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范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出口寵物食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寵物食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8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結合浙江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轄區內出口寵物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三)職責
浙江局動植物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動植處”)主管浙江局出口寵物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分支局”)負責本轄區出口寵物食品注冊登記、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注冊登記
出口寵物食品應當來自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分支局”)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
(一)注冊登記條件
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應當具有工商營業執照(法人)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2.飼料主管部門有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準文號等要求的,企業必須獲得相關批準證明文件。
3.企業生產涉及環保要求的,必須具有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廠址應當避開工業污染源,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5.工藝設計合理,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6.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及倉儲設施; 具備有害生物(嚙齒動物、蒼蠅、倉儲害蟲、鳥類等)防控設施。
7.具有與其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與安全衛生控制相適應的檢測能力。
8.企業按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自檢自控。質量管理體系具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并能夠有效運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崗位責任制度,人員培訓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標準衛生操作規范(SSOP),原輔料、包裝材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寵物食品標簽管理制度和產品追溯制度,廢棄物、廢水處理制度,客戶投訴處理制度,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9.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浙江局制定的出口檢驗檢疫要求。
(二)注冊登記程序
1.申請
出口寵物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請注冊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附件1);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家飼料主管部門有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準文號等要求的,企業必須提供獲得批準的相關證明文件;
(5)涉及環保要求的,必須提供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6)第2.1.8款規定的管理制度;
(7)生產工藝流程圖,并標明必要的工藝參數(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8)廠區平面圖及彩色照片(包括廠區全貌、廠區大門、主要設備、實驗室、原料庫、包裝場所、成品庫、樣品保存場所、檔案保存場所等);
(9)申請注冊登記的產品及原料清單。
2.受理申請
分支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見附件2),根據下列情況在當場或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見附件3、4)通知申請人: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3.評審與審批
(1)分支局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組織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評審(見附件5、6)
(2)評審組評審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評審報告提交分支局審核,分支局在10日內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或者不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3)準予注冊登記的,將企業注冊登記信息上報浙江局動植處;不予注冊登記的,出具《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附件7);
4.證書發放
(1)浙江局動植處在收到分支局上報的注冊登記信息后,對注冊登記企業進行統一編號,并將編號信息通知分支局;
(2)分支局制作《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附件8,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在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決定后10日內送達申請企業。
(三)注冊登記有效期及換證
《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本工作規范第2.2.1款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所在地分支局按照2.2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注冊登記變更
1.出口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品種、生產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
