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依法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1〕2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全市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市、縣(區)兩級都要建立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級查處,分級獎勵。市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方案要求細化相關規定,制定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有關規定和操作守則,明確崗位職責,同時根據本部門監管職責實際情況界定市、縣(區)兩級處理范圍。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要在本方案框架內制定相關規定,按照方便群眾舉報和有利于提高查處效率的原則明確舉報受理部門,暢通舉報渠道,財政安排專項獎勵資金,落實獎勵標準和獎金發放程序,不斷完善本轄區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二、明確有獎舉報范圍
(一)對舉報下列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獎勵范圍
1.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2.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3.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肉類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動物或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質的。
4.加工銷售依法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制成品的。
5.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異物或違禁物質、摻假摻雜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6.偽造、簒改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產地,仿冒他人注冊商標,偽造或冒用生產許可、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7.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8.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行為。
(二)下列舉報不屬于獎勵范圍
1.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2.負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3.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舉報。
(三)新聞媒體在開展宣傳報道前主動與市食安辦或其他有關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獎勵標準另行制定。
三、暢通舉報投訴渠道
各級食安辦、經貿、公安、市政公用事業、農業、海洋與漁業、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應當開通并公布電話、來信、來訪、門戶網站舉報專欄、舉報專用電子信箱等多種舉報途徑,明確投訴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系方式,設專人負責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線索的投訴舉報,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處理。對接到的舉報記錄在案并形成專門案宗。對實名舉報的,要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和聯系方式;對匿名舉報的,要設定或約定獎金領取驗證密碼。市食安辦要開通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的監督電話,定期或不定期對各有關部門公布的舉報投訴電話進行檢查,確保舉報投訴渠道暢通。
四、實行舉報首接負責制
全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實行首接負責制,相關部門接到食品安全舉報應當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并在案件查處結束后負責向舉報人反饋結果。堅決防止出現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諉等現象。舉報受理單位對舉報內容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組織核實查處;明確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及多部門職責的,由舉報內容為主單位牽頭組織核查,相關部門按職能處理;職責不明確的,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協調、指定相關部門處理或組織有關部門聯合查處。舉報內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當由下級部門查處的,應當及時組織下級部門處理;應當由上級部門查處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送。舉報內容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按規定移送。對舉報內容涉及本區域外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或報市食安辦處理。負責查處的單位在案件辦結后應當及時向受理單位反饋。
五、安排專項獎勵資金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每年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由市食安辦負責管理,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當年結余的滾存使用,不夠使用的由市財政局負責追加,各縣(市、區),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財政應當預算安排專項獎勵資金,保障工作需要。為便于管理,案件主要查處部門為縣級行政部門的由縣(市、區)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給予獎勵,案件主要查處部門為市級部門的由市級財政給予獎勵,避免重復獎勵。
六、舉報資金發放條件
獲得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獎勵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違法案件發生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二是有明確、具體的被舉報方;三是投訴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門掌握;四是投訴舉報的情況經查證屬實。投訴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投訴舉報。對匿名投訴舉報的違法案件和事故線索,在調查處理完畢后能夠確定投訴舉報人真實身份的,由有關部門酌情予以獎勵。同一線索或證據被兩個以上投訴舉報人分別投訴舉報的,獎勵最先投訴舉報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訴舉報人聯名投訴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獎金由各聯名舉報人分享。兩個以上舉報人以不同線索、不同證據舉報同一案件的,按照標準分別給予獎勵。
七、舉報資金發放標準
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投訴舉報分為下列三個級別。一級:能詳細提供被投訴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關鍵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投訴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完全相符。二級:能提供被投訴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較大價值證據,協助查處工作,投訴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相符。三級:能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投訴舉報情況與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獎勵標準:案件貨值在10萬元(含)以上的違法案件,按照投訴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的4%、2%、1%予以獎勵,但最多不超過10萬元;案件貨值在5000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違法案件,按照投訴舉報有功等級分別按貨值的5%、3%、1%予以獎勵,但最低不少于500元;案件貨值在5000元以下或難以計算相應貨值的違法案件,按照投訴舉報有功等級分別予以1000元、800元或500元的獎勵;舉報人在舉報之后積極協助有關部門辦案,對案件查處有特別重大貢獻的,或者案值雖小但違法犯罪行為危害性大、性質惡劣的,可在上述標準之外另予增加獎金。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獎勵獎金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幣500元。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獎金按照上述標準計算后再加50%。
八、舉報獎勵發放程序
(一)申報。案件調查處理機關應對舉報事實、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在舉報案件結案或案件判決后5個工作日內,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填報《食品安全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附案件處罰決定書或相應法律文書,報市食安辦審定批復。
(二)審批。市食安辦對舉報人身份、獎勵條件和標準予以認定,在1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符合獎勵條件和標準進行審定并說明理由。
(三)通知。舉報獎勵批復后,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10個工作日內將市食安辦審批結果通知投訴舉報人。因故無法通知的,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放。受獎勵的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憑有效證件或約定的獎金領取驗證密碼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因舉報人無法直接簽收領取的,應提供舉報人和委托人有效證件復印件,經工作人員確認,可由委托人簽收領取。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公安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并做好登記。獎勵資金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先行墊行,市食安辦每個季度末匯總各部門申報并通過審核的舉報投訴獎勵資金,并于下一季度首個工作日撥付至申請獎勵的部門。
九、嚴肅有獎舉報工作紀律
市食安辦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投訴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投訴舉報人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身份資料,切實保護舉報人利益和安全。接到舉報的單位及受理舉報工作人員、舉報調查處理單位及有關人員等不遵守工作紀律,出現推諉不受理舉報、未及時查處或未及時移送延誤查處、向被舉報人透露有關信息、未經舉報人同意泄露其身份資料等有關信息等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偽造舉報材料騙取或冒領獎金的,交由有關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追回已發獎金。
本方案由市食安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