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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4-07-09 959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部省屬醫療衛生單位:  現將《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各市、州、縣衛生計生委(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部省屬醫療衛生單位:

  現將《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衛生計生委2014年8月31日前,將轄區內承擔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名單報省衛生計生委。

  聯系人:綜合監督處熊國平

  聯系電話:027-87823100

  湖北省衛生計生委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

  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的管理,規范預防性健康檢查行為,防止疾病傳播,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以下簡稱“健康檢查”)是指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直接從事飲用水供(管)水的人員,從事消毒產品生產的人員,直接從事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的人員所進行的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健康檢查。

  從業人員必須取得《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省衛生計生委統一管理全省健康檢查工作,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健康檢查工作。

  第二章 健康檢查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堅持方便群眾、提升效率的原則,統籌規劃區域醫療資源,確定轄區內具備以下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告知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一)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其開展的檢查項目應與其核準的醫療執業范圍(診療科目)相符。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至少包括內科、外科、醫學檢驗科和醫學影像科。

  (二)設有候診室、抽血室、腸道檢查室、化驗室、影像檢查室、登記室等,并配備相應儀器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X 光檢查和檔案管理等常規體檢工作程序;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各項醫護技術操作規范;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和資料檔案管理等制度。

  (四)從事預防性健康檢查的醫師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并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開展體檢活動。主檢醫師負責審核各項檢查結果,并根據各項檢查結果如實作出體檢結論。

  第五條承擔健康檢查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以下簡稱“健康檢查機構”)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健康檢查工作職責,建立健康檢查檔案,并負責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自覺接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做好疫情報告和統計工作。

  健康檢查機構應運用計算機技術管理健康檢查數據,并逐步實現數據聯網共享。

  第六條 健康檢查機構應將各項工作制度、健康檢查流程、健康檢查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健康檢查收費應嚴格按照我省有關預防性體檢收費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自設收費項目。

  第七條 健康檢查機構應按照一人一檔的原則建立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表(附件1)、檢驗報告單、X光檢查資料等原始資料,檔案至少保存3年。

  健康檢查機構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從業人員的隱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信息不得用于商業目的,不得提供給無關人員或機構。

  第八條 健康檢查機構應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核準的執業地點、執業范圍和服務方式開展體檢工作。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健康檢查機構不得出具體檢結果。

  第三章 內容和程序

  第九條 健康檢查統一使用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表,檢查項目一般包括:內外科常規檢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以及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感染性疾病。

  健康檢查機構應嚴格按照有關診療操作規范開展體檢活動,保證體檢質量。無論受檢者是否自愿,健康檢查機構一律不得開展乙肝項目檢測。

  第十條 健康檢查機構開展健康檢查時,應當做好體檢者的身份確認,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技術規范完成全部健康檢查項目,不得隨意增減檢查項目和頻次,不得委托其它機構承擔部分或全部檢查項目。

  第十一條 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檢查結果,對合格者發放《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附件2);對不合格者,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本人,并抄送其工作單位。

  第十二條 《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遺失的,從業人員可向原健康檢查機構申請補辦,原健康檢查機構應核對相關信息,經核實無誤后方能補發。

  第十三條《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按照全省統一式樣,電腦打印制作,加蓋健康檢查機構公章。

  《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全省通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本轄區健康檢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擅自開展健康檢查活動的,要責令其停止健康檢查活動,并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 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檢查項目不全或者擅自改變檢查項目的;

  (二)不按規定出具體檢結果的;

  (三)亂收費的。

  第十六條 健康檢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預防性健康檢查活動,并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確定轄區內其它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健康檢查活動: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拒不整改或在限定時間內未整改到位的;

  (二)出具虛假體檢結果的;

  (三)擅自委托其它機構開展體檢活動的;

  (四)其它嚴重違規行為。

  被責令停止健康檢查活動的醫療衛生機構三年內不得再次被確定為健康檢查機構。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的查驗工作,依法查處用人單位、健康檢查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載1:   附件1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表式樣.doc
  附件下載2:   附件2湖北省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式樣.doc
 



 
地區: 湖北
標簽: 預防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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