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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生豬“瘦肉精”等違禁藥品整治行動的通知(岳政辦函[2006]105號)

   2011-09-27 784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  為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岳陽經濟開發區、南湖風景區、屈原管理區,市直各單位:

  為依法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行為,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的通知》(湘政辦發〔2002〕39號)精神,我市決定自7月起至10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生豬“瘦肉精”等違禁藥品整治行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領導,嚴格管理責任制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把確保畜產品安全問題提高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來認識;作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確保農民增收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各級政府要把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列入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的內容。為加強對查處非法生產、銷售和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市聯合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市發改委、市畜牧水產局、市衛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商務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市畜牧水產局。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落實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人員和檢驗抽樣、執法辦案工作經費。對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不力的縣、市、區,將予以通報,并限期整改。

  二、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安全意識

  各地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途徑和出動宣傳車、張貼標語、懸掛橫幅等形式,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讓更多的養殖戶和消費者了解“瘦肉精”的危害和生產、銷售、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品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各縣、市、區畜牧水產主管部門要編印相關宣傳材料,發放到養殖場(戶)和生豬、飼料販運商手中,提高其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意識。

  三、加強飼料管理,保證產品安全

  飼料產品的安全監督檢測是強化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各地要采取統檢與抽檢、普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重點檢查中小型飼料生產經營企業、中小型養殖場,擴大監督覆蓋面,增加抽檢頻率,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進行全程質量監控。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詳細的產品抽樣方案,加大對“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檢測力度。“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檢測要科學、公正,嚴格執行檢測結果復議程序,保護企業和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監督管理,加大查處力度

  積極配合省畜牧水產部門組織的全省生豬“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百日會戰”整治行動,認真做好我市的專項整治工作。

  (一)在全市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及生豬養殖企業中開展全方位的專項檢查,發現有“瘦肉精”等違禁藥品及通過檢測發現“瘦肉精”呈陽性者,按照農業部“五不放過”的原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02〕26號司法解釋,依法予以查處。對生豬及其肉品予以無害化處理。要大力推行生豬“瘦肉精”檢測合格證制度,對兩次以上檢測合格的生豬養殖場(戶)發放《“瘦肉精”檢測合格證》,沒有獲證的豬場(戶)所養生豬不準進入屠宰場。所有生豬屠宰場必須對進場生豬進行《“瘦肉精”檢測合格證》、《產地檢疫證明》和免疫標識檢查,“瘦肉精”檢測收費嚴格按照《省物價局、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全省生豬定點屠宰稅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價〔2002〕324號)規定按每頭5元標準收取(其中列為全國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和開展“瘦肉精”檢測的城市按每頭7元收取)。

  (二)對豬經紀人和生豬販運商進行必要的法律法規、防疫知識等培訓,督促其建立生豬收購臺帳。大力推廣“公司加農戶”“基地加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建立養殖戶檔案。充分發揮鄉、村動物防疫員在“瘦肉精”監管工作中的作用,及時提供準確信息。

  (三)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對飼料生產、經營環節進行監控,對分散于城鄉結合部的飼料批發市場、集貿市場、飼料經銷點進行重點監控和檢查整頓,禁止在飼料中加入“瘦肉精”;禁止游動商販銷售“瘦肉精”。防疫監督部門要切實把好檢疫關,加強對牲豬耳標的管理,依法處理制售假劣牲豬耳標的行為。

  二○○六年八月四日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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