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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當前保健食品經營者辦理行政許可實施審查告知的通知(鄂食藥監保〔2012〕167號)

   2013-05-15 410
核心提示: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關于當前保健食品經營者辦理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意見》(鄂工商注[201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關于當前保健食品經營者辦理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意見》(鄂工商注[2012]63號)要求,為進一步明確我省新申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或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原保健食品經營者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程序,省局決定暫按審查告知的方式進行管理。對經審查合格的經營者,發放"保健食品經營者審查合格告知單", 保健食品經營者憑此告知單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視當前保健食品經營準入審查工作,切實做好審查告知工作。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受理審查保健食品批發(零售)經營者及保健食品專營、兼營連鎖經營者的經營申請;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查保健食品零售經營者申請。

  二、審查告知程序

  (一)提出申請

  新申請從事保健食品經營或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原保健食品經營者需填寫《保健食品經營者審查申請表》(附件1),并提交相應資料。

  (二)資料審查

  負責受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經營者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受理手續,安排現場審查;審查不合格的,告知經營者補正材料或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三)現場審查

  負責受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委派2名以上現場審查人員,按照《保健食品經營者現場審查標準》(附件2)進行現場審查,出具保健食品經營現場審查報告(附件3)。

  (四)審查告知

  負責受理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現場審查報告,對現場審查合格的經營者發放《保健食品經營者審查合格告知單》(附件4);對現場審查不合格的經營者,不予發放《保健食品經營者審查合格告知單》,并書面告知其原因。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在國家新的保健食品管理條例出臺后自行廢止。

  附件

  1.   保健食品經營者審查申請表.doc
  2.   保健食品經營者現場審查標準.doc
  3.   保健食品經營現場審查報告.doc
  4.   保健食品經營者審查合格告知單.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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