2.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分支局審核有關資料后,辦理變更手續,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3.變更產品品種或者生產能力的,由分支局審核有關資料后,參照2.2.3款執行,評審合格后,辦理變更手續,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4.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注冊登記撤回、撤銷和注銷
1.已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分支局撤回其注冊登記:
(1)準予注冊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注冊登記條件要求的;
(2) 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3) 年審不合格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注冊登記:
(1)分支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口生產企業準予注冊登記的;
(5)出口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
(6)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注銷手續:
(1)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出口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3)企業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口飼料業務的;
(4)注冊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4.分支局對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注冊登記資格的企業辦理注銷手續時,應當收回《注冊登記證》,并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六)對外注冊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有注冊要求的,由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有關要求審查合格后上報浙江局動植處。浙江局動植處視情況組織人員進行抽查評估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七)注冊登記其他事項
1.屬于同一企業、位于不同地點、具有獨立生產線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分別申請注冊登記;
2.每一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使用一個注冊登記編號,注冊登記編號專廠專用。
3.企業注冊登記及其變更和對外注冊的申請、受理、評審、批準、發證等環節,各分支局應當參考浙江局出境農產品注冊登記工作流程卡制作表格,如實填寫記錄。
三、“一廠一品一案”的制定和實施
(一)風險分析報告的起草
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風險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HACCP)的原理和要求進行風險分析,形成書面材料后報所在地分支局。具體內容參考附件9。
(二)產品風險因子和風險級別鑒定
分支局可以參考附件10和11的內容,結合生產企業、產品的具體實際情況和國家質檢總局出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安全風險監控技術推薦表,對生產企業起草的風險分析報告進行審核,確定產品風險因子和風險級別。
(三)企業管理分類
分支局可以參考附件12的內容,對企業環境衛生、質量管理體系、自檢自控情況、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結合安全風險監控、日常檢驗檢疫和監管等情況,確定企業管理類別。
(四)監控方案的起草
檢驗檢疫監管人員按照質檢總局和浙江局下發的年度安全風險監控計劃工作要求,依據產品風險、企業管理類別,參考附件13至附件15的內容及要求起草針對該企業的監控方案,征求企業意見后上報,內容包括監管計劃和監測計劃。
(五)監控方案的批準、實施和公布
監控方案草案經所在地分支局主管處(科)室審核、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同時報浙江局動植處備案。
(六)監控方案的實施和動態調整
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監控工作由所在地分支局實施,監控過程中應當根據影響產品風險和企業分類因素的變化動態調整監控方案。調整程序按3.1-3.5的相關要求執行。
四、檢驗檢疫
(一)檢驗檢疫依據
各分支局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寵物食品實施檢驗檢疫:
1.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2.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3.中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4.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注明的檢疫要求。
(二)報檢及受理
寵物食品出口前,貨主或者代理人應當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貿易合同、信用證、《注冊登記證》(復印件)、出廠合格證明等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三)現場檢驗檢疫
受理報檢后,檢驗檢疫機構按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1.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口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2.標簽檢查:標簽是否符合輸入國家要求或者我國強制性標準要求;
3.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有無腐敗變質,有無攜帶有害生物,有無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等。
(四)采樣檢測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一廠一品一案”確定的監測計劃,對必須實施安全風險監測的出口產品采樣送實驗室檢測,采樣、送樣、檢測及相關記錄要求按照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要求執行。
(五)檢驗檢疫結果評定
根據企業自檢自控情況、安全風險監控情況、日常監督管理等要素進行綜合評定。經綜合評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檢驗檢疫證書等相關單證;綜合評定不合格的,經有效方法處理并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相關單證,予以放行;無有效方法處理或者雖經處理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安全風險監測檢出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要按照安全風險監控工作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六)口岸查驗
