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質監局:
你局《關于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產品在標簽上標注“清熱解毒”等專用術語是否屬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請示》(清質監報〔2010〕19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質檢總局,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a target="_blank">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等內容。因此,在食品標簽上標注“清熱解毒”、“清熱袪濕”等用語,屬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不符合上述相關規定,應依法依規處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你局《關于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產品在標簽上標注“清熱解毒”等專用術語是否屬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請示》(清質監報〔2010〕19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質檢總局,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a target="_blank">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等內容。因此,在食品標簽上標注“清熱解毒”、“清熱袪濕”等用語,屬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不符合上述相關規定,應依法依規處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