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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細則(內衛發〔2010〕38號)【2017-12-29失效】

   2010-05-24 634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標準備案,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下列企業標準,應當在組織生產之前向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ㄒ唬]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四條  企業標準由食品生產企業組織起草,做到依據充分、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條  自治區衛生廳負責全區企業標準備案工作,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負責受理和承辦企業標準備案具體事務。

  第六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應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秶?;

 ?。ǘ┮幏缎砸梦募?;

 ?。ㄈ┊a品分類;

  (四)技術要求,包括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標、衛生或微生物指標、凈含量等;

 ?。ㄎ澹┦称诽砑觿┑钠贩N、使用量和質量要求;

 ?。┰囼灧椒?;

 ?。ㄆ撸z驗規則;

 ?。ò耍酥?、包裝、貯存和運輸;

  (九)其他與食品安全質量有關的要求。

  第七條  企業標準編寫格式應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 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的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四位企業名稱漢語拼音縮寫)(四位順序號)S──(年號)。

  第八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署并加蓋企業公章。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的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髽I標準備案登記表;

  (二)企業標準紙質及電子文本;

 ?。ㄈ┢髽I標準編制說明;

  (四)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匾臋z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和技術資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條  企業標準編制說明應當詳細說明企業標準制定過程、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與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關系及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企業標準比較適用下列原則:

 ?。ㄒ唬┯袊覙藴驶蛘叩胤綐藴蕰r,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較;

 ?。ǘ]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時,與國際標準比較;

 ?。ㄈ]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時,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比較。

  第十一條  企業標準通過企業標準技術審查后方可備案,由企業或企業委托的組織組織專家對擬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技術審查,審查采取會審或函審的形式。

  技術審查專家從自治區食品安全專家委員會中選取,總人數不得少于5人。技術審查采用專家組審查制,并形成專家組技術審查意見。審查人員應在企業標準審定紀要上簽字。

  參與企業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該標準的審查專家。

  第十二條  參加企業標準技術審查的專家在審查工作中應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技術審查內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ǘ┦欠穹舷嚓P國家標準和自治區地方標準;

 ?。ㄈ┘夹g要求是否合理、完整;

 ?。ㄋ模┰囼灧椒ㄊ欠窨茖W可行;

 ?。ㄎ澹z驗規則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內容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七)標準編寫是否符合《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十四條  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收到企業標準備案申請時,應當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核,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ㄒ唬┢髽I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ǘ┨峤坏牟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ㄈ┨峤坏牟牧淆R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申請。

  第十五條  企業標準經技術審查通過后,報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衛生廳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決定,同意備案的,應在企業標準文本和備案登記表上標注備案號并加蓋備案章,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不同意備案的,應說明理由,并通知企業。

  備案號編排格式為:(15)(四位順序號)S──(年號)。

  第十六條  自治區衛生廳自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名錄,并將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發送相關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ㄒ唬┯嘘P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ǘ┢髽I生產工藝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ㄈ┢渌麘斶M行復審的情形。

  第十九條  企業標準經復審后,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ㄒ唬┱J為需要修訂的,在修訂后重新辦理備案,原企業標準注銷;

 ?。ǘ┱J為需要廢止的,應當報自治區衛生廳注銷。

  第二十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企業應于備案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自治區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申請延續備案。

  第二十一條  企業標準延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髽I標準延續備案表;

  (二)原企業標準文本;

 ?。ㄈ┬碌钠髽I標準紙質和電子文本;

 ?。ㄋ模┢髽I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但企業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自治區衛生廳應當通知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企業在有效期屆滿后一個月內仍未辦理的,自治區衛生廳應當注銷備案。

  第二十三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存在以下情形,予以注銷:

  (一)弄虛作假的;

  (二)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后30日內企業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

 ?。ㄈ┢髽I申請廢止的;

 ?。ㄋ模┓稀妒称钒踩髽I標準備案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自治區衛生廳應當在注銷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注銷情況。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衛生廳在注銷備案前,應當告知企業有聽證的權利。企業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自治區衛生廳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五條  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在質量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重新向自治區衛生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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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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