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貨物換證查驗的相關規定查驗,重點檢查貨證是否相符。查驗合格的,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者電子轉單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七)資料歸檔
檢驗檢疫過程中的所有單證、原始記錄、有關資料等應當按相關規定存檔。檢驗檢疫原始記錄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檢驗檢疫的實際情況,保證檢驗檢疫記錄的原始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五、監督管理
(一)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口寵物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廠區、車間、設施及其衛生管理
(1)不得擅自變更廠區布局、車間功能。
(2)加工、存放場地與生產規模應當保持相適應。
(3)廠區、車間地面應當保持硬化、平整。
(4)生產、加工設施、設備、運輸工具應當按規定實施正常有效維護。
(5)廠區、車間,以及生產、加工設施、設備、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清潔衛生,與產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工器具、工作服等應當進行定期清洗消毒。
(6)生產加工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
(7)污水排放和工業垃圾處理應當符合環保部門的規定。
2.蟲害防控
(1)廠區、車間和倉庫防鼠、捕鼠、防蟲等設施布點清楚、合理,使用有效。
(2)捕鼠、滅蠅蟲等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
3.安全風險項目自檢自控
(1)企業能收集和掌握我國相關檢驗檢疫法規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并能按照相關法規和合同要求生產出口產品。
(2)應當定期制修訂自檢自控工作計劃,并根據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變化情況、檢驗檢疫部門預警信息等,實施動態更新,自檢自控項目能基本滿足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3)能有效實施和完成自檢自控工作計劃,對自檢自控中發現的問題能查找原因、及時處理,并向主管部門通報。
(4)企業應按批留樣,留樣時間應當不小于保質期。
4.原輔料管理
(1)原輔料、包裝材料應當來自合格供應商,合格供應商應當按規定實施有效評定。
(2)動物源性原料應當來自安全非疫區,進口原料經檢驗檢疫合格。
(3)不得使用鞣制后的牛皮、豬皮等畜皮做原料。
(4)畜、禽肉原料的獸藥殘留應當符合我國和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限量要求。
(5) 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未經我國和進口國家或地區批準的轉基因成分;含有經過批準的轉基因成分的,產品包裝上應當按規定做好標識。
(6)添加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進口國或地區的要求;不得存放、使用我國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添加物。
(7)原輔料應當單獨存放,不同種類、品名、批次分開存放、標識清楚。
(8)原輔料、包裝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根據原輔料、包裝材料的特點和衛生需要,必要時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
(9)原輔料、包裝材料的驗收記錄和進出庫記錄應當真實、有效。
5.人員衛生
(1)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工人及管理人員、檢驗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2)加工、檢驗人員應當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應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3)進入清潔區人員應當更換工作服、帽、鞋,并洗手、消毒,保持手的衛生。
(4)企業應當設置洗衣房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確保工作服、帽、鞋集中統一清洗、消毒。
(5)加工、檢驗人員已經安全衛生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職責明確。
6.加工過程安全衛生
(1)加工工藝合理,符合產品特性和安全衛生要求。
(2)生產、加工過程的安全、衛生關鍵控制點應當能按照操作規程執行,有效控制。
(3)加工過程中人流、物流、氣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生產加工過程應當能按照標準衛生操作規范(SSOP)執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去除金屬異物;
(4)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當專柜存放、專人管理、專人使用,不得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產品的化學制劑。
7.殺菌工藝
(1)殺菌設施應當配備實時、自動記錄設備,記錄殺菌過程的溫度、時間等參數,并設置人工定時記錄進行比對。
(2)殺菌過程的溫度、時間等指標應當滿足進口國家和地區的要求,并能有效殺滅各類致病菌。
(3)應當定期對烘房等殺菌設施的熱分布及殺菌效果進行驗證。
8.包裝、儲存、運輸控制
(1)烘房等殺菌設施出口與內包車間應當由封閉的通道相連接,殺菌后的產品必須使用干凈、干燥、衛生的器具裝運。
(2)內外包裝車間分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品二次污染。
(3)內包裝車間應當設置足夠的消毒設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4)成品應當專庫存放,實行批次管理,存放標識應當符合要求,產品出入庫記錄真實完整。
(5)成品的儲存和運輸過程的溫濕度等應當符合產品的安全衛生需求。
9.批次及標簽管理
(1)產品生產的批次管理應當清晰、有效,可以進行有效追溯。
(2)產品標簽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要求,做到真實、完整、準確。
10.企業檔案建立和保存
(1)建立企業檔案,記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料名稱、數(重)量及其供應商、原料驗收、半產品及成品自檢自控、入庫、出庫、出口、有害生物控制、產品召回等情況,記錄檔案至少保存2年;
(2)如實填寫《出口飼料監管手冊》,記錄檢驗檢疫機構監管、抽樣、檢查、年審情況以及國外官方機構考察等內容。
