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下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方案》和《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下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方案
根據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有關規定,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本局實施審批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直接下放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審批。為了做好該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
(二) 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受主體
(一)下放主體: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接受主體: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 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根據賀政函[2011]5號文件的區域劃分:市區中心區域紅線內由市局審批,紅線外按行政區域劃分分別由八步區和平桂管理區審批(其中平桂管理區為委托下放)。
(一)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科負責對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進行審批。
(二)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股室負責對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進行審批。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本局不再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負責辦理。
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科研
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方案
根據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有關規定,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本局實施審批的“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委托下放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審批。為了做好該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受主體
(一)下放主體: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接受主體: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根據賀政函[2011]5號文件的區域劃分:市區中心區域紅線內由市局審批,紅線外按行政區域劃分分別由八步區和平桂管理區審批(其中平桂管理區為委托下放)。
(一)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科負責對轄區內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進行審批。
(二)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股室負責對轄區內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進行審批。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本局不再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負責辦理。
現將《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下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方案》和《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直接下放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方案
根據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有關規定,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本局實施審批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直接下放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審批。為了做好該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
(二) 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受主體
(一)下放主體: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接受主體: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 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根據賀政函[2011]5號文件的區域劃分:市區中心區域紅線內由市局審批,紅線外按行政區域劃分分別由八步區和平桂管理區審批(其中平桂管理區為委托下放)。
(一)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科負責對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進行審批。
(二)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股室負責對轄區內餐飲服務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進行審批。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本局不再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負責辦理。
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下放科研
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方案
根據賀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有關規定,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將本局實施審批的“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委托下放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實施審批。為了做好該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
(一)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
(二)行政審批項目的性質:行政許可。
第二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設定依據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第三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主體和接受主體
(一)下放主體: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接受主體: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四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委托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條 下放后的行政審批權限
根據賀政函[2011]5號文件的區域劃分:市區中心區域紅線內由市局審批,紅線外按行政區域劃分分別由八步區和平桂管理區審批(其中平桂管理區為委托下放)。
(一)賀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科負責對轄區內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進行審批。
(二)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股室負責對轄區內科研和教學所需毒性藥品購用審批進行審批。
第六條 行政審批項目的下放和接收時間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各縣(區、管理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辦理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本局不再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許可審批項目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