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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進口須知

   2013-06-28 283
核心提示: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轉基因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2號令)、《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號)及國家質檢總局相關文件要求,進口食用植物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進口商應落實產品質量主體責任

  (一)熟悉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配備熟悉我國質量安全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

  (三)進口的食用植物油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四)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建立可追溯系統;

  (五)堅持誠實守信、依法生產經營。

  二、境外出口商和境內進口商備案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及《關于啟用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148號公告)的要求,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境內進口商備案工作。

  三、進口報檢須知

  (一)報檢單位根據《出入境檢驗報檢規定》,提供箱單、合同、發票、原產地證書等進口貨物申報資料。報檢時,應在品名后注明散裝或預包裝。

  (二)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檢驗檢疫類別”中有P/Q要求的進境食用植物油需隨附官方《植物檢疫證書》,進境后不再進行分裝或加工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除外。

  (三)在報檢單“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其產品境外生產企業名稱。

  (四)報檢時須提供產品符合國家標準的證明文件:

  1.每批散裝食用植物油報檢時應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進口食用植物油衛生指標和強制指標》詳見附件1)

  2.首次向中國出口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應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規定項目的檢測報告。再次進口時,應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復印件以及進口商經風險分析確定的重要項目和國家質檢總局指定項目的檢測報告。(《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進口食用植物油指定指標》詳見附件2)

  注:企業報檢時如無法提供該預包裝食用植物油國家質檢總局標簽管理系統備案號的即認定為“首次進口”。

  (五)散裝食用植物油應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號)要求,提供運輸工具前三航次裝載貨物名單。

  (六)轉基因食用植物油報檢時應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文件》。

  (七)食用植物油進口商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書

  四、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55號公告)及《關于啟用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148號公告)的要求,建立進口食用植物油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

  五、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主動報告工作

  主動報告的基本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62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需要落實的責任和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已進入流通環節的進口食用植物油被工商、食藥等部門查處信息(查處機構、產品不合格原因、處理措施等)。

  (二)產品被消費者組織或個人投訴情況及投訴處理情況。

  (三)企業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附件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進口食用植物油衛生指標和強制指標(供參考).doc

  附件2:《   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進口食用植物油指定指標.doc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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