(3)相關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二)日常監管
各分支局依據“一廠一品一案”確定的監管計劃,對轄區內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監管內容包括5.1款及其他涉及產品安全衛生的相關因素。監管中發現不符合項,應當開具監管通知單,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并做好后續整改跟蹤驗證。
(三)年度審核
分支局對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年審,并對涉及產品風險因子評級、產品風險分級和企業管理分類相關因素進行驗證,視情況對企業的“一廠一品一案”監控方案進行調整。年審結果和監控方案調整情況應及時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六、其他
(一)應急處置
1.出口寵物食品被國內外檢驗檢疫機構檢出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質量安全問題時,應按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國質檢動〔2012〕314號)、《關于印發〈進出境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586號)要求進行處置;檢出發現其他安全衛生問題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并開展追溯調查,分析原因,排除隱患。
2.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經營的相關產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響飼料安全,或者其出口產品在國外涉嫌引發安全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同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3.出口寵物食品被國內外檢驗檢疫機構檢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其他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檢驗檢疫機構核實有關情況后,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二)管理檔案記錄
分支局應當建立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監管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申請注冊資料,注冊變更、年審資料,日常監管記錄;
2.“一廠一品一案”材料;
3.不合格產品及質量問題分析;
4.企業年度質量分析材料及檢驗檢疫業務統計數據;
5.安全風險監控記錄和不合格追溯檔案;
6.誠信記錄;
7.其他與檢驗檢疫有關的資料。
七、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二)國家質檢總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8號令)
2.《關于印發〈進出境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586號)
3.《關于實施<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動〔2009〕372號)
4.《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寵物食品等飼料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通知》(質檢動函〔2012〕302號)
5.《關于印發〈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12]314號)
6.《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一廠一品一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12〕482號)
7.《關于向加拿大出口寵物食品相關工作的通知》(質檢動函〔2012〕30號)
8.《質檢總局關于印發2014年度〈進出口食用農產品和飼料安全風險監控計劃〉的通知》(質檢動函〔2012〕30號)
(三)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
1.《非供人類食用的動物副產品及制品安全衛生法規條例》(歐盟1069/2009號條例)
2.歐盟第142/2011號實施條例
3.《加拿大進口中國寵物食品要求》
4.《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
5.《日本飼料質量安全法》
(四)主要技術標準
1.《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01)
2.《飼料標簽》(GB10648-2013)
3.《寵物食品 狗咬膠》(GB/T 23185-2008)
4.《出口寵物飼料檢驗規程》(SN/T 1019-2001)
5.《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監管規程》(SN/T 3490-2013)
八、附則
(一)本工作規范由浙江局負責解釋。
(二)本工作規范未盡事宜按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局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工作規范所引用的標準、文件和相關資料,都有可能被修訂,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當隨時關注所引用的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
附件1-15下載】附件1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
附件2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文件審核表
附件3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附件4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未獲受理通知書
附件5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審核記錄
附件6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審核不符合項及跟蹤報告
附件7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
附件8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
附件9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風險評估報告
附件10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風險因子鑒定評價表
附件11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風險分級評定表
附件12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管理分類評審表
