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廢塑料年加工利用量近20萬噸,進口廢塑料年加工利用量約10萬噸,全行業年產生大量的清洗廢水和殘余塑料垃圾。多數塑料回收利用集散地,廢水、廢氣、垃圾基本未得到無害化治理,環境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進口廢塑料存在違規超標夾帶垃圾的現象,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已成為影響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亟待加強整治。
一、整治目標
取締一批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廢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窩點;較大改善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的環境,使周邊環境感到基本滿意;有效遏制、打擊、妥善處理進口廢塑料夾帶“洋垃圾”案件的發生。
二、整治重點
全面檢查,突出重點;集中時間,重拳出擊;疏堵結合,標本兼治。
(一)整治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
1.取締一批污染嚴重的廢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窩點。主要包括:與居民區混雜,嚴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環境的窩點;無合格廢水治理設施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活動的窩點;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塑料(如沾染危險化學品、農藥等廢塑料包裝物,以及輸液器、針頭、血袋等一次性廢棄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窩點。對上述違法生產設施應當予以拆除,停止供應生產用水、用電。
2.建立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產生的殘余垃圾和濾網集中回收處理機制。
(二)整頓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重點名單附后)
以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內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和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為重點,開展專項核查。
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以及《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停,不予批準進口廢塑料;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對以下違規進口廢塑料及生產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
1.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特別是進口未經清洗的混合顏色的膜狀廢塑料(如塑料袋、塑料膜);
2.倒賣進口廢塑料(指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企業代為清洗);
3.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包括將上述殘余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的)。禁止違規焚燒廢塑料殘余垃圾、濾網。
4.違規生產厚度小于0.025mm超薄塑料購物袋及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的,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的。
對存在重大違法情況的,按規定及時移交海關、公安、檢察等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三)規范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利用處置廢塑料的行為(重點名單附后)
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進行專項核查。
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應當對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嚴禁將進口廢紙中夾帶的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查處之日起180日內予以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不予批準進口廢紙。
(四)推動廢塑料回收利用集聚發展和清潔利用
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積極申報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試點等;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向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集聚,推動建設一批符合環保要求,具有示范效果地規范化廢塑料集散市場。各級發改、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支持有關單位的申報工作。
三、組織、時間安排
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所在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自查排查整治階段。2012年11月25日前完成。
(二)督查階段。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15日。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及集散地整治情況進行復核、抽查。
(三)總結階段。2012年12月15日前報送完成專項整治工作并將總結報告報送省環保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國家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明確工作目標和各部門任務分工,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做到統一部署、全面協調、責任到人,統籌抓好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的有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各地于2012年10月15日前報送專項整治方案及聯系人。
(二)加強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要明確重點,以點帶面,扎實抓好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治工作,要對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頓工作情況逐級開展督查。對工作扎實、效果明顯的,給予表揚;對問題突出且長期得不到就解決的要通報批評,督促整改。
(三)加強輿論宣傳。要充分發揮“12369”舉報熱線、電視、網絡等各種渠道,支持群眾積極參與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并宣傳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時通報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果;大力普及廢塑料非法回收利用危害性的相關知識,提升群眾和企業的環保意識。
附一:
重點企業名單
附件二:
湖北省2012年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報表
一、整治目標
取締一批污染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廢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窩點;較大改善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的環境,使周邊環境感到基本滿意;有效遏制、打擊、妥善處理進口廢塑料夾帶“洋垃圾”案件的發生。
二、整治重點
全面檢查,突出重點;集中時間,重拳出擊;疏堵結合,標本兼治。
(一)整治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
1.取締一批污染嚴重的廢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窩點。主要包括:與居民區混雜,嚴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環境的窩點;無合格廢水治理設施等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從事廢編織袋造粒、缸腳料淘洗、廢塑料退鍍(涂)、鹽鹵分揀等活動的窩點;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塑料(如沾染危險化學品、農藥等廢塑料包裝物,以及輸液器、針頭、血袋等一次性廢棄醫療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窩點。對上述違法生產設施應當予以拆除,停止供應生產用水、用電。
2.建立廢塑料加工利用散戶產生的殘余垃圾和濾網集中回收處理機制。
(二)整頓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重點名單附后)
以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內的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和進口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為重點,開展專項核查。
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管理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有關規定、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和廢塑料環境保護管理有關規定,以及《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停,不予批準進口廢塑料;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對以下違規進口廢塑料及生產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
1.進口未經清洗的使用過的廢塑料,特別是進口未經清洗的混合顏色的膜狀廢塑料(如塑料袋、塑料膜);
2.倒賣進口廢塑料(指將進口的廢塑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進口許可證載明的利用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包括將進口廢塑料委托給其他企業代為清洗);
3.進口廢塑料分揀或加工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殘余廢塑料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包括將上述殘余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的)。禁止違規焚燒廢塑料殘余垃圾、濾網。
4.違規生產厚度小于0.025mm超薄塑料購物袋及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的,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的。
對存在重大違法情況的,按規定及時移交海關、公安、檢察等職能部門進行查處。
(三)規范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利用處置廢塑料的行為(重點名單附后)
對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進行專項核查。
進口廢紙加工利用企業應當對進口廢紙中的廢塑料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嚴禁將進口廢紙中夾帶的廢塑料未經清洗處理直接出售;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自查處之日起180日內予以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不予批準進口廢紙。
(四)推動廢塑料回收利用集聚發展和清潔利用
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積極申報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廢舊商品回收體系建設試點等;鼓勵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向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集聚,推動建設一批符合環保要求,具有示范效果地規范化廢塑料集散市場。各級發改、商務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支持有關單位的申報工作。
三、組織、時間安排
廢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所在環保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整治方案,報當地政府批準后實施。
(一)自查排查整治階段。2012年11月25日前完成。
(二)督查階段。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15日。省環保廳會同有關部門對廢塑料加工利用企業及集散地整治情況進行復核、抽查。
(三)總結階段。2012年12月15日前報送完成專項整治工作并將總結報告報送省環保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加強對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國家的相關規定和標準,明確工作目標和各部門任務分工,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做到統一部署、全面協調、責任到人,統籌抓好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的有關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各地于2012年10月15日前報送專項整治方案及聯系人。
(二)加強督促指導。各地、各部門要明確重點,以點帶面,扎實抓好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治工作,要對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頓工作情況逐級開展督查。對工作扎實、效果明顯的,給予表揚;對問題突出且長期得不到就解決的要通報批評,督促整改。
(三)加強輿論宣傳。要充分發揮“12369”舉報熱線、電視、網絡等各種渠道,支持群眾積極參與廢塑料加工利用行業專項整治工作并宣傳整治工作的重要意義,及時通報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和成果;大力普及廢塑料非法回收利用危害性的相關知識,提升群眾和企業的環保意識。
附一:

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