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局,委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認真做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我委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
2015年12月17日
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以下情形,也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開辦單位食堂的;
(三)食品生產者設立專門的銷售門市部銷售自行生產加工的食品或兼營其他食品的;
(四)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或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內出售其生產的食品的;
(二)單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實施分類許可。
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權限
(一)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統一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二)區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受區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受委托的市場監管所以區縣市場監管局的名義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可受上級委托,對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核查。
(四)海河教育園區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由海河教育園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流程為許可申請、受理(形式審查)、現場核查、核準、發證。
按照食品經營許可權限,許可申請材料受理(形式審查)由區縣市場監管局設在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所負責;現場核查由食品經營監管相關業務部門或市場監管所負責;核準原則上由區縣市場監管局分管食品經營監管領導負責;發證由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所負責。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的流轉、許可審批材料的歸檔管理由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轄區實際作出規定。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公布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可以在線注冊登錄,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新辦、變更、延續、補辦、注銷、換證、撤回等相關事項。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一)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食品、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明確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銷售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單位食堂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二)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禁止制作產生壓力的飲品)、半成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或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逐級上報,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形式,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三)中央廚房進行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乳及乳制品冷加工配送時,需采取冷鏈方式運輸。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四)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五)市市場監管委可以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包括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中申請食品銷售的,其經營方式分別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等方式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第十四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設在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辦單位食堂的,應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圖(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當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明確的分區銷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外設倉庫的,應當提交外設倉庫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營業執照或自有外設倉庫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設備設施布局圖。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網站、網頁或網店等相關資料。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六)區縣市場監管局設在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及時將許可申請材料移交食品經營監管相關業務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食品經營許可受理后至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規定要求實施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按照許可權限可以委托市場監管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條 核查人員應在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
核查人員對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認真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制作《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現場核查記錄一式三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表和現場核查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現場核查表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現場核查記錄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一份交申請人。
因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核查。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并在現場核查記錄上注明原因后上報許可機關。中止時間不計入現場核查時間。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內完成整改的,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后依申請人申請再次啟動現場核查程序,現場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現場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合格意見;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無法在10日內完成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不合格意見。初次現場核查時間、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核查人員對現場核查意見不一致時,應在現場核查表中注明情況,提交指派任務的負責人決定。
核查人員完成現場核查,經負責人同意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記錄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該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并將照片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食品銷售場所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有食品貯存場所的拍攝1張);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分別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倉儲場所等各拍攝1張。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分管食品經營監管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依法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許可時限之內。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天津市代碼、2位區縣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七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當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由于工作調整等原因發生變化時,通過簽章的方式直接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變更。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市場監管委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食品經營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
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和倉庫不在同一個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轄區的,由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發證,同時告知倉庫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對倉庫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各級許可受理工作現場要公示申請許可須知等資料,公示申請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許可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費發放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文書。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一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第三十二條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申請變更的經營場所,不屬于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管轄范圍的,申請人應當在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注銷食品經營許可后,憑注銷證明向新的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重新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申請變更。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變更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申請變更的事項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就變更情況進行現場核查;變更可即時辦理項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等)及經營項目減項的,申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市場監管部門經審核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僅變更外設倉庫地址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延續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有效期屆滿后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申請新的食品經營許可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四)原許可事項核準的內容是否發生變化的說明材料;
(五)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延續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原發證市場監管部門受理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后,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應當重點審查原許可事項核準的內容是否有變化。申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告知申請人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變更,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補辦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污損的,應當提交污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補辦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污損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注銷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注銷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五)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委、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等經營主體。
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或開架銷售等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主體。商場超市的經營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主體。便利店的經營面積小于200平方米,且不小于50平方米。
