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農業標準化是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抓手,是增強我國農業市場競爭力的重要舉措,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礎條件。按照上海發展都市現代農業的總體部署,“十一五”期間,本市水產養殖業將重點圍繞老舊魚塘設施改造,大力推進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實現都市現代漁業的發展目標。為推進項目建設,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標準化水產養殖,建設一批體現“內部循環、達標排放”特點的現代化水產養殖基礎設施,穩步提高水產養殖業綜合競爭力,為社會提供豐富、優質、安全的水產品。至2010年,在本市建成12萬畝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并通過示范,帶動和影響周邊水產養殖基地的標準化生產,以此全面提升本市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和展示都市現代水產養殖業的形象。
二、建設要求和原則
(一)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單位)是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的責任主體,各區縣農委是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各區縣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管。
(二)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計劃項目必須符合《上海市農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按照一次規劃,分步實施,規范運作的要求穩步推進。
(三)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應體現高標準、高質量建設宗旨,合理布局,重點突出生產經營功能,優化生態環保功能,兼顧旅游休閑功能。
(四)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必須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
2、必須具有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
3、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非自然人)。
三、建設內容及標準
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必須體現規模化、標準化和生態型的特點,連片建設面積一般不得低于100畝。
(一)主要建設內容
1、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池塘整修(清淤、護坡)、場內道路、進排水系統、輸配電設施等;
2、人工濕地;
3、附屬設施:主要包括飼料倉庫、藥品倉庫和生產工具倉庫、水質化驗室、護魚值班室及圍墻等。
(二)建設標準
1、池塘建設面積不得低于總面積的65%;
2、人工濕地面積不得低于總面積的10%;
3、庫房等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水產養殖場占地面積的千分之五。
四、項目建設技術要求
(一) 場址選擇、水質條件、 池塘、 養殖排放水、 生活污水處理、道路、電力配置、庫房等項建設執行《上海市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規范》。
(二)其他建設內容由各區縣(市有關單位)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參照相關標準確定。
五、扶持政策
按照“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的原則,本市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資金由市、區(縣)政府補貼與項目建設單位自籌配套投入組成,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比例不低于20%。
其中,浦東新區、閔行、嘉定、寶山、松江五區由市財政承擔40%,區財政承擔60%。南匯、青浦、奉賢、金山四區由市財政承擔65%,區財政承擔35%。崇明縣由市財政承擔90%,縣財政承擔10%。
市屬有關單位由市財政承擔50%。
六、項目申報
(一)各區縣農委、財政(市有關單位)依據本市“十一五”農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區域農業發展重點,聯合將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年度建設計劃上報市農委、市財政局。
(二)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1、項目建設單位的法人資質證明;
2、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的編號。
(三)建設計劃內容主要包括:
1、項目的區域定位和建設面積;
2、項目建設內容及工程概算(工程概算需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編制);
3、建設資金籌措方案;
4、建成后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的預測分析;
5、相關的建設管理措施;
6、附表:項目建設明細內容與投資計劃表;
7、附圖:建設基地的區位示意圖、現狀圖和規劃圖,比例為1∶5000,需詳細標明原有道路、渠道、水系等的現狀以及需建設內容的布局位置與工程數量,圖紙需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七、項目立項
(一)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委托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區縣上報的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項目進行評審。
(二)根據評審意見和整改情況,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項目計劃批復。
(三)項目一經批復,必須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資金用途,必須經市農委、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
八、項目實施
(一)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項目中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均由區(縣)負責實行政府采購。
(二)根據政府采購結果,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工程項目內容簽署工程施工合同。
(三)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各區縣(市有關單位)應選定有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對工程實行全過程監管,并定期向市農委報告工程進度。
(四)項目竣工后,各區縣(市有關單位)應選定有資質的工程審價機構逐項實施工程審價,并根據審價報告及時上報項目竣工決算。
(五)為確保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減少資金撥付環節,項目資金實行區縣級報帳制和專帳核算。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工程進度撥款,預留10%市級補貼資金,待項目驗收通過后結算撥清。
