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
《北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經市局2016年第1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1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提高首都食品藥品安全的社會監督能力,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各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所(以下簡稱街鄉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一領導、協調本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加強宣傳,依據《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
第四條 市局主管全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并專設投訴舉報中心負責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區局、直屬分局、街鄉所主管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并專設管理機構或指派專門科室、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對本轄區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管理、監督和組織落實、實施。
?。ǘ┱{查和處理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并發布相關信息。
?。ㄈ┩▓蟛⑾蛏霞増蟾姹据爡^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ㄋ模﹨f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投訴舉報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上級投訴舉報機構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對直接接收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三)收集、匯總、分析本市、本轄區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ㄋ模┏袚臼小⒈据爡^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的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并使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深入到本市基層食藥所,實現全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受 理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接收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登記受理;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登記受理。
第十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主動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匿名的投訴舉報,由于聯系方式不詳不實,可以不予回復。但匿名投訴舉報人再次詢問辦理結果時,可在約定的時間告知辦理結果或案件正在辦理。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ǘ┍煌对V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的;
(三)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ㄋ模┩对V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立案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ㄎ澹┩对V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ㄆ撸斖ㄟ^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以適當方式(書面、電話、郵件等,下同)告知投訴舉報人,并保留告知的相關證據。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人可以向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也可以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向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的投訴舉報,由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依據屬地管理原則轉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辦理,也可以依據監管職責轉市食品藥品管理部門的相關機構辦理。
向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的投訴舉報,兩個以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編碼登記,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不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ㄒ唬┞暦Q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ǘ┛赡茉斐蓢乐厥吃葱?、藥源性的安全隱患的;
?。ㄈ┛赡苌婕皣依婊蛘咴斐芍卮笊鐣绊懙?;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ㄎ澹┦称匪幤吠对V舉報機構或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投訴舉報,為一般投訴舉報。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一般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機構辦理,重要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轉交有關部門、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多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辦理投訴舉報。
對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機構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
第十八條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給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不實的除外。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案件正在辦理。案件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的期限內:
?。ㄒ唬┐_定管轄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
(二)投訴舉報承辦機構對投訴舉報涉及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
?。ㄈ┢渌块T協助調查所需時間。
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對辦理進展情況進行咨詢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正在辦理。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投訴舉報辦理情況,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超過50日尚未辦結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督促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及時辦理,但經批準延期辦理的除外。
投訴舉報辦理時限屆滿后未及時辦結或者未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視情形提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上級業務主管機構進行督辦。
第二十一條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延期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反饋轉交其辦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重要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即時反饋,一般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在辦理完結或者作出延期決定后5日內反饋。
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辦理結果5日內,通過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將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報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ㄒ?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投訴舉報的;
?。ǘ┪磳⑥k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反饋不當的。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投訴舉報辦理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舉報人的意見和建議,并記錄回訪結果。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保存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立卷歸檔,留檔備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卷應當依據《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的規定立卷歸檔。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測和管控,及時進行預警,有效防范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投訴舉報和涉及投訴舉報管理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信息定期進行匯總、分析,發現薄弱環節,提出監管措施和建議,并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對下列情況進行通報:
(一)投訴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結果;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總體情況;
(三)各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工作情況;
?。ㄋ模┢渌麘斢枰酝▓蟮那闆r。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辦理情況實施考核。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編制培訓計劃,規范培訓內容,對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與投訴舉報內容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ǘ┩对V舉報的登記、受理、處理、跟蹤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投訴舉報材料。
(三)嚴禁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禁將投訴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及與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投訴舉報案件情況。
?。ㄋ模┩对V舉報辦理過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訴舉報對象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及所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投訴舉報人應當依法行使投訴舉報權利,不得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法手段干擾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是指負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等工作的機構,包括:
?。ㄒ唬┦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獨立設置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
(二)無獨立設置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內設機構或者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投訴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違法案件舉報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北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經市局2016年第18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1日
