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保障全省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農村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湖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抓好貫徹執行。
2014年5月1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保障全省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及時消除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切實保護廣大農村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斷提升農村餐飲食品安全水平,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農村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村集體聚餐主要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家庭舉辦宴席的規模越來越大,次數越來越頻繁。但由于農村集體聚餐場所簡陋、食品采購渠道復雜、貯存條件簡單、加工操作不規范、廚師流動性大、人員食品安全意識不強等因素,還存在許多食品安全隱患,是當前餐飲安全監管中較為薄弱、風險高發的環節。農村集體聚餐涉及廣大農村人民群眾健康利益,事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局,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創新監管機制和方式方法,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農村餐飲食品安全水平,切實保障廣大農村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二、健全完善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網絡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部署,健全完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實現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農村集體聚餐管理要堅持強化監管與積極指導相結合,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將農村集體聚餐管理納入監管范圍,積極推動監管重點下移、關口前置、責任落底,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逐步落實鄉鎮(街道)政府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形成“事前有申報、過程有監管、事后可追溯”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三、全面推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指導制度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推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指導制度,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報告指導的范圍、時限及其它具體要求。原則上對5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報告管理,由聚餐舉辦者或承辦廚師將菜單、舉辦場地、參加人數等內容提前48小時向本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或協管員,下同)報告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本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認真登記,并及時向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報告。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認真登記并做好指導工作。對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原則上由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必要時可報告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派人進行現場指導。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動,原則上由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必要時可報告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人進行現場指導。重點對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場所的周邊環境、衛生條件、食料采購、索證索票、廚師健康狀況、餐飲具洗消、用水等進行監督檢查,嚴禁采購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嚴禁采購和使用亞硝酸鹽等。對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要督促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對食品原材料、食品、飲品留樣,冷藏保鮮備查。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流動廚師的規范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對農村流動廚師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掌握轄區內農村流動廚師的基本情況,并進行登記建檔。農村流動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按照餐飲服務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要求,督促轄區內的農村流動廚師在當地具備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業。實行農村流動廚師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組織農村流動廚師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培訓,對培訓合格的要定期公示,強化其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誠信自律意識。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流動廚師“黑名單”制度,對無健康證明、培訓證,未按食品安全規范操作的農村流動廚師納入“黑名單”管理。
五、認真做好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發現農村集體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時,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應按照相關要求,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湖北省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應急預案(試行)》等文件要求,做到及時報告、及時處置,正確引導輿論,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積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宣傳培訓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各種形式,向廣大農村群眾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推動餐飲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識宣傳活動,教育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安全誠信操作,引導農村群眾科學安全聚餐,增強食品安全風險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提高對實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指導制度的認同感,為積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12331,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參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
七、嚴格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
對未按規定辦理報告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告后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員,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監管工作人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為保障全省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切實保護廣大農村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局制定了《湖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抓好貫徹執行。
2014年5月19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湖北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導意見
為保障全省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有效防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及時消除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切實保護廣大農村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斷提升農村餐飲食品安全水平,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農村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農村集體聚餐主要指農村(含城鄉結合部)居民因婚嫁、喪葬、壽辰、升學、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各種集體性聚餐活動。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農村家庭舉辦宴席的規模越來越大,次數越來越頻繁。但由于農村集體聚餐場所簡陋、食品采購渠道復雜、貯存條件簡單、加工操作不規范、廚師流動性大、人員食品安全意識不強等因素,還存在許多食品安全隱患,是當前餐飲安全監管中較為薄弱、風險高發的環節。農村集體聚餐涉及廣大農村人民群眾健康利益,事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局,加強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對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創新監管機制和方式方法,強化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升農村餐飲食品安全水平,切實保障廣大農村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
二、健全完善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網絡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部署,健全完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網絡,實現農村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全覆蓋。農村集體聚餐管理要堅持強化監管與積極指導相結合,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要將農村集體聚餐管理納入監管范圍,積極推動監管重點下移、關口前置、責任落底,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逐步落實鄉鎮(街道)政府對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形成“事前有申報、過程有監管、事后可追溯”的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三、全面推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指導制度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全面推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指導制度,明確農村集體聚餐活動報告指導的范圍、時限及其它具體要求。原則上對5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進行報告管理,由聚餐舉辦者或承辦廚師將菜單、舉辦場地、參加人數等內容提前48小時向本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或協管員,下同)報告并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本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認真登記,并及時向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報告。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認真登記并做好指導工作。對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餐活動,原則上由村(社區)食品安全信息員進行現場指導,必要時可報告鄉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派人進行現場指導。100人以上的聚餐活動,原則上由鄉鎮(街道)食品安全監管人員進行現場指導,必要時可報告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派人進行現場指導。重點對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場所的周邊環境、衛生條件、食料采購、索證索票、廚師健康狀況、餐飲具洗消、用水等進行監督檢查,嚴禁采購過期變質和“三無”食品,嚴禁采購和使用亞硝酸鹽等。對1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要督促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對食品原材料、食品、飲品留樣,冷藏保鮮備查。
四、切實加強對農村流動廚師的規范管理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對農村流動廚師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掌握轄區內農村流動廚師的基本情況,并進行登記建檔。農村流動廚師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按照餐飲服務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要求,督促轄區內的農村流動廚師在當地具備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業。實行農村流動廚師培訓持證上崗制度。組織農村流動廚師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培訓,對培訓合格的要定期公示,強化其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誠信自律意識。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農村集體聚餐流動廚師“黑名單”制度,對無健康證明、培訓證,未按食品安全規范操作的農村流動廚師納入“黑名單”管理。
五、認真做好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發現農村集體聚餐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發食品安全事故時,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應按照相關要求,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湖北省餐飲服務食物中毒事故應急預案(試行)》等文件要求,做到及時報告、及時處置,正確引導輿論,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積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宣傳培訓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通過各種形式,向廣大農村群眾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推動餐飲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識宣傳活動,教育農村集體聚餐舉辦者和承辦廚師安全誠信操作,引導農村群眾科學安全聚餐,增強食品安全風險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提高對實行農村集體聚餐報告指導制度的認同感,為積極開展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營造良好氛圍。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公布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12331,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參與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監督。
七、嚴格農村集體聚餐責任追究制度
對未按規定辦理報告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舉辦者和承辦廚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法進行查處。對接到農村集體聚餐報告后不履行登記、報告、指導和簽訂食品安全承諾書職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信息員,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不履行監管指導職責,造成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監管工作人員,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附件:農村集體聚餐報告表(參考樣式)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
舉辦者(戶主) |
|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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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廚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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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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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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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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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登記 及菜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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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者承諾 | 我是此次家庭集體聚餐的舉辦者(承辦廚師),對以上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聚餐舉辦者(承辦廚師)簽字:
年 月 日 | |||||
食品安全 信息員 |
| 報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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