附件13 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企業安全風險監管計劃
附件14 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企業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附件15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安全風險監控方案
(一)目的
為了規范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出口寵物食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寵物食品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8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質檢總局相關規定,結合浙江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二)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浙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浙江局”)轄區內出口寵物食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三)職責
浙江局動植物監管處(以下簡稱“浙江局動植處”)主管浙江局出口寵物食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各分支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分支局”)負責本轄區出口寵物食品注冊登記、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注冊登記
出口寵物食品應當來自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分支局”)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
(一)注冊登記條件
申請注冊登記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應當具有工商營業執照(法人)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2.飼料主管部門有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準文號等要求的,企業必須獲得相關批準證明文件。
3.企業生產涉及環保要求的,必須具有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4.廠址應當避開工業污染源,與養殖場、屠宰場、居民點保持適當距離; 廠房、車間布局合理,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分開;
5.工藝設計合理,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6.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設備及倉儲設施; 具備有害生物(嚙齒動物、蒼蠅、倉儲害蟲、鳥類等)防控設施。
7.具有與其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具有與安全衛生控制相適應的檢測能力。
8.企業按照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開展自檢自控。質量管理體系具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并能夠有效運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崗位責任制度,人員培訓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標準衛生操作規范(SSOP),原輔料、包裝材料合格供應商評價和驗收制度,寵物食品標簽管理制度和產品追溯制度,廢棄物、廢水處理制度,客戶投訴處理制度,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9.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浙江局制定的出口檢驗檢疫要求。
(二)注冊登記程序
1.申請
出口寵物食品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所在地分支局申請注冊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1)《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附件1);
(2)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國家飼料主管部門有審查、生產許可、產品批準文號等要求的,企業必須提供獲得批準的相關證明文件;
(5)涉及環保要求的,必須提供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6)第2.1.8款規定的管理制度;
(7)生產工藝流程圖,并標明必要的工藝參數(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8)廠區平面圖及彩色照片(包括廠區全貌、廠區大門、主要設備、實驗室、原料庫、包裝場所、成品庫、樣品保存場所、檔案保存場所等);
(9)申請注冊登記的產品及原料清單。
2.受理申請
分支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見附件2),根據下列情況在當場或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見附件3、4)通知申請人:
(1)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3.評審與審批
(1)分支局在受理申請后10日內組織評審組,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評審(見附件5、6)
(2)評審組評審結束后,應當及時將評審報告提交分支局審核,分支局在10日內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或者不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3)準予注冊登記的,將企業注冊登記信息上報浙江局動植處;不予注冊登記的,出具《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附件7);
4.證書發放
(1)浙江局動植處在收到分支局上報的注冊登記信息后,對注冊登記企業進行統一編號,并將編號信息通知分支局;
(2)分支局制作《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附件8,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在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決定后10日內送達申請企業。
(三)注冊登記有效期及換證
