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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健食品廣告用語的審查要求

   2013-05-16 231
核心提示:  各廣告經營單位: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規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

  各廣告經營單位: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保健食品命名規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規定了保健食品命名的基本規則和禁用詞語,同時對一些詞語作出專業認定,明確了部分虛假性詞意、夸大性詞意、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對此,上海市工商局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如下廣告審查提示:

  一、保健食品的名稱一般應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屬性名。

  二、保健食品廣告應當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在廣告中對保健食品另行命名進行宣傳,也不得以商標代替保健食品名稱進行宣傳。

  三、在保健食品名稱和廣告宣傳中禁止表達的詞意或者使用的詞語包括:

  (一)虛假性詞意,如僅使用化學合成的原料或者只使用部分天然產物成分的,表述為“天然”等字樣,或者宣傳祖傳、御制、秘制、宮廷等無根據的溢美之詞。

  (二)夸大性詞意,如強力、特效、全效、強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不切實際的用語。

  (三)絕對化詞意,如:最、第一、頂級、冠級、極致、超凡等。

  (四)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如:處方、復方、藥、醫、治療、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各種疾病名稱等。

  (五)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宜理解的詞語,如:納米、基因、太空等。

  (六)超范圍聲稱產品功能,如補鐵類營養素補充劑不能聲稱補血或者改善營養性貧血,補鈣類營養補充劑不能聲稱改善骨密度等。

  (七)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如使用諧音字或者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解的。

  請各媒體和廣告經營單位加強保健食品廣告審查,依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工商部門將依法加強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和監管,規范保健食品廣告市場秩序。

  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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