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浦東市場監管局: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管理試行辦法》(滬食藥監法〔2012〕710號)經我局評估需繼續實施,現予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15年底。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9日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以下簡稱食品現制現售)的許可工作,加強食品現制現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現制現售者),應當根據本辦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經營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條(品種目錄管理)
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將制定、調整的食品現制現售品種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擔本市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發布和調整現制現售食品品種目錄。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現制現售許可工作,對轄區內的食品現制現售者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條 (許可條件)
申請人向區(縣)分局提出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制售的食品品種屬于《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品種目錄》(附件1)的范圍;
(二)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作和銷售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工制作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銷售、存放等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具有與本單位食品現制現售活動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配備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條件。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基本條件詳見《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核查標準》(附件2)。
國家和本市對餐飲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有相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符合該規定要求。
第六條(規章制度內容)
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
(二)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設施設備衛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員衛生管理;
(六)人員培訓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與公示管理(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九)餐廚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管理;
(十)消費者投訴管理。
食品現制現售活動中禁止或不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可不具有前款第(八)項規定的規章制度;不產生餐廚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的,申請人可不具有前款第(九)項規定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食品現制現售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應當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以及加工過程的主要技術參數、生產設備的名稱、型號和數量的文字說明;
(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七)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食品現制現售經營場所屬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屬其他性質的,應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環境保護管理有相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證明材料或書面承諾。
第八條(許可程序和許可證管理)
本市申請辦理和核發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許可程序和許可證管理,應當按照《上海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許可證填寫)
各區(縣)分局向食品現制現售者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類別欄,應填寫為“現制現售”,備注欄參照現制現售食品品種目錄填寫核準的具體品種。
第十條 (食品現制現售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現制現售,是指在不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固定經營場所內從事即食食品的現場制作、現場銷售,且不屬于單純加熱、分裝、分切、食品現調機等食品簡單制作的加工經營方式。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現制現售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
(二)商場、超市(或賣場)、便利店等流通領域的食品現制現售;
(三)食品攤販的現制現售;
(四)非即食食品、飲用水的現場制售;
(五)食用農產品的初級加工。
第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現制現售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附件1.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品種目錄
附件2.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現場核查標準[
附件下載點擊]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管理試行辦法》(滬食藥監法〔2012〕710號)經我局評估需繼續實施,現予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15年底。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9日
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以下簡稱食品現制現售)的許可工作,加強食品現制現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的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食品現制現售者),應當根據本辦法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現制現售經營活動,并依法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責任。
第三條(品種目錄管理)
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將制定、調整的食品現制現售品種目錄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承擔本市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發布和調整現制現售食品品種目錄。
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現制現售許可工作,對轄區內的食品現制現售者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條 (許可條件)
申請人向區(縣)分局提出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申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請制售的食品品種屬于《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品種目錄》(附件1)的范圍;
(二)具有與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制作和銷售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三)具有與制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加工制作和衛生設備或者設施;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銷售、存放等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具有與本單位食品現制現售活動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六)配備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定的條件。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基本條件詳見《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核查標準》(附件2)。
國家和本市對餐飲服務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有相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符合該規定要求。
第六條(規章制度內容)
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管理;
(二)場所環境衛生管理;
(三)設施設備衛生管理;
(四)清洗消毒管理;
(五)人員衛生管理;
(六)人員培訓管理;
(七)加工操作管理;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備案與公示管理(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
(九)餐廚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管理;
(十)消費者投訴管理。
食品現制現售活動中禁止或不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申請人可不具有前款第(八)項規定的規章制度;不產生餐廚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的,申請人可不具有前款第(九)項規定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申請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
(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出具的名稱核準證明(已從事其他經營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食品現制現售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應當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以及加工過程的主要技術參數、生產設備的名稱、型號和數量的文字說明;
(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六)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七)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八)食品現制現售經營場所屬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租賃經營的還需提供租賃協議(復印件);屬其他性質的,應當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關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材料。
國家和本市對食品現制現售環境保護管理有相關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符合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證明材料或書面承諾。
第八條(許可程序和許可證管理)
本市申請辦理和核發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服務許可證》的許可程序和許可證管理,應當按照《上海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許可證填寫)
各區(縣)分局向食品現制現售者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類別欄,應填寫為“現制現售”,備注欄參照現制現售食品品種目錄填寫核準的具體品種。
第十條 (食品現制現售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現制現售,是指在不提供食品消費場所及設施的固定經營場所內從事即食食品的現場制作、現場銷售,且不屬于單純加熱、分裝、分切、食品現調機等食品簡單制作的加工經營方式。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現制現售不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食品生產企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
(二)商場、超市(或賣場)、便利店等流通領域的食品現制現售;
(三)食品攤販的現制現售;
(四)非即食食品、飲用水的現場制售;
(五)食用農產品的初級加工。
第十一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現制現售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附件1.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品種目錄
附件2.上海市餐飲服務食品現制現售許可現場核查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