《注冊登記證》自頒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需要延續注冊登記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按照本工作規范第2.2.1款規定提出換證申請,所在地分支局按照2.2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注冊登記變更
1.出口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產品品種、生產能力等的,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與變更內容相關的資料;
2.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的,由分支局審核有關資料后,辦理變更手續,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3.變更產品品種或者生產能力的,由分支局審核有關資料后,參照2.2.3款執行,評審合格后,辦理變更手續,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4.企業遷址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五)注冊登記撤回、撤銷和注銷
1.已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分支局撤回其注冊登記:
(1)準予注冊登記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達不到注冊登記條件要求的;
(2) 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3) 年審不合格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注冊登記:
(1)分支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2)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3)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登記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出口生產企業準予注冊登記的;
(5)出口生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登記的;
(6)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局應當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的注銷手續:
(1)注冊登記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2)出口生產企業依法終止的;
(3)企業因停產、轉產、倒閉等原因不再從事出口飼料業務的;
(4)注冊登記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5)因不可抗力導致注冊登記事項無法實施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其他情形。
4.分支局對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注冊登記資格的企業辦理注銷手續時,應當收回《注冊登記證》,并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六)對外注冊
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有注冊要求的,由所在地分支局按照有關要求審查合格后上報浙江局動植處。浙江局動植處視情況組織人員進行抽查評估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七)注冊登記其他事項
1.屬于同一企業、位于不同地點、具有獨立生產線和質量管理體系的出口生產企業應當分別申請注冊登記;
2.每一注冊登記出口生產企業使用一個注冊登記編號,注冊登記編號專廠專用。
3.企業注冊登記及其變更和對外注冊的申請、受理、評審、批準、發證等環節,各分支局應當參考浙江局出境農產品注冊登記工作流程卡制作表格,如實填寫記錄。
三、“一廠一品一案”的制定和實施
(一)風險分析報告的起草
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按照風險分析和關鍵控制點管理體系(HACCP)的原理和要求進行風險分析,形成書面材料后報所在地分支局。具體內容參考附件9。
(二)產品風險因子和風險級別鑒定
分支局可以參考附件10和11的內容,結合生產企業、產品的具體實際情況和國家質檢總局出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安全風險監控技術推薦表,對生產企業起草的風險分析報告進行審核,確定產品風險因子和風險級別。
(三)企業管理分類
分支局可以參考附件12的內容,對企業環境衛生、質量管理體系、自檢自控情況、誠信狀況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結合安全風險監控、日常檢驗檢疫和監管等情況,確定企業管理類別。
(四)監控方案的起草
檢驗檢疫監管人員按照質檢總局和浙江局下發的年度安全風險監控計劃工作要求,依據產品風險、企業管理類別,參考附件13至附件15的內容及要求起草針對該企業的監控方案,征求企業意見后上報,內容包括監管計劃和監測計劃。
(五)監控方案的批準、實施和公布
監控方案草案經所在地分支局主管處(科)室審核、分管局長批準后實施,同時報浙江局動植處備案。
(六)監控方案的實施和動態調整
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監控工作由所在地分支局實施,監控過程中應當根據影響產品風險和企業分類因素的變化動態調整監控方案。調整程序按3.1-3.5的相關要求執行。
四、檢驗檢疫
(一)檢驗檢疫依據
各分支局按照下列要求對出口寵物食品實施檢驗檢疫:
1.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檢驗檢疫要求;
2.雙邊協議、議定書、備忘錄;
3.中國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檢驗檢疫要求;
4.貿易合同或者信用證注明的檢疫要求。
(二)報檢及受理
寵物食品出口前,貨主或者代理人應當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提供貿易合同、信用證、《注冊登記證》(復印件)、出廠合格證明等單證。檢驗檢疫機構對所提供的單證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受理報檢。
(三)現場檢驗檢疫
受理報檢后,檢驗檢疫機構按下列規定實施現場檢驗檢疫:
1.核對貨證:核對單證與貨物的名稱、數(重)量、生產日期、批號、包裝、嘜頭、出口生產企業名稱或者注冊登記號等是否相符;
2.標簽檢查:標簽是否符合輸入國家要求或者我國強制性標準要求;
3.感官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好,有無腐敗變質,有無攜帶有害生物,有無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等。
(四)采樣檢測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一廠一品一案”確定的監測計劃,對必須實施安全風險監測的出口產品采樣送實驗室檢測,采樣、送樣、檢測及相關記錄要求按照安全風險監控工作的要求執行。
(五)檢驗檢疫結果評定
