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2013年12月11日
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3〕48號),設立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增掛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以下職責:
1.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職責。
3.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4.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5. 出具藥品出口銷售證明職責。
6. 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職責。
7.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下放給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職能。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商務局承擔的酒類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整合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推進管辦分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社會共治格局。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優化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加強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建設,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擬定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全市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建立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負責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協助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執業藥師注冊初審工作。參與遴選基本藥物非目錄藥品和民族藥,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負責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化妝品的法定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
(五)負責開展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工作,組織查處違法行為,制定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質量抽驗工作,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六)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負責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九)指導縣(區、潿洲島旅游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協調與公安機關聯合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
(十)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機制。督促檢查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新聞宣傳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辦查辦、綜合治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承辦議案、提案工作。負責擬訂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應急管理科)。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負責擬訂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方案并協調、監督實施;負責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和指導各縣(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相關工作;協調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負責推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組織開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重大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的監控和處理。
(三)食品生產監管科。
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實施全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質量標準;監督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和質量監督抽驗;組織實施風險監測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生產加工點;完善監督管理機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四)食品流通監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負責流通環節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承擔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飲監管科。
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管理規范;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六)藥品監管科。
掌握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藥品生產、流通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包裝材料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承擔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中藥飲片、醫用氧和藥用輔料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和藥品召回制度;監督實施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質量監督抽驗;負責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管和指導藥房規范化管理;承擔藥品廣告、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指導開展藥品廣告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招標行為的監督;承擔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反興奮劑條例包含藥品的流通監管工作;負責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管理工作。
(七)醫療器械監管科。
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再評價等工作;指導開展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
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監督實施國家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指導開展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作;配合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妝品注冊的初審工作;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轄區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責任。
(九)行政審批科。
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生產環節、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的有關許可工作;負責全市藥品經營、特殊藥品、反興奮劑條例包含藥品經營、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醫療器械注冊和生產經營、保健食品、化妝品等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批和發證、換證等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工作制度;負責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十)政策法規科(稽查科)。
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負責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立法規劃建議;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監督;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承擔本部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賠償及法律咨詢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執法資格(續職)考試組織等工作;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法制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跨區域或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市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協調與公安機關聯合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匯總工作;辦理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案件和要求協查的案件等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隊伍建設、人事檔案管理、計劃生育、職稱和直管干部的考核、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制訂本系統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規劃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執業藥師、駐店藥師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相關涉藥從業人員資格準入制度。
(十二)規劃財務科。
負責擬訂食品藥品安全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財務規劃管理、工資福利工作;承擔部門基礎設施、裝備計劃的編制、部門及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編制預決算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審核工作;擬訂局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十三)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38名,后勤控制數4名,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安辦專職副主任,1名兼任市衛生局副局長),正科長級領導職數17名(含食品藥品安全總監1名、稽查專員3名),副科長級領導職數4名。
五、下屬事業單位
(一)將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更名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北海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與監控中心,增掛北海市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牌子,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屬相當正科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三)北海市食品藥品安全認證審評中心,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屬相當正科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其他事項
