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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酒類商品經營企業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2010-09-24 930
核心提示:  第一條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商運字

  第一條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2005年第25號令)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做好酒類流通備案登記工作的通知》(商運字〔2005〕7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酒類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體積分數)的含酒精飲料,包括發酵酒、蒸餾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飲品。經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生產的藥酒、保健食品酒類除外。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商品批發、零售業務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是本省酒類商品經營企業備案登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市、縣(市、區)經貿(貿易)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酒類商品經營企業備案登記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含酒類生產企業從事銷售的部門,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經貿(貿易)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一)下載或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詳見附件一)

  《登記表》可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http://www.mofcom.gov.cn)或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網站(http://www.zjjmw.gov.cn)《表格下載》欄目下載,以A4紙打印填寫。也可到當地經貿(貿易)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

  酒類經營者應在認真閱讀《登記表》的條款和《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填表說明》(詳見附件二)后,進入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網站《專欄信息》中的“酒類經營企業備案登記”(以下簡稱“登記系統”),進行網上直接備案登記(無計算機等設備的,由相應的主管部門在審核《登記表》后代為網上備案登記)。同時,填寫《登記表》(紙質,一式兩份),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遞交相關材料

  酒類經營者需向相應的經貿(貿易)主管部門遞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按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返給經營者,一份由備案機關留存);

  2、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酒類經營人員的健康證復印件。

  第六條 經貿(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酒類經營者遞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無誤的,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并通過“登記系統”直接打印《登記表》后加蓋印章。

  第七條 經貿(貿易)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材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各市經貿(貿易)主管部門應每兩個月通過網絡向省經貿委市場運行調節處報送一次所屬地〔含縣(市、區)〕酒類經營者的備案登記檔案(第一次上報時間為4月10日之前,以后是每雙月的10日之前),并可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原登記部門在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和相關變更證明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登記表》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自動失效。經貿(貿易)主管部門應每兩個月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酒類商品經營企業的注銷或吊銷情況。

  第九條 經貿(貿易)主管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或變更備案登記時,可收取經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工本費,不得收取其它費用。

  第十條 酒類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登記表》。

  第十一條 各級經貿(貿易)主管部門應將具體辦理備案登記的處室名稱、地址、聯系方式、聯系人等予以公示,為企業備案登記提供便利條件,并報送省經貿委市場運行調節處。

  省級備案登記部門:省經貿委市場運行調節處,地址:杭州市體育場路479號,聯系電話/傳真:0571—87052759,聯系人:鄭秉,朱志勤。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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