根據企業自檢自控情況、安全風險監控情況、日常監督管理等要素進行綜合評定。經綜合評定合格的,出具《出境貨物通關單》或《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檢驗檢疫證書等相關單證;綜合評定不合格的,經有效方法處理并重新檢驗檢疫合格的,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相關單證,予以放行;無有效方法處理或者雖經處理重新檢驗檢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貨物不合格通知單》。
安全風險監測檢出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要按照安全風險監控工作有關要求進行處置。
(六)口岸查驗
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境貨物換證查驗的相關規定查驗,重點檢查貨證是否相符。查驗合格的,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出境貨物換證憑單》或者電子轉單換發《出境貨物通關單》。查驗不合格的,不予放行。
(七)資料歸檔
檢驗檢疫過程中的所有單證、原始記錄、有關資料等應當按相關規定存檔。檢驗檢疫原始記錄應當真實、全面地反映檢驗檢疫的實際情況,保證檢驗檢疫記錄的原始性、真實性和有效性。
五、監督管理
(一)取得注冊登記的出口寵物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1.廠區、車間、設施及其衛生管理
(1)不得擅自變更廠區布局、車間功能。
(2)加工、存放場地與生產規模應當保持相適應。
(3)廠區、車間地面應當保持硬化、平整。
(4)生產、加工設施、設備、運輸工具應當按規定實施正常有效維護。
(5)廠區、車間,以及生產、加工設施、設備、運輸工具應當保持清潔衛生,與產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工器具、工作服等應當進行定期清洗消毒。
(6)生產加工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
(7)污水排放和工業垃圾處理應當符合環保部門的規定。
2.蟲害防控
(1)廠區、車間和倉庫防鼠、捕鼠、防蟲等設施布點清楚、合理,使用有效。
(2)捕鼠、滅蠅蟲等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
3.安全風險項目自檢自控
(1)企業能收集和掌握我國相關檢驗檢疫法規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技術法規,并能按照相關法規和合同要求生產出口產品。
(2)應當定期制修訂自檢自控工作計劃,并根據進口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變化情況、檢驗檢疫部門預警信息等,實施動態更新,自檢自控項目能基本滿足產品的安全衛生要求。
(3)能有效實施和完成自檢自控工作計劃,對自檢自控中發現的問題能查找原因、及時處理,并向主管部門通報。
(4)企業應按批留樣,留樣時間應當不小于保質期。
4.原輔料管理
(1)原輔料、包裝材料應當來自合格供應商,合格供應商應當按規定實施有效評定。
(2)動物源性原料應當來自安全非疫區,進口原料經檢驗檢疫合格。
(3)不得使用鞣制后的牛皮、豬皮等畜皮做原料。
(4)畜、禽肉原料的獸藥殘留應當符合我國和進口國家或地區的限量要求。
(5) 植物源性原料不得含有未經我國和進口國家或地區批準的轉基因成分;含有經過批準的轉基因成分的,產品包裝上應當按規定做好標識。
(6)添加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進口國或地區的要求;不得存放、使用我國和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禁止使用的藥物和添加物。
(7)原輔料應當單獨存放,不同種類、品名、批次分開存放、標識清楚。
(8)原輔料、包裝材料的存放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根據原輔料、包裝材料的特點和衛生需要,必要時還應當具備保溫、冷藏、保鮮等設施。
(9)原輔料、包裝材料的驗收記錄和進出庫記錄應當真實、有效。
5.人員衛生
(1)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工人及管理人員、檢驗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2)加工、檢驗人員應當保持個人清潔,不得將與生產無關的物品帶入車間,工作時不應帶首飾、留長指甲和涂指甲油。
(3)進入清潔區人員應當更換工作服、帽、鞋,并洗手、消毒,保持手的衛生。
(4)企業應當設置洗衣房或采取其他等同措施,確保工作服、帽、鞋集中統一清洗、消毒。
(5)加工、檢驗人員已經安全衛生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職責明確。
6.加工過程安全衛生
(1)加工工藝合理,符合產品特性和安全衛生要求。
(2)生產、加工過程的安全、衛生關鍵控制點應當能按照操作規程執行,有效控制。
(3)加工過程中人流、物流、氣流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生產加工過程應當能按照標準衛生操作規范(SSOP)執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二次污染,去除金屬異物;
(4)清潔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當專柜存放、專人管理、專人使用,不得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產品的化學制劑。
7.殺菌工藝
(1)殺菌設施應當配備實時、自動記錄設備,記錄殺菌過程的溫度、時間等參數,并設置人工定時記錄進行比對。
(2)殺菌過程的溫度、時間等指標應當滿足進口國家和地區的要求,并能有效殺滅各類致病菌。
(3)應當定期對烘房等殺菌設施的熱分布及殺菌效果進行驗證。
8.包裝、儲存、運輸控制
(1)烘房等殺菌設施出口與內包車間應當由封閉的通道相連接,殺菌后的產品必須使用干凈、干燥、衛生的器具裝運。
(2)內外包裝車間分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品二次污染。
(3)內包裝車間應當設置足夠的消毒設施,并定期清洗消毒。
(4)成品應當專庫存放,實行批次管理,存放標識應當符合要求,產品出入庫記錄真實完整。
(5)成品的儲存和運輸過程的溫濕度等應當符合產品的安全衛生需求。
9.批次及標簽管理
(1)產品生產的批次管理應當清晰、有效,可以進行有效追溯。
(2)產品標簽應當符合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要求,做到真實、完整、準確。
10.企業檔案建立和保存
(1)建立企業檔案,記錄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原輔料名稱、數(重)量及其供應商、原料驗收、半產品及成品自檢自控、入庫、出庫、出口、有害生物控制、產品召回等情況,記錄檔案至少保存2年;
(2)如實填寫《出口飼料監管手冊》,記錄檢驗檢疫機構監管、抽樣、檢查、年審情況以及國外官方機構考察等內容。
(3)相關記錄檔案至少保留2年。
(二)日常監管
各分支局依據“一廠一品一案”確定的監管計劃,對轄區內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日常監督管理,監管內容包括5.1款及其他涉及產品安全衛生的相關因素。監管中發現不符合項,應當開具監管通知單,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并做好后續整改跟蹤驗證。
(三)年度審核
