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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食品標注清熱解毒等用語屬明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批復

   2012-10-12 822
核心提示:清遠市質監局:  你局《關于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產品在標簽上標注清熱解毒等專用術語是否屬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請示》(清
清遠市質監局:
 
  你局《關于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產品在標簽上標注“清熱解毒”等專用術語是否屬宣傳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請示》(清質監報〔2010〕19號)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質檢總局,批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a target="_blank">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也明確規定,食品標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等內容。因此,在食品標簽上標注“清熱解毒”、“清熱袪濕”等用語,屬明示或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不符合上述相關規定,應依法依規處理。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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