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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津政辦發〔2011〕3號)

   2011-01-19 298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對我市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我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引導和支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對我市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我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引導和支持企業爭創名牌產品,增強我市產品的市場競爭力,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津市名牌產品是指實物質量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經濟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場占有率高、用戶滿意程度高,并根據本辦法認定的產品。
 
  第三條 我市實施名牌戰略堅持以企業為主體,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的原則。在天津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中,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天津市實施名牌拳頭產品戰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實施名牌戰略工作的組織、協調、認定、監督和管理,每年進行一次天津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要成立相應機構,加強對實施名牌戰略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相應的鼓勵扶持政策,支持名牌產品做大做強。
 
  第五條 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工業集團公司、行業協會和各區縣質監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本區縣的天津市名牌產品推薦和申報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兩年以上生產經營的企業。
 
  (二)產品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資源綜合利用、安全生產、產品質量安全、公共衛生等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
 
  (四)產品實物質量在本市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和社會貢獻程度居本市同行業前列。
 
  (五)依法誠信經營,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第七條 鼓勵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完善計量體系。在認定天津市名牌產品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采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和通過ISO10012測量體系認證的產品。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國(境)外商標的;
 
  (二)近兩年內發生質量事故、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三)近兩年內,在市級或市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出口商品檢驗中有不合格經歷的;
 
  (四)連續兩年經營性虧損的;
 
  (五)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九條  鼓勵和扶持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生產市級認定自主創新產品的企業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時,其產品的年銷售額、實現利稅等條件可放寬至當年申報標準的80%;生產市級認定自主創新產品的企業在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時,其產品的年銷售額、實現利稅等條件可放寬至當年申報標準的90%。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年初在征求各工業集團公司、行業協會意見基礎上,提出本年度天津市名牌產品年銷售額和實現利稅申請標準的建議,經領導小組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企業在自愿基礎上如實填寫天津市名牌產品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工業集團公司、行業協會或所在區縣質監部門;市級相關主管部門、工業集團公司、行業協會、企業所在區縣質監部門按照天津市名牌產品申請條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提出推薦意見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二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名單及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送市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專項審核。
 
  第十三條 市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專項審核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審核意見,提出天津市名牌產品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四條 經廣泛征求意見后確定的天津市名牌產品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以領導小組名義頒發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天津市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天津市名牌產品標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天津市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范圍。
 
  第十七條 對已經獲得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在有效期內如出現重大產品質量問題或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證書被撤銷的,領導小組可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該產品的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天津市名牌產品標志是質量標志,依法受到保護。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天津市名牌產品標志;被撤銷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天津市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天津市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參與天津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工作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認定。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取消其認定工作資格。
 
  第二十條 申請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的企業所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的,一經查實,將予以撤銷,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天津市名牌產品稱號申請。
 
  第二十一條 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天津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天津市名牌產品認定活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2月10日起執行,2016年 2月9日廢止。
 
  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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