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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廢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2021-11-04 975
核心提示:《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自治區森林、濕地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等法規廢止。

伊犁州林業和草原局,各地州市林業和草原局,局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處室、合署辦公事業單位:

根據自治區黨委編辦關于清理涉及“條條干預”文件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廢止以下文件:

1.《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增(改)設木材檢查站有關問題的復函〉的通知》(新林資函字〔2002〕291號);

2.《轉發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同意調整木材檢查站布局的復函〉的通知》(新林資函字〔2006〕177號);

3.《關于進一步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林護字〔2011〕215號);

4.《關于印發〈自治區蘋果枝枯病疫情防控方案〉的通知》(新林造字〔2017〕766號);

5.《關于印發〈自治區森林、濕地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新林護字〔2018〕912號)。

特此通知。



 
地區: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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