過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2.超過國家或省規定的標準排放廢水污染物,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總量;
3.建設嚴重污染環境的農藥、化工、造紙、制藥、制革、印染、電鍍、冶金、選礦等項目,其它建設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規定;
4.嚴重影響下游水質和水量的其它行為。
(四)保護區內,禁止下列活動:
1.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2.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3.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藥或濫用化肥;
4.使用炸藥、毒藥捕殺魚類和其它生物;
5.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通過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依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