分支局對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實施年審,并對涉及產品風險因子評級、產品風險分級和企業管理分類相關因素進行驗證,視情況對企業的“一廠一品一案”監控方案進行調整。年審結果和監控方案調整情況應及時上報浙江局動植處。
六、其他
(一)應急處置
1.出口寵物食品被國內外檢驗檢疫機構檢出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質量安全問題時,應按照《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國質檢動〔2012〕314號)、《關于印發〈進出境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586號)要求進行處置;檢出發現其他安全衛生問題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并開展追溯調查,分析原因,排除隱患。
2.注冊登記的出口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經營的相關產品可能受到污染并影響飼料安全,或者其出口產品在國外涉嫌引發安全衛生事件時,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同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繼續出廠。檢驗檢疫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于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國家質檢總局。
3.出口寵物食品被國內外檢驗檢疫機構檢出疫病、有毒有害物質超標或者其他安全衛生質量問題的,檢驗檢疫機構核實有關情況后,實施加嚴檢驗檢疫監管措施。
(二)管理檔案記錄
分支局應當建立出口寵物食品生產企業監管檔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申請注冊資料,注冊變更、年審資料,日常監管記錄;
2.“一廠一品一案”材料;
3.不合格產品及質量問題分析;
4.企業年度質量分析材料及檢驗檢疫業務統計數據;
5.安全風險監控記錄和不合格追溯檔案;
6.誠信記錄;
7.其他與檢驗檢疫有關的資料。
七、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
1.《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
3.《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二)國家質檢總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1.《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18號令)
2.《關于印發〈進出境農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07]586號)
3.《關于實施<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動〔2009〕372號)
4.《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寵物食品等飼料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通知》(質檢動函〔2012〕302號)
5.《關于印發〈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質檢動[2012]314號)
6.《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印發〈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一廠一品一案”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質檢動函〔2012〕482號)
7.《關于向加拿大出口寵物食品相關工作的通知》(質檢動函〔2012〕30號)
8.《質檢總局關于印發2014年度〈進出口食用農產品和飼料安全風險監控計劃〉的通知》(質檢動函〔2012〕30號)
(三)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驗檢疫要求
1.《非供人類食用的動物副產品及制品安全衛生法規條例》(歐盟1069/2009號條例)
2.歐盟第142/2011號實施條例
3.《加拿大進口中國寵物食品要求》
4.《日本寵物食品安全法》
5.《日本飼料質量安全法》
(四)主要技術標準
1.《飼料衛生標準》(GB 13078-2001)
2.《飼料標簽》(GB10648-2013)
3.《寵物食品 狗咬膠》(GB/T 23185-2008)
4.《出口寵物飼料檢驗規程》(SN/T 1019-2001)
5.《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監管規程》(SN/T 3490-2013)
八、附則
(一)本工作規范由浙江局負責解釋。
(二)本工作規范未盡事宜按國家質檢總局和浙江局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工作規范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四)本工作規范所引用的標準、文件和相關資料,都有可能被修訂,使用本規范的各方應當隨時關注所引用的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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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文件審核表
附件3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受理通知書
附件4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申請未獲受理通知書
附件5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審核記錄
附件6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審核不符合項及跟蹤報告
附件7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
附件8 出口飼料生產、加工、存放企業檢驗檢疫注冊登記證
附件9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風險評估報告
附件10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風險因子鑒定評價表
附件11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產品風險分級評定表
附件12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管理分類評審表
附件13 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企業安全風險監管計劃
附件14 以出口批次為分類基礎擬定的企業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附件15 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安全風險監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