食雜店,指傳統意義上的小賣店或小賣部,以銷售酒、飲料、休閑食品為主,無明顯品牌形象,具有獨立性,經營方式為零售的一種經營主體。食雜店的經營面積小于50平方米。
藥店,指以銷售藥品為主,同時兼營食品、保健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食品貿易經營者,指無實體店鋪,只有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指無實體店鋪,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網絡食品經營者,指無實體店鋪,通過互聯網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指市場內食品銷售經營者以及其他行業的經營者兼營食品等經營主體。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餐飲服務: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方式。
其中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000 m2以上;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1000 m2(含150 m2,不含1000 m2);小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20~150 m2(含20 m2,不含150 m2);微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6~20 m2(含6 m2,不含20 m2)。
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三)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炒、炸、烤、煎、熏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
(十一)半成品,指由中央廚房使用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十二)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7月15日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件: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2.《食品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要求,認真做好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我委結合本市實際,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該辦法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第17號令)
2015年12月17日
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行政許可行為,加強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許可證管理以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食品經營者在一個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五條 以下情形,也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以上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按不同地點分別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開辦單位食堂的;
(三)食品生產者設立專門的銷售門市部銷售自行生產加工的食品或兼營其他食品的;
(四)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或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一)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內出售其生產的食品的;
(二)單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按照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的風險程度實施分類許可。
第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權限
(一)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統一監督指導全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二)區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市場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所)受區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受委托的市場監管所以區縣市場監管局的名義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可受上級委托,對本轄區內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核查。
(四)海河教育園區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由海河教育園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九條 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流程為許可申請、受理(形式審查)、現場核查、核準、發證。
按照食品經營許可權限,許可申請材料受理(形式審查)由區縣市場監管局設在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所負責;現場核查由食品經營監管相關業務部門或市場監管所負責;核準原則上由區縣市場監管局分管食品經營監管領導負責;發證由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所負責。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的流轉、許可審批材料的歸檔管理由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轄區實際作出規定。
第十條 市市場監管委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公布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等信息,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食品經營許可的申請人可以在線注冊登錄,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新辦、變更、延續、補辦、注銷、換證、撤回等相關事項。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以營業執照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應當符合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
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申辦單位食堂,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
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分類提出。
(一)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食品、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明確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食品銷售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單位食堂的經營類別,應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二)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飲品制售(禁止制作產生壓力的飲品)、半成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等。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列入其他類食品銷售(或制售)的具體品種應當逐級上報,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明確標注。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形式,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三)中央廚房進行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乳及乳制品冷加工配送時,需采取冷鏈方式運輸。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工地食堂原則上不得進行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四)申請者應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由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經營面積、經營項目風險類別等進行確定。多項目經營的,按實際經營的所有項目申報。
(五)市市場監管委可以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要求,對食品經營項目類別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事項包括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
食品經營許可事項中申請食品銷售的,其經營方式分別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等方式在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主體業態備注欄中進行備注。
第十四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局設在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申辦單位食堂的,應提交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等有關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圖(食品經營的空間布局應當體現出食品與非食品、散裝食品與預包裝食品進行明確的分區銷售)和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外設倉庫的,應當提交外設倉庫租賃合同和出租人營業執照或自有外設倉庫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設備設施布局圖。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網站、網頁或網店等相關資料。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收到申請人提出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市場監管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的,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六)區縣市場監管局設在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及時將許可申請材料移交食品經營監管相關業務部門;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七)食品經營許可受理后至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許可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辦理。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按照《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的規定要求實施現場核查。
第十九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按照許可權限可以委托市場監管所,對受理的食品經營許可申請實施現場核查。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條 核查人員應在接到現場核查任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
核查人員對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認真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表),制作《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記錄》(以下簡稱現場核查記錄)。現場核查表一式兩份,現場核查記錄一式三份,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在現場核查表和現場核查記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拒簽情況。現場核查表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現場核查記錄一份提交許可機關,一份由核查部門存檔,一份交申請人。
因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核查。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核查人員應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并在現場核查記錄上注明原因后上報許可機關。中止時間不計入現場核查時間。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10日內完成整改的,待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后依申請人申請再次啟動現場核查程序,現場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現場核查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合格意見;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無法在10日內完成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簽署不合格意見。初次現場核查時間、申請人整改時間不計入許可時限。
核查人員對現場核查意見不一致時,應在現場核查表中注明情況,提交指派任務的負責人決定。
核查人員完成現場核查,經負責人同意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記錄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一條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該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并將照片錄入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系統。
食品銷售場所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有食品貯存場所的拍攝1張);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分別從門面正面拍攝1張,廚房布局、設備設施、專間及專用操作場所、倉儲場所等各拍攝1張。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分管食品經營監管工作的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和現場核查的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重大事項,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依法舉行聽證。
