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維護公眾健康,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我部制定以下投入品等物質使用規定,現予以公告。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儲運、銷售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的規定使用農藥、獸藥、添加劑(含飼料添加劑)、保鮮劑、防腐劑等,禁止使用農業部已公布禁用的農藥、獸藥、添加劑(含飼料添加劑)、保鮮劑、防腐劑等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