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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具體要求》的通知(滬食藥監法〔2015〕287號)

   2015-05-07 590
核心提示:各分局、各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市局認證審評中心:  根據《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各分局、各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市局認證審評中心:
 
  根據《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以及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集體用餐配送膳食生產配送衛生規范》(DB31/2024-2014)的規定和要求,我局對2005年8月9日發布實施的《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具體要求》(滬食藥監食〔2005〕481號)進行了修訂,并經2015年第9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具體要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要求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原2005年8月9日發布的《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具體要求》同時廢止。本要求同時替代《上海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滬食藥監法〔2011〕669號)附件一中第七類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條件的相關內容。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4月30日
 
  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基本條件具體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監督管理辦法》、《上海市餐廚廢棄油脂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國食藥監食〔2011〕395號)(以下簡稱《操作規范》)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集體用餐配送膳食生產配送衛生規范》(DB31/2024-2014)(以下簡稱《衛生規范》)規定的基本條件,具體要求包括:
 
  一、生產加工經營場地、設施設備的要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加工經營場地、設施設備應符合《操作規范》和《衛生規范》的要求,具體見附表。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的要求
 
  1、應設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
 
  2、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
 
  3、應配備經專業培訓合格的檢驗人員,負責產品檢驗和生產過程衛生監測和評估工作。
 
  4、應設置和配備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檢測項目相適應的檢驗室和檢驗設備。具備按照《衛生規范》的要求開展原料檢驗、過程監控和產品檢驗的能力。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檢制度的要求
 
  1、應按照《衛生規范》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便于操作和檢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應按照《衛生規范》的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記錄和文檔管理制度。
 
  3、應制定相應的生產配送操作規程,建立和實施HACCP等先進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4、應配備食品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
 
  附表:   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加工經營場地、設施設備要求.docx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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