食品經營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市場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期限不計算在許可時限之內。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第四章 許可證管理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由JY(“經營”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至右依次為:1位主體業態代碼、2位天津市代碼、2位區縣代碼、2位鄉(鎮、街道)代碼、6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第二十六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第二十七條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為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當日常監督管理人員由于工作調整等原因發生變化時,通過簽章的方式直接在食品經營許可證上變更。
第二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應當在自動售貨設備的明顯位置公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區縣市場監管局按照市市場監管委檔案管理的有關要求,建立食品經營許可的書式檔案和電子檔案。
食品經營者經營場所和倉庫不在同一個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轄區的,由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發證,同時告知倉庫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對倉庫進行監管。
第三十條 各級許可受理工作現場要公示申請許可須知等資料,公示申請條件、應當提交的材料目錄、許可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免費發放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文書。
第五章 變更、延續、補辦及注銷
第一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變更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第三十二條 經營場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申請變更的經營場所,不屬于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管轄范圍的,申請人應當在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注銷食品經營許可后,憑注銷證明向新的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重新提出食品經營許可申請。
外設倉庫地址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并申請變更。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四)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與變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變更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變更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申請變更的事項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就變更情況進行現場核查;變更可即時辦理項目(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門牌號改變但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等)及經營項目減項的,申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
市場監管部門經審核準予變更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為市場監管部門作出變更許可決定的日期,有效期與原證書一致。僅變更外設倉庫地址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二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延續
第三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食品經營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有效期屆滿后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申請新的食品經營許可程序辦理。
第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申請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
(四)原許可事項核準的內容是否發生變化的說明材料;
(五)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與延續食品經營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延續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七條 原發證市場監管部門受理食品經營許可延續申請后,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延續申請,在該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應當重點審查原許可事項核準的內容是否有變化。申請人提供的說明材料聲明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現場核查。準予延續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有效期自市場監管部門作出延續許可決定之日起計算。
條件發生變化的,應告知申請人在申請延續的同時申請變更,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不符合許可條件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延續食品經營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三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補辦
第三十八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補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證補辦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在轄區市場監管部門網站或者其他區縣級以上主要媒體上刊登遺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經營許可證污損的,應當提交污損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補辦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三十九條 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因遺失、污損補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許可證編號不變,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與原證書保持一致。
第四節 食品經營許可的注銷
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終止食品經營,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應當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經營許可注銷申請書;
(二)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注銷食品經營許可有關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指定或委托他人辦理注銷申請手續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應當提交指定(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材料為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提交的復印件上注明“提交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原發證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注銷手續:
(一)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食品經營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食品經營許可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注銷食品經營許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經營許可被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得再次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經營許可:
(一)市場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五)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委、區縣市場監管局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的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食品經營許可頒發、許可事項檢查、日常監督檢查、許可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四十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管理人員負責所管轄食品經營者許可事項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當依法對相關食品倉儲、物流企業進行檢查。
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頻次對所管轄的食品經營者實施檢查。
第四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經營者和社會監督。
接到有關工作人員在食品經營許可管理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舉報,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四十八條 市市場監管委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藥店、食品貿易經營者、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網絡食品經營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等經營主體。
商場超市,指采取柜臺銷售或開架銷售等方式銷售食品,實行統一管理,分區銷售,集中收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主體。商場超市的經營面積不小于200平方米。
便利店,指以自選式或與柜臺式相結合方式銷售食品,收銀臺統一結算貨款,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的一種經營主體。便利店的經營面積小于200平方米,且不小于50平方米。
食雜店,指傳統意義上的小賣店或小賣部,以銷售酒、飲料、休閑食品為主,無明顯品牌形象,具有獨立性,經營方式為零售的一種經營主體。食雜店的經營面積小于50平方米。
藥店,指以銷售藥品為主,同時兼營食品、保健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食品貿易經營者,指無實體店鋪,只有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主要經營方式是以向其他從事食品批發或零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食品自動售貨經營者,指無實體店鋪,通過自動售貨機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網絡食品經營者,指無實體店鋪,通過互聯網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
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指市場內食品銷售經營者以及其他行業的經營者兼營食品等經營主體。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餐飲服務: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方式。
其中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000 m2以上;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1000 m2(含150 m2,不含1000 m2);小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20~150 m2(含20 m2,不含150 m2);微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6~20 m2(含6 m2,不含20 m2)。
中央廚房,指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的食品經營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給具備相應制售條件的食品經營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給消費者。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食品經營者。
(三)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等,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四)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五)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六)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炒、炸、烤、煎、熏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類食品,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類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九)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
(十一)半成品,指由中央廚房使用食品原料經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進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十二)其他類食品,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辦法所稱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按照分類管理原則確定的可以在商場、超市等食品銷售場所銷售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第五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1年7月15日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天津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食品經營許可證》填寫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