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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陜西省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陜食藥監發【2015】15號)

   2015-03-26 733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陜西省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務
各設區市、省直管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
 
  《陜西省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3月3日
 
  陜西省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工作的緊急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18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及食品添加劑使用者(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小作坊及食品流通環節經營者等)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及本辦法的規定,對食品添加劑生產、流通、使用環節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全省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的組織、指導工作;
 
  (二)制定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規定和規范性文件;
 
  (三)監督檢查全省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落實情況;
 
  (四)負責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工作;
 
  (五)組織處置和指導重大食品添加劑安全事故;
 
  (六)收集整理和發布生產、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相關信息;
 
  (七)負責涉及食品添加劑安全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市、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轄區食品添加劑監督抽檢工作;
 
  (三)建立本轄區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信息檔案;
 
  (四)對本轄區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五)查處本轄區食品添加劑案件;
 
  (六)處置本轄區食品添加劑安全事故;
 
  (七)建立本轄區食品添加劑信息上報、通報制度;
 
  (八)承辦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六條 生產企業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的生產。
 
  第七條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質量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原輔料、包裝材料等。
 
  第八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和質量管理制度,并做好以下記錄:
 
  (一)企業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情況,并有記錄。具有生產操作技能方可上崗;
 
  (二)廠房、設施和設備的使用、維護記錄;
 
  (三)企業質量管理運行記錄,主要包括:設備運行記錄、原輔材料進貨查驗收記錄、生產過程控制記錄、產品出廠檢驗記錄、產品銷售記錄等;
 
  上述記錄應當真實、完整,生產企業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產品保質期超過二年的,保存期限應當不短于產品保質期。
 
  第九條  企業應對生產所產生的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按照《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食品添加劑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不真實、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認。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項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二條  食品添加劑應當有包裝并保證食品添加劑不被污染。
 
  第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要對生產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銷售。
 
  第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委托生產的,受托方應當具有委托生產品種的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證。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劑,應同時標明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等內容。
 
  第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添加劑存在安全隱患的,生產企業應對其產品依法實施召回。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將食品添加劑召回和召回產品的處理情況向轄區內縣級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管理情況自查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食品添加劑質量安全控制等生產管理情況進行自查。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具有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庫房或儲存設施設備。依法從事食品添加劑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設立經營和質量管理崗位,應當在添加劑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環節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質量。
 
  第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組織員工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學習食品安全知識和食品添加劑標準,建立學習和培訓檔案,配備專職和兼職食品安全監管人員。
 
  第二十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質量管理、采購、儲存、銷售、運輸等書面記錄和憑證,應及時填寫,不得隨意涂改和撕毀,做到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和可追溯。
 
  第二十一條  儲存場所或設備應當符合具備食品添加劑要求條件或所經營食品添加劑的儲藏要求,并能有效防污染、差錯、混淆,能有效對溫濕度進行控制與監測。
 
  第二十二條  不得經營來源不明、標簽標識不規范、摻假、過期、污染變質的食品添加劑。不得將食品添加劑與有毒有害、來源不明物質一同儲藏和運輸。
 
  第二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實行實名銷售制,企業應建立銷售制度,如實記錄食品添加劑銷售去向。
 
  (一)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對購買非經營性且數量較多的,應當登記購買者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所購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及用途;對使用單位購買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查驗和登記購貨單位名稱、營業執照、聯系方式、所購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數量、用途以及采購人員的相關信息。
 
  (二)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妥善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和記錄,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經營者對國家公布的不符合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存放,并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實行備案。使用者應到食品生產、經營行政許可相應的省、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進行備案。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使用新品種的,應在購買后15日內將新品種情況報相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應提供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申請表;
 
  (二)申請者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小作坊許可(備案)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食品添加劑供方的有效許生產許可證或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紅章;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承諾書。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收到食品添加劑使用者備案申請后,按照食品添加劑相關管理規定、標準及國家衛計委相關公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
 
  第二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查證驗貨、購銷臺賬、過程控制、產品召回等各項質量安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二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指定專人采購、專人保管食品添加劑。采購人員和保管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掌握食品添加劑基本鑒別、使用和儲存等常識。
 
  第三十一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當從合法渠道購進食品添加劑,索取供貨商的生產或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加蓋紅公章)、同批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供貨商的銷貨票據。
 
  第三十二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查驗所購商品的外觀及標識。所購食品添加劑標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應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保質期限、使用范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標識,并在包裝上有“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三十三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建立真實完整的食品添加劑采購記錄,包括采購日期、產品名稱、批號、生產者、供貨商及電話、采購數量、采購人、保管人。食品添加劑采購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四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在符合食品添加劑貯存要求的場所設立專庫或專柜存放食品添加劑,專柜上鎖,小型餐飲企業、小餐飲店或單獨存放,并有明顯標志。
 
