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2014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研究,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再下放和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實施分級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52項、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項目52項,取消行政審批項目10項,涉及下放的行政許可項目由自治區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自治區人民政府將依法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修訂相關地方性法規。
實施分級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原實施主體要在本決定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分級審批的具體實施辦法,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實施;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項目,承接部門要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督。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規范行政管理行為、轉變政府職能、促進依法行政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努力在規范審批行為、優化審批流程、完善配套制度、提高審批效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附件:1.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本級行政許可項目分級審批目錄.doc
2.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本級行政許可項目下放目錄.doc
3.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本級行政審批項目取消目錄.doc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