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直屬各有關單位:
現將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共同制定的《河池市本級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協作機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池市人民檢察院 河池市公安局
2014年8月15日
河池市本級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協作機制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問題、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當前我市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食品安全基礎仍然十分薄弱,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切實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建立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協作機制的意見》(桂食安辦〔2014〕17號),結合我市實際,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建立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協作機制。具體內容如下:
一、工作重點
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刑法》、《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做好案件移送、立案偵查、批捕起訴、法律監督、審判工作,嚴厲打擊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重點打擊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食品中非法使用工業硫磺以及其他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和果蔬保鮮劑、病死豬、走私凍品、非法網售食品、“問題豆芽”等犯罪。涉及的案件性質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二、協作方式
(一)提前介入制度
1. 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案件涉及人員眾多或跨區域、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等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提前介入案件調查,充分發揮各自辦案優勢,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2. 對案情重大、疑難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涉嫌危害食品安
全犯罪的案件,且負責偵辦案件的公安機關請求,人民檢察院應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并做好訴訟進程跟蹤工作。
(二)案件移送制度
1.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應依法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作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的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不得以罰代刑。
2. 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送的涉罪案件或案件線索應認真研究,及時受理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認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不予立案的或立案后又撤銷案件的,應當向移送案件部門書面說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于現有證據一時不能證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但確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要支持、會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進一步調查工作,徹查案件事實。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案件線索,要及時通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3. 人民檢察院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注重對證據的審查,準確把握批捕、起訴條件,堅決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著力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環節的監督,確保偵查、審判、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要重視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投訴線索受理審查,發現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違法情形的,要及時監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而未偵查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并依法查處背后的職務犯罪案件,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
4. 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理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提出司法建議,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三)聯席會議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召集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偵查、批捕起訴、法律監督、審判、撤案等情況,共同研究、分析和解決執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提高執法質量、效率和效果。聯席會議召開原則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遇到重大問題需要隨時召開。
(四)涉案食品檢驗、鑒定和危害健康風險評估制度
1. 對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食品,需要進行檢驗的,應由最初查處該涉案食品的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承擔檢驗的機構應根據委托檢驗項目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 對涉案食品需要進一步進行技術鑒定的,由最初查處該涉案食品的單位商請自治區所屬、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承擔技術鑒定的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食品安全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3. 辦理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過程中,根據需要應當對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或者是否屬于有毒有害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的,由最初查處涉案食品的單位商請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開展健康風險評估工作,并出具評估報告。
(五)案件咨詢制度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案情復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就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進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食品安全專業性問題咨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咨詢方應認真研究、及時回復意見。
(六)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通報和發布制度
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采取召開會議、走訪、送達公文等形式,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新走向、新問題,使各方及時掌握案件線索和案件查處、移送、偵辦起訴、審判等信息。健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信息發布協調機制,適時公布重大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回應社會關注,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三、工作要求
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始終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實,抓好。要密切協作,聯動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堅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特別是對影響惡劣、社會關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依法從重、從快處理,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現將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共同制定的《河池市本級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協作機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池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河池市人民檢察院 河池市公安局
2014年8月15日
河池市本級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協作機制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是重大的民生問題、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當前我市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食品安全基礎仍然十分薄弱,食品安全領域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切實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關于建立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協作機制的意見》(桂食安辦〔2014〕17號),結合我市實際,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建立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協作機制。具體內容如下:
一、工作重點
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刑法》、《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加強協作配合,依法做好案件移送、立案偵查、批捕起訴、法律監督、審判工作,嚴厲打擊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重點打擊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食品中非法使用工業硫磺以及其他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和果蔬保鮮劑、病死豬、走私凍品、非法網售食品、“問題豆芽”等犯罪。涉及的案件性質包括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非法經營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二、協作方式
(一)提前介入制度
1. 對案情復雜、社會影響較大、案件涉及人員眾多或跨區域、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逃匿或銷毀證據等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接到通報后,應提前介入案件調查,充分發揮各自辦案優勢,開展聯合調查取證。
2. 對案情重大、疑難以及社會影響較大的涉嫌危害食品安
全犯罪的案件,且負責偵辦案件的公安機關請求,人民檢察院應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并做好訴訟進程跟蹤工作。
(二)案件移送制度
1.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應依法及時收集、固定證據,作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后的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不得以罰代刑。
2. 公安機關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移送的涉罪案件或案件線索應認真研究,及時受理審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后認為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部門,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不予立案的或立案后又撤銷案件的,應當向移送案件部門書面說明理由、退回案卷材料,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于現有證據一時不能證實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但確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要支持、會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進一步調查工作,徹查案件事實。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的案件線索,要及時通報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核查處理。
3. 人民檢察院做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工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注重對證據的審查,準確把握批捕、起訴條件,堅決依法及時批捕、起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著力加強對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等環節的監督,確保偵查、審判、執行工作依法有序進行。要重視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投訴線索受理審查,發現存在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罰代刑等違法情形的,要及時監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監督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而未偵查的涉嫌犯罪案件立案偵查,并依法查處背后的職務犯罪案件,促進公正廉潔執法。對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移送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處理。
4. 人民法院依法及時審理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對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件,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提出司法建議,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以及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
(三)聯席會議制度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召集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偵查、批捕起訴、法律監督、審判、撤案等情況,共同研究、分析和解決執法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提高執法質量、效率和效果。聯席會議召開原則上每半年不少于1次,遇到重大問題需要隨時召開。
(四)涉案食品檢驗、鑒定和危害健康風險評估制度
1. 對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涉案食品,需要進行檢驗的,應由最初查處該涉案食品的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承擔檢驗的機構應根據委托檢驗項目依照食品安全標準和檢驗規范對食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2. 對涉案食品需要進一步進行技術鑒定的,由最初查處該涉案食品的單位商請自治區所屬、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技術鑒定。承擔技術鑒定的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食品安全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
3. 辦理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過程中,根據需要應當對涉案食品是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或者是否屬于有毒有害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的,由最初查處涉案食品的單位商請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開展健康風險評估工作,并出具評估報告。
(五)案件咨詢制度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案情復雜、疑難,性質難以認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就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進行咨詢。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案件辦理中的食品安全專業性問題咨詢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受咨詢方應認真研究、及時回復意見。
(六)食品安全信息共享通報和發布制度
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采取召開會議、走訪、送達公文等形式,相互通報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新走向、新問題,使各方及時掌握案件線索和案件查處、移送、偵辦起訴、審判等信息。健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信息發布協調機制,適時公布重大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回應社會關注,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確保信息的準確性。
三、工作要求
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始終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實,抓好。要密切協作,聯動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堅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特別是對影響惡劣、社會關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案件,依法從重、從快處理,為食品安全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