  第三十五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并做到先購先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量取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專用容器或計量器具。
 
  第三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建立真實完整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包括產品名稱、使用數量、使用范圍、使用人、使用日期。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不得使用下列非食用物質或食品添加劑:
 
  (一)食品添加劑國家標準及衛計委公告之外的非食用物質;
 
  (二)未經備案的食品添加劑;
 
  (三)受污染或者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八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或以摻假、摻雜、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九條  食品銷售者不得在食品銷售過程中再次使用食品添加劑或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質。
 
  第四十條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產品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嚴禁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四十一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不得在生產場地存放未進行備案的食品添加劑;不得存放過期、失效、變質以及受污染的食品添加劑;不得存放與所生產、經營食品無關的食品添加劑或其它不明物質。
 
  第四十二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應按相關規定在所生產加工的食品包裝上逐一標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稱,并與備案內容一致;餐飲服務單位的自制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等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單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日常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主體登記和管理制度,對轄區內的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完備的檔案。檔案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生產、經營品種明細、監督檢查記錄、案件查處等,并定期對其進行更新。
 
  第四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嚴格落實食品添加劑安全監督管理責任,依法對下列內容進行監督檢查:
 
  (一)檢查生產企業生產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
 
  (二)檢查生產企業是否按標準要求組織生產,原料是否符合規定;
 
  (三)檢查生產企業原材料進貨記錄和產品銷售記錄是否完整、真實;
 
  (四)檢查生產企業庫房儲存是否符合要求;
 
  (五)對生產的食品添加劑是否按出廠檢進行檢驗;
 
  (六)檢查生產企業人員健康證是否齊全,人員培訓是否到位;
 
  (七)檢查經營企業是否建立進貨、銷售等管理制度;
 
  (八)檢查經營企業所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品種與供銷貨檔案和票據是否對應,記錄是否完整;
 
  (九)檢查食品添加劑使用者是否落實查驗、記錄制度;
 
  (十)檢查食品添加劑的包裝、標識和標簽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十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食品添加劑案件的查處,轄區外的案件,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協查辦理。
 
  第四十六條  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實施食品添加劑抽驗工作。
 
  第四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嚴肅查處超范圍、超限量等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重點加強對小作坊、提供火鍋底料、自制飲料、自制調味料等餐飲服務單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管。發現食品生產加工場地存放有未進行備案的食品添加劑或其它不明物質,應及時就地封存,并對不明物質進行取樣、檢驗。
 
  第四十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食品添加劑相關法律法規、各類違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及其危害以及嚴厲懲處的措施。重點針對小作坊、小攤販、小餐飲進行集中宣傳培訓,開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自覺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四十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及時收集處理并上報添加劑食品安全事故等。
 
  第五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及時向社會信息公開,內容包括:
 
  (一)食品添加劑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整治工作情況;
 
  (二)食品添加劑抽樣檢驗情況;
 
  (三)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四)其他依法可以公布的信息。
 
  第六章  法律適用
 
  第五十一條  生產者有違反本辦法中所列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等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生產者有違反本辦法中所列的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等規定的違法行為,依據《食品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對故意非法添加情節嚴重的,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食品非法添加行為切實加強食品添加劑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1]20號)》第三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機關;不構成犯罪的,一律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一)使用國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明確的非食用物質以及衛生部公布的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其它物質生產加工食品;
 
  (二)使用未列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和衛生部公告批準的食品添加劑以外的任何化學物質生產加工食品。
 
  第五十五條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范或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對食品生產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以及在食品中添加藥物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劑而未標注的,或標注食品添加劑不符合《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按照《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  對食品生產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不按規定落實相關記錄、查驗制度,對記錄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索證索票、票證保留不完備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處罰;對提供虛假票證或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停止其相關產品的生產及銷售;對因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制度而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生產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對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未進行備案的,責令限期備案。
 
  第六十條   食品添加劑使用者違法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其他添加物質,且故意在備案中虛報、謊報真實情況的,由所在備案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其備案,責令限期整改后重新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新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小作坊備案證者,應在申請許可的同時對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備案,對于已經取得上述許可證者,應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補充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陜西省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購貨記錄
 
  2、   陜西省流通環節食品添加劑銷售記錄
 
  3、   陜西省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表
 
  4、   陜西省食品添加劑使用者進貨查驗記錄
 
  5、   陜西省食品添加劑使用者使用記錄
 
  6、   陜西省食品添加劑使用者使用承諾書



 
地區: 陜西
標簽: 食品添加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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