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建設管理,保證城市生活、生產供水,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包括油田、前郭煉油廠)二次供水的建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需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設施外連接的供水設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貯水池、水塔、提升設施及管網等。
第三條 城市二次供水的建設、管理和改造工作應當納入城市經濟建設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局是我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建設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施建設
第五條 凡小區開發、老區改造需新建或改擴建二次供水設施,必須在設計前到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委托設計。
第六條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經營范圍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七條 施工所用材料應保證不使飲用水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第八條 新建或需繼續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貯水箱(池)必須設在單獨房間內,所有水箱(池)必須加蓋上鎖。堅決取締供水間同鍋爐房同室。
貯水箱(池)溢流管不得直接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不得與鍋爐的膨脹水箱相連接,排污管不得與其他排污設施相連接。
貯水箱(池)的進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必須配有防護裝置。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必須建設二次供水站,實行統一供水,禁止一樓一供水形式。建站費用記入小區開發的基本建設成本。建成后,可自行經營管理,也可無償交給市自來水公司經營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時,要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二次供水站的設計條件,二次供水站的規模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區面積以及周邊的發展情況確定。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由二次供水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建設、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二次供水站也可以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建設,建設單位應按建站的實際工程造價支付工程款,工程造價的確定應按有關部門審核為準。
第十條 新建或舊樓房需要二次供水站統一供水的,必須交納二次供水入網費。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一律水表出戶,并且使用新型智能水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時,要向建設單位提出水表出戶設計條件,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施工圖紙會審,符合上述條件的,方可發放施工許可證。
對原有住宅逐年實行新型智能水表出戶改造。
第十二條 需單獨建設或使用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的,經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衛生許可證》和《二次供水許可證》,并符合下列條件的,方可供水。
(一)必須使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二次供水設備。
(二)貯水箱(池)及其他附屬設施符合飲用水標準和衛生條件要求。
(三)有專人看護,自動控制系統靈敏準確,保證24小時正常供水。
第十三條 在二次供水站供水范圍內,不符合衛生條件,污染水質的二次供水,必須無條件取消,并入二次供水站統一供水。
第十四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用加壓泵、井泵與自來水管網連接取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的用水戶,禁止使用地下水。
第三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切實保證正常供水。
第十六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成立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機構,必須定時、定項進行水質檢測。
二次供水貯水箱(池)的水質,必須每月進行一次水質檢測分析。
水質檢測分析應做好檢測計算記錄,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檔案,每季度向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一次檢驗結果。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單位必須加強對各類蓄水池設施的衛生防護,貯水箱(池)必須按時涂襯,并保證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貯水箱(池)清洗、消毒一次。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在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水質檢測和水箱的清洗、涂襯工作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有相應的管理機構,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九條 二次供水管理人員必須在衛生監督部門建立健康檔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如發現有傳染病或有健康帶菌者,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不得上崗工作。
第二十條 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水水質衛生情況應定期進行聯合檢查,供水單位和用水單位必須接受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和情況。
第二十一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制定應急反應預案,當水質受到嚴重污染或出現其他事故,威脅供水安全時,二次供水單位應及時報告,采取應急措施,確保二次供水質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否則,工程竣工后自來水公司將不予供水。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不予供水。
(一)不按要求選用二次供水設備的。
(二)未經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進行二次供水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
(三)沒有實行一戶一表,水表出戶或水表檢驗不合格,拒不更換新水表的。
(四)不按要求進行二次供水集中統一管理或不交納二次供水入網費的。
(五)未經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使用原有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三)未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不予供水。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供水,并可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二次供水許可證》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罰款,情況嚴重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水質檢測機構或產權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領導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據《吉林省城市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處500元以下罰款;逾期仍不改正的,加倍處罰,并由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代行涂襯、清洗,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負責。涂襯、清洗未經驗收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二次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供水單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