(一)與北海市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市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水產畜牧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養殖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和水產畜牧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北海市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局負責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市衛生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建議。市衛生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風險監測,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市衛生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立即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局應當報自治區衛生廳制定、修訂。2.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北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發揮所屬檢驗技術資源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工作中的作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四)與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五)與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測,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北海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2. 市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與北海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八)與轄區(以下均含潿洲島旅游區)監督管理職責劃分。
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和“誰審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明確市與轄區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管職責分工。以下監督管理職責由各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1.食品生產方面。
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自治區第一批備案品種)及監督管理;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委托加工備案及監督管理。
2.食品流通方面。
轄區內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及監督管理。
3.餐飲服務方面。
轄區內除大型以上餐館、跨區連鎖經營的餐飲服務單位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人以上學校(指社會辦學的具有中學教育以上資質的)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駐市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食堂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轄區內建筑工地食堂監督管理;本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市局做好本轄區內市級以上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保障工作。
4.藥品方面。
轄區內的單體藥店監督管理;藥品經營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事項變更審批(收件和初審);執業藥師注冊(收件和初審);區衛生主管部門發證管理的醫療機構藥房的監督管理。
5.醫療器械方面。
轄區內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專營和兼營)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注銷(收件和初審);醫療器械(二、三類)經營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收件和初審);區衛生主管部門發證管理的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
6.保健食品化妝品方面。
轄區內保健食品(不含批發和專營)的備案登記、化妝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轄區內經營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單體藥店監督管理;轄區內經營保健食品化妝品美容美發美體機構和洗(足)浴中心監督管理;區衛生主管部門發證管理且使用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7.酒類流通方面。
轄區內酒類零售備案登記及監督管理。
8.行政處罰方面。
依法查處監管范圍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上級部門指定查處的案件。
9. 其它方面。
根據北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承擔的其他職責。
(九)黨組織、紀檢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和配備領導。
七、附則
本規定由北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北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
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局內設機構、編制、領導職數設置表.doc
《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經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已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2013年12月11日
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1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全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3〕48號),設立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增掛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為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根據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承接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以下職責:
1.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職責。
3.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4.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5. 出具藥品出口銷售證明職責。
6. 出具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職責。
7.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下放給設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職能。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擔的食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食品生產環節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商務局承擔的酒類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整合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推進管辦分離,實現資源共享,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
(四)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構建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社會共治格局。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質量管理規范,優化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建設,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加強食品藥品行政執法建設,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擬定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全市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負責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建立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體系;負責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協助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執業藥師注冊初審工作。參與遴選基本藥物非目錄藥品和民族藥,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負責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化妝品的法定標準和質量管理規范。
(五)負責開展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工作,組織查處違法行為,制定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質量抽驗工作,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
(六)負責全市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負責制定全市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八)負責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九)指導縣(區、潿洲島旅游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協調與公安機關聯合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
(十)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機制。督促檢查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一)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1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新聞宣傳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辦查辦、綜合治理、政務公開、信息化建設等工作;組織承辦議案、提案工作。負責擬訂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發布、宣傳報道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綜合協調科(應急管理科)。
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市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工作。負責擬訂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方案并協調、監督實施;負責食品安全問題的調查研究;協調和指導各縣(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相關工作;協調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監測。負責推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組織開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重大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的監控和處理。
(三)食品生產監管科。
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組織實施全市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督管理和食品生產質量標準;監督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和質量監督抽驗;組織實施風險監測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以食品生產加工為主、生產地與銷售地相分離的生產加工點;完善監督管理機制,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四)食品流通監管科。
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負責流通環節經營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等食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承擔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餐飲監管科。
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管理規范;組織開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參與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提供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六)藥品監管科。