九、項目竣工驗收
(一)項目建設完成后,各區縣應及時組織區縣有關部門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預驗收,若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責成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二)預驗收通過后,區縣農委以書面形式向市農委提出驗收申請,市農委組織市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正式驗收。
(三)各區縣(市有關單位)必須做好資產管理工作,對新建資產進行登記造冊。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標準化水產養殖,建設一批體現“內部循環、達標排放”特點的現代化水產養殖基礎設施,穩步提高水產養殖業綜合競爭力,為社會提供豐富、優質、安全的水產品。至2010年,在本市建成12萬畝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并通過示范,帶動和影響周邊水產養殖基地的標準化生產,以此全面提升本市養殖水產品的質量和展示都市現代水產養殖業的形象。
二、建設要求和原則
(一)各區縣政府(市有關單位)是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的責任主體,各區縣農委是項目建設的組織管理部門,各區縣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管。
(二)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計劃項目必須符合《上海市農業發展“十一五”規劃》,按照一次規劃,分步實施,規范運作的要求穩步推進。
(三)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應體現高標準、高質量建設宗旨,合理布局,重點突出生產經營功能,優化生態環保功能,兼顧旅游休閑功能。
(四)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1、必須符合區域產業發展規劃;
2、必須具有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
3、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質(非自然人)。
三、建設內容及標準
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必須體現規模化、標準化和生態型的特點,連片建設面積一般不得低于100畝。
(一)主要建設內容
1、基礎設施:主要包括池塘整修(清淤、護坡)、場內道路、進排水系統、輸配電設施等;
2、人工濕地;
3、附屬設施:主要包括飼料倉庫、藥品倉庫和生產工具倉庫、水質化驗室、護魚值班室及圍墻等。
(二)建設標準
1、池塘建設面積不得低于總面積的65%;
2、人工濕地面積不得低于總面積的10%;
3、庫房等附屬設施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水產養殖場占地面積的千分之五。
四、項目建設技術要求
(一) 場址選擇、水質條件、 池塘、 養殖排放水、 生活污水處理、道路、電力配置、庫房等項建設執行《上海市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規范》。
(二)其他建設內容由各區縣(市有關單位)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參照相關標準確定。
五、扶持政策
按照“政府引導,多元投入”的原則,本市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資金由市、區(縣)政府補貼與項目建設單位自籌配套投入組成,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比例不低于20%。
其中,浦東新區、閔行、嘉定、寶山、松江五區由市財政承擔40%,區財政承擔60%。南匯、青浦、奉賢、金山四區由市財政承擔65%,區財政承擔35%。崇明縣由市財政承擔90%,縣財政承擔10%。
市屬有關單位由市財政承擔50%。
六、項目申報
(一)各區縣農委、財政(市有關單位)依據本市“十一五”農業發展規劃,結合本區域農業發展重點,聯合將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年度建設計劃上報市農委、市財政局。
(二)項目建設單位基本情況主要包括:
1、項目建設單位的法人資質證明;
2、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的編號。
(三)建設計劃內容主要包括:
1、項目的區域定位和建設面積;
2、項目建設內容及工程概算(工程概算需委托有資質的專業單位編制);
3、建設資金籌措方案;
4、建成后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益的預測分析;
5、相關的建設管理措施;
6、附表:項目建設明細內容與投資計劃表;
7、附圖:建設基地的區位示意圖、現狀圖和規劃圖,比例為1∶5000,需詳細標明原有道路、渠道、水系等的現狀以及需建設內容的布局位置與工程數量,圖紙需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七、項目立項
(一)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委托評審機構組織專家對區縣上報的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項目進行評審。
(二)根據評審意見和整改情況,市農委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項目計劃批復。
(三)項目一經批復,必須嚴格執行。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變動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和資金用途,必須經市農委、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
八、項目實施
(一)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項目中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均由區(縣)負責實行政府采購。
(二)根據政府采購結果,項目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工程項目內容簽署工程施工合同。
(三)為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各區縣(市有關單位)應選定有資質的工程監理機構,對工程實行全過程監管,并定期向市農委報告工程進度。
(四)項目竣工后,各區縣(市有關單位)應選定有資質的工程審價機構逐項實施工程審價,并根據審價報告及時上報項目竣工決算。
(五)為確保標準化水產養殖場建設項目資金專款專用,減少資金撥付環節,項目資金實行區縣級報帳制和專帳核算。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工程進度撥款,預留10%市級補貼資金,待項目驗收通過后結算撥清。
九、項目竣工驗收
(一)項目建設完成后,各區縣應及時組織區縣有關部門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預驗收,若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并責成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二)預驗收通過后,區縣農委以書面形式向市農委提出驗收申請,市農委組織市有關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正式驗收。
(三)各區縣(市有關單位)必須做好資產管理工作,對新建資產進行登記造冊。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