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的質量和效率,加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管理,現就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移植、采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必須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以下簡稱《采集證》)。《采集證》(見附件1)由我局統一印制。
三、申請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見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業區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培育基地項目立項文件、培育基地規模和技術力量說明及采集作業辦法。
(二)用于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等其它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項目文件、相關背景資料及采集作業辦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項文件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說明。
四、《采集證》的申請、審批、核發按以下規定辦理: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經采集地縣級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采集申請簽署意見后,報我局審批核發《采集證》。需要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經采集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采集申請簽署意見后,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核發《采集證》。
五、采集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除外,不含移植和采伐)、城市園林或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經采集地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后,分別依照第四條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六、采伐(采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樹木,必須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實行采伐限額管理。
七、采集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采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查驗結果及時報告批準機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于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發〔2001〕551號)、《國家林業局關于采集(采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林策發〔2008〕150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樣式(三聯)
2.
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申請表
國家林業局
2013年12月27日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的質量和效率,加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保護管理,現就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定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移植、采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必須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以下簡稱《采集證》)。《采集證》(見附件1)由我局統一印制。
三、申請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見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業區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培育基地項目立項文件、培育基地規模和技術力量說明及采集作業辦法。
(二)用于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等其它用途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項目文件、相關背景資料及采集作業辦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的,提交工程立項文件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說明。
四、《采集證》的申請、審批、核發按以下規定辦理: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經采集地縣級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采集申請簽署意見后,報我局審批核發《采集證》。需要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經采集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采集申請簽署意見后,報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機構審批、核發《采集證》。
五、采集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除外,不含移植和采伐)、城市園林或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經采集地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后,分別依照第四條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六、采伐(采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樹木,必須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實行采伐限額管理。
七、采集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對采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將查驗結果及時報告批準機關。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于實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發〔2001〕551號)、《國家林業局關于采集(采伐)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樹木)審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林策發〔2008〕150號)同時廢止。
附件:1.

2.

國家林業局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