掌握分析藥品生產、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負責藥品生產、流通環節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藥品生產、中藥材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包裝材料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承擔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藥品、中藥飲片、醫用氧和藥用輔料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醫療機構放射性藥品使用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監督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和藥品召回制度;監督實施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和質量監督抽驗;負責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監管和指導藥房規范化管理;承擔藥品廣告、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指導開展藥品廣告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藥品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及招標行為的監督;承擔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反興奮劑條例包含藥品的流通監管工作;負責農村藥品監督網、供應網建設管理工作。
(七)醫療器械監管科。
監督實施國家醫療器械標準;組織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監測、再評價等工作;指導開展醫療器械廣告監測工作。
(八)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
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管理規范;監督實施國家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指導開展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作;配合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妝品注冊的初審工作;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督促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轄區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責任。
(九)行政審批科。
負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全市食品生產環節、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的有關許可工作;負責全市藥品經營、特殊藥品、反興奮劑條例包含藥品經營、醫療機構制劑調劑使用、醫療器械注冊和生產經營、保健食品、化妝品等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批和發證、換證等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工作制度;負責政務服務相關工作。
(十)政策法規科(稽查科)。
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政策研究;負責組織起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立法規劃建議;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食品藥品行政執法監督;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承擔本部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賠償及法律咨詢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執法資格(續職)考試組織等工作;指導全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系統法制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行政執法工作;組織查處跨區域或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全市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協調與公安機關聯合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匯總工作;辦理上級部門交辦的有關案件和要求協查的案件等工作。
(十一)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隊伍建設、人事檔案管理、計劃生育、職稱和直管干部的考核、任免、獎懲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黨群、思想政治和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制訂本系統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人員培訓規劃和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和執業藥師、駐店藥師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相關涉藥從業人員資格準入制度。
(十二)規劃財務科。
負責擬訂食品藥品安全中長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本部門財務規劃管理、工資福利工作;承擔部門基礎設施、裝備計劃的編制、部門及下屬單位內部審計、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下屬單位編制預決算和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審核工作;擬訂局機關和下屬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十三)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機關行政編制38名,后勤控制數4名,其中局長(主任)1名,副局長4名(其中1名兼任市食安辦專職副主任,1名兼任市衛生局副局長),正科長級領導職數17名(含食品藥品安全總監1名、稽查專員3名),副科長級領導職數4名。
五、下屬事業單位
(一)將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更名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稽查支隊,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屬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二)北海市食品藥品安全信息與監控中心,增掛北海市藥品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牌子,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屬相當正科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三)北海市食品藥品安全認證審評中心,為北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屬相當正科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其他事項
(一)與北海市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市水產畜牧獸醫局負責水產畜牧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養殖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畜禽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和水產畜牧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農業局、水產畜牧獸醫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北海市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衛生局負責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市衛生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建議。市衛生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風險監測,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市衛生局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立即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地方食品安全標準的,市衛生局應當報自治區衛生廳制定、修訂。2.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北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發揮所屬檢驗技術資源在食品安全檢驗檢測工作中的作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四)與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進出口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和監督管理。進口的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收集、匯總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北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五)與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測,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北海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2. 市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與北海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八)與轄區(以下均含潿洲島旅游區)監督管理職責劃分。
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和“誰審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明確市與轄區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管職責分工。以下監督管理職責由各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
1.食品生產方面。
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備案(自治區第一批備案品種)及監督管理;實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委托加工備案及監督管理。
2.食品流通方面。
轄區內個體工商戶食品流通許可證核發及監督管理。
3.餐飲服務方面。
轄區內除大型以上餐館、跨區連鎖經營的餐飲服務單位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人以上學校(指社會辦學的具有中學教育以上資質的)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駐市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食堂以外的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督管理;轄區內建筑工地食堂監督管理;本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市局做好本轄區內市級以上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保障工作。
4.藥品方面。
轄區內的單體藥店監督管理;藥品經營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事項變更審批(收件和初審);執業藥師注冊(收件和初審);區衛生主管部門發證管理的醫療機構藥房的監督管理。
5.醫療器械方面。
轄區內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專營和兼營)監督管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注銷(收件和初審);醫療器械(二、三類)經營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或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收件和初審);區衛生主管部門發證管理的醫療機構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
6.保健食品化妝品方面。
轄區內保健食品(不含批發和專營)的備案登記、化妝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監督管理;轄區內經營保健食品化妝品的單體藥店監督管理;轄區內經營保健食品化妝品美容美發美體機構和洗(足)浴中心監督管理;區衛生主管部門發證管理且使用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7.酒類流通方面。
轄區內酒類零售備案登記及監督管理。
8.行政處罰方面。
依法查處監管范圍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上級部門指定查處的案件。
9. 其它方面。
根據北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承擔的其他職責。
(九)黨組織、紀檢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和配備領導。
七、附則
本規定由北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北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