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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明確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相關要求的通知

   2015-04-29 604
核心提示:進口預包裝食品相關企業: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已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實施。按照國家質檢
進口預包裝食品相關企業: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已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實施。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安全局和廣東局的有關要求,為做好新舊標準的銜接工作,進一步明確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檢驗規定,現就四點要求明確如下,請各相關企業仔細研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積極配合我局做好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檢驗工作。
 
  一、關于標簽標準的實施日期問題
 
  鑒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已于4月20日正式實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自4月20日起,所有報檢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均應按照新標準要求實施檢驗。
 
  二、關于《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的有效性問題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調整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簽審核制度的公告》(2006年第44號)關于“因法律法規或標準對標簽要求發生變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證書自動作廢”的規定,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要求的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一律自動作廢。故對于自4月20日起報檢的預包裝食品將嚴格按照新標準的要求實施標簽檢驗,若進口商提供的標簽審核證書與新標準不符的,原標簽審核證書作廢,產品須按照新標簽標準要求實施整改,重新備案。
 
  三、關于保健食品的標簽檢驗問題
 
  保健食品作為一類有特殊功效的食品,其標簽檢驗始終是一個較為敏感的問題。為規范保健食品的管理,2002年,衛生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其中明確規定了“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第19號令),明確了保健食品的概念,即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2007年,衛生部《關于“黃芪”等物品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衛監督函〔2007〕274號)中進一步明確了上述《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中所列物品僅限用于保健食品。
 
  在進口食品標簽檢驗過程中,按照上述法律法規的要求,凡進口標簽標注內容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以及產品配料中含有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中的物質或其他規定中明確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的食品,均須按進口保健食品實施管理,進口商必須提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對于上述情況下進口商不能提供保健食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一律按不合格產品處理。
 
  四、關于規范臺灣地區輸往大陸食品的產地標注問題
 
  經與有關部門確認,自《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實施之日起,臺灣地區輸往大陸的預包裝食品的產地應標注為“臺灣地區、中國臺灣”;如已在臺灣印制的中文標簽,原產地可以標注為“臺灣”。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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