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食品生產許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檢查規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以下簡稱《通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等規定,《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等標準,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細化本市生產許可條件,特作如下規定:
一、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場所應當為工業用途建筑物,并具有有效的有權使用證明材料: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具有該場所房產產權證明,必要時應同時具有產權人準予企業使用的證明;
2.租用建筑物的,具有該場所的房屋租賃協議及出租方產權證明。
3.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須具有企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食品生產企業不得與居民生活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
三、食品企業廠區內不得兼營、生產和存放有礙食品安全的其他產品。食品不得與藥品、非食用產品共用生產場所。食品不得與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共用生產車間,采用獨立封閉式設備生產的車間除外。
四、食品生產場所應根據生產工藝、生產操作需要和生產過程質量安全控制要求,對生產操作區域按照清潔度要求由高到低劃分為清潔、準清潔及一般作業區。凡清潔度要求不同的區域應予以隔離以防止相互污染。
清潔作業區是指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如即食食品的冷加工間、即食食品的冷卻間、待包裝即食食品的儲存間、即食食品的內包裝間等。準清潔作業區是指清潔度要求低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如原料預處理車間、緩沖間(拆包間)、一般生產加工間、非即食食品的內包裝間等。一般作業區是指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如原輔料倉庫、包裝材料倉庫、外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等。
五、企業應對所有生產及質量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企業應制定培訓計劃,定期(每年不得少于40小時)進行食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加工技術、質量管理、行業道德倫理等內容的培訓,并作好培訓記錄。
企業應配備專(兼)職檢驗人員,專(兼)職是指在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固定單一工作崗位,或兼職該單位的其他職務。
六、食品回收管理制度,應包括對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采用染色、毀形等措施予以銷毀,不得將回收的食品再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等內容。企業應作好銷毀記錄,內容應包括銷毀的品種、批號、數量、原因、方式、執行責任人等,銷毀過程應留有相關的影像資料。
食品召回制度,應規定建立和保存對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責令召回執行情況記錄的內容,包括:企業通知召回的情況;實際召回的情況;對召回產品采取補救、無害化處理或銷毀的記錄,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向當地政府和縣級以上監管部門報告召回及處理情況。
七、企業應對食品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采購驗收、生產過程、運輸、銷售、回收、召回、處理等活動的每一步驟作確認記錄,記錄應真實、全面,保證可追溯。各項記錄、相關驗收證件、票據及其他合格證明文件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企業首次申請食品生產許可不考核記錄執行情況。
乳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完善電子信息記錄系統,規范生產全過程信息記錄,實現生產全過程可追溯。鼓勵乳制品之外的食品生產企業逐步建立、完善電子信息記錄系統,促進生產全過程可追溯。
為規范操作,細化了《對設立食品生產企業的申請人規定條件審查記錄表》內容(見附件),現場核查時與《通則》、《細則》、標準同時使用。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滬質技監食〔2011〕624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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