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農委、市質監局、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市食藥監局、各區縣衛生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監督所、有關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工作,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加工行為,認真履行法律賦予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重慶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管理,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發布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技術監督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審批、發布、備案、實施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重慶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
第四條 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圍內統一實施的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食品安全技術要求,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五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是強制性標準,當其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內容不一致或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動失效。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即行廢止。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市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
第八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年底提出制定下一年的地方標準年度計劃的原則要求。
有關部門每年年底對收集的項目建議進行匯總研究,根據需要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申請。
第九條 立項申請材料包括申請報告和項目建議匯總表,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范圍,主要規范的內容,國內外情況(包括標準查新)簡要說明等。
第十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立項申請予以初審,并在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20日,公示結束后,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收集的意見綜合分析,并組織“重慶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和“重慶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專家對標準立項建議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計劃。
對我市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即時立項。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起草工作,下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年度項目計劃。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
第十二條 列入計劃的項目,如需變更或終止,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項目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原批準立項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條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擬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成立由相關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地方標準起草小組,按計劃要求完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工作。
起草地方標準時,標準的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起草地方標準時,應當積極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按照有關要求,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還應當組織相應技術機構開展風險評估工作。
起草地方標準時,標準的編寫格式、結構和表述規則應當符合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
第十四條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擬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稿進行充分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試驗驗證,確定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并編寫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個人情況等;
(二)編制的原則和制定主要技術內容的依據,屬修訂的,應當說明主要修訂的內容;
(三)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程度等有關情況的說明;
(四)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的,應說明風險評估情況。
(五)與現行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標準和產業政策等協調情況的說明;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貫徹地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
(八)廢止現行有關地方標準的建議;
(九)其他應當予以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擬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將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廣泛征求社會相關方面意見。
第十六條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擬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積極采納合理的意見,對地方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連同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審查申請報告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四章 審批、發布和備案
第十七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慶市食品安全標準審評專家庫人員組成專家組,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會議審查,提出專家審查意見。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查專家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以及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專家組人數應當不少于7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人員不得參加審查專家組。
第十八條 專家組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可操作性、準確性,與國家標準的協調一致性,標準技術內容的合理性以及文本編寫的規范性等進行審查,形成審查紀要。
審查紀要應當如實記錄會議審查情況、審查結論意見以及對地方標準送審稿的主要修改意見,并附專家簽名。審查結論應當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以不少于出席會議的四分之三以上專家同意為通過。
第十九條 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擬工作的部門或單位應當按照會議審查意見對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報批材料包括:
(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批表;
(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
(三)編制說明、審查紀要和專家簽名;
(四)如系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的地方標準,應當有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復制件)和譯文;
(五)有征集意見匯總表及相應處理情況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批稿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地方標準報批稿在其網站上公示30日。公示結束后10日內作出批準發布或者不予批準發布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號、發布。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目錄后,于5個工作日內提供編號。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編號由標準的代號DB、重慶行政區劃代號前兩位50、四位順序號和發布的年號構成。即DB50××××(四位順序號)-××××(年代號)。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后,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文本,并分別通報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
第五章 實施、修訂與復審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發布日期和實施日期之間應當有不少于6個月的過渡期限。因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的需要或對本市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等有重大影響而急需實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除外。
第二十五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并應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標準。
市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適時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不宜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復審由原承擔該標準草擬工作的部門或單位向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進行;復審結束后應當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寫出復審報告。復審報告應當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建議以及主要理由等。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復審意見,及時審批處理并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繼續有效的重新發布實施;需要廢止的應當公告廢止;需要修訂的按本辦法規定列入修訂計劃,及時安排修訂。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