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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口食用植物油相關工作的通知

   2013-01-08 574
核心提示:各進口食用植物油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國務院專題會議精神,保障進
各進口食用植物油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國務院專題會議精神,保障進口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國家質檢總局于2012年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的通知》(國質檢食函〔2012〕229號)、《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2012年第80號公告)和《關于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質檢食函〔2012〕493號),這些文件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障各項措施得到有效落實,國家質檢總局于2012年12月24日專門召開了進口食用植物油檢驗監管工作視頻會。現將有關事項要求如下:
 
  一、要提高認識,認真執行文件規定
 
  食用植物油是我國重要的大宗進口食品,其質量安全關系到百姓民生,是國務院2012年全國綜合治理重點食品之一。各進口食用植物油企業要充分認識到食用植物油質量安全事關消費者健康安全,事關企業生存發展,要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進口銷售食用植物油,確保進口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
 
  二、要高度重視,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各企業應建立食品安全控制關鍵崗位責任制,認真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并對進口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負責。作為進口食用植物油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做好進口食用植物油的相關工作:
 
  (一)配備食品安全員。各進口商應配備熟悉我國質量安全相關規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
 
  (二)建立追溯系統。各進口商要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規定》和《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2012年第55號公告)以及《關于啟用進口食品進出口商備案管理系統的公告》(2012年第148號公告),以及廣州檢驗檢疫局《關于做好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流向記錄的通知》(穗檢衛函〔2011〕131號)要求,在開展貿易前認真做好備案工作;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食品進口記錄應在食用植物油進口后1周內填寫完成,進口食品銷售記錄應在食用植物油銷售后1周內填寫完成。
 
  (三)積極開展自查。各進口商應建立自主檢查機制,制定自主檢查計劃,對境外食用植物油生產企業進行自主檢查,據此作為對境外供應商進行評估、確定合格供應商的依據,要求和指導境外生產企業按照我國要求進行生產,保證其輸華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自主檢查內容按照《食用植物油進口商自主檢查指南(試行)》(詳見附件1)要求,進口商應主動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年度自主檢查報告。
 
  三、要嚴格控制進口食用植物油的質量安全
 
  各企業應認真學習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的相關要求,嚴格執行有關進口食用植物油的法規標準規定,并按以下要求保障進口油品的質量安全:
 
  (一)應進口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植物油。對經檢驗不符合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進口食用植物油,一律不允許進口。
 
  (二)裝載進境散裝食用植物油的運輸工具及其前三航次裝載貨物應符合《關于進口散裝食用植物油運輸工具要求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80號)要求:油罐應使用不與食用植物油發生反應、并適于與食品接觸的惰性材料制造,不銹鋼材料最為適宜,軟鋼油罐內部應有惰性材料鍍層,如酚醛-環氧樹脂,禁止用銅及其合金儲罐裝運食用植物油;油罐上航次裝運貨物應是食品或在《允許裝運貨物列表》中的物質,油罐前第二、第三航次裝運貨物應是《禁止裝運貨物列表》以外的物質。
 
  (三)在產品進口報檢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1.運輸工具前三航次裝載貨物名單。運輸工具油罐及其前三航次裝載貨物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2012年第80號公告要求,否則不準進口。
 
  2.產品符合我國現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證明材料。每批散裝食用植物油應隨附證明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全項目檢測報告;首次進口的預包裝食用植物油應隨附證明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全項目檢測報告,隨后進口的產品應隨附指定項目的檢測報告。
 
  3.口岸報檢時在報檢單“合同訂立的特殊條款以及其他要求”欄中注明其產品境外生產企業名稱。
 
  (四)對于國家質檢總局規定允許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管下進行技術處理的進口食用植物油,原則上僅允許在進口口岸就地進行儲存或精煉加工;確需調離口岸進行儲存、精煉或再次調離儲存地的,應嚴格按照《按規定允許技術處理的進口食用植物油監管工作規范(試行)》(詳見附件2)要求,由企業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調離,且必須在指定地點貯存并在具備加工條件的企業精煉加工,精煉加工后經檢驗合格的,方允許銷售或使用。貯存庫和加工企業應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要完善企業誠信體系
 
  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不誠信或違法行為的企業,其作為直接責任人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且其失信信息將采集到誠信管理系統。
 
  進口食用植物油不合格情況將在進境不合格食品、化妝品信息中予以公布,并記錄在進口商信譽記錄中。境外同一家生產企業生產的食用植物油一年內3次被檢驗檢疫機構檢出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應嚴格按照《食用植物油進口商自主檢查指南(試行)》(詳見附件1)對境外生產企業進行自主檢查,指導其供應商進行技術整改,消除風險隱患,符合我國要求后方可繼續進口該產品。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各進口企業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積極準備,遇到問題和困難請及時向廣州檢驗檢疫部門反映。
 
  附件:1.    食用植物油進口商自主檢查指南.doc(試行)
 
  2.    按規定允許技術處理的進口食用植物油監管工作規范.doc(試行)
 
  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2012年12月31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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