北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提高首都食品藥品安全的社會監督能力,加大對食品藥品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局)、市局直屬分局(以下簡稱直屬分局)、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各街道(鄉鎮)食品藥品監管所(以下簡稱街鄉所)反映生產者、經營者等主體在食品生產、經營環節中有關食品安全方面,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等環節中有關產品質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違法行為。
第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統一領導、協調本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加強宣傳,依據《北京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落實舉報獎勵制度。
第四條 市局主管全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并專設投訴舉報中心負責本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的具體工作。
各區局、直屬分局、街鄉所主管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并專設管理機構或指派專門科室、人員承擔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本辦法對本轄區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管理、監督和組織落實、實施。
?。ǘ┱{查和處理本轄區內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并發布相關信息。
?。ㄈ┩▓蟛⑾蛏霞増蟾姹据爡^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工作情況。
?。ㄋ模﹨f調指導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的投訴舉報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上級投訴舉報機構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二)對直接接收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進行受理、轉辦、移送、跟蹤、督促、審核等。
(三)收集、匯總、分析本市、本轄區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報告。
?。ㄋ模┏袚臼小⒈据爡^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的宣傳、培訓工作。
第七條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一體化的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并使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深入到本市基層食藥所,實現全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受 理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負責統一受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
對直接接收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登記受理;無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日內轉交負責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登記受理。
第十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主動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愿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匿名的投訴舉報,由于聯系方式不詳不實,可以不予回復。但匿名投訴舉報人再次詢問辦理結果時,可在約定的時間告知辦理結果或案件正在辦理。
第十一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投訴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無具體明確的被投訴舉報對象和違法行為的;
?。ǘ┍煌对V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均不在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管理部門管轄范圍內的;
(三)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
?。ㄋ模┩对V舉報已經受理且仍在立案調查處理過程中,投訴舉報人就同一事項重復投訴舉報的;
?。ㄎ澹┩对V舉報已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人在無新線索的情況下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投訴舉報的;
?。┻`法行為已經超過法定追訴時限的;
?。ㄆ撸斖ㄟ^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或者已經進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應當受理的情形。
投訴舉報中同時含有應當受理和不應當受理的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對不應當受理的內容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以適當方式(書面、電話、郵件等,下同)告知投訴舉報人,并保留告知的相關證據。
第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投訴舉報人可以向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也可以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向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的投訴舉報,由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依據屬地管理原則轉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辦理,也可以依據監管職責轉市食品藥品管理部門的相關機構辦理。
向同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的投訴舉報,兩個以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涉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指定受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投訴舉報后應當統一編碼登記,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決定不予受理投訴舉報或者不予受理投訴舉報的部分內容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以適當方式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和理由告知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不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規定告知的,投訴舉報自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為受理。
第十五條 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按照重要投訴舉報和一般投訴舉報分類辦理。
投訴舉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要投訴舉報:
?。ㄒ唬┞暦Q已致人死亡、嚴重傷殘、多人傷殘等嚴重后果的;
?。ǘ┛赡茉斐蓢乐厥吃葱?、藥源性的安全隱患的;
?。ㄈ┛赡苌婕皣依婊蛘咴斐芍卮笊鐣绊懙?;
(四)可能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
?。ㄎ澹┦称匪幤吠对V舉報機構或管理部門認為重要的其他投訴舉報。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投訴舉報,為一般投訴舉報。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十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受理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據屬地管理原則和監管職責劃分,一般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轉交有關部門、機構辦理,重要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2日內轉交有關部門、機構辦理。
第十七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多部門溝通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辦理投訴舉報。
對涉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內部多機構監管職責的投訴舉報,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提出擬辦意見,上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明確辦理意見,組織協調投訴舉報的辦理。
第十八條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線索及時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將辦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反饋給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人聯系方式不詳不實的除外。
第十九條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復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并告知投訴舉報人案件正在辦理。案件辦結后,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
投訴舉報延期辦理的,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下列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舉報辦理的期限內:
?。ㄒ唬┐_定管轄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所需時間;
(二)投訴舉報承辦機構對投訴舉報涉及的產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或者論證所需時間;
?。ㄈ┢渌块T協助調查所需時間。
特別復雜疑難的投訴舉報,需要繼續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書面報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將延期情況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和向其轉辦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
投訴舉報人在投訴舉報辦理過程中對辦理進展情況進行咨詢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告知其正在辦理。
第二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轉辦的投訴舉報辦理情況,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投訴舉報自受理之日起超過50日尚未辦結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督促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及時辦理,但經批準延期辦理的除外。
投訴舉報辦理時限屆滿后未及時辦結或者未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可以視情形提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上級業務主管機構進行督辦。
第二十一條 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將投訴舉報延期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反饋轉交其辦理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重要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即時反饋,一般投訴舉報案件信息應當在辦理完結或者作出延期決定后5日內反饋。
下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辦理結果5日內,通過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將投訴舉報辦理結果報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ㄒ?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投訴舉報的;
?。ǘ┪磳⑥k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反饋不當的。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投訴舉報辦理情況進行回訪,聽取投訴舉報人的意見和建議,并記錄回訪結果。
第二十四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有保存價值的文字、音像等資料立卷歸檔,留檔備查;投訴舉報承辦部門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卷應當依據《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程序實施細則》的規定立卷歸檔。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規范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工作,加強對投訴舉報信息的監測和管控,及時進行預警,有效防范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第二十六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對本轄區內的投訴舉報和涉及投訴舉報管理的咨詢、意見和建議等信息定期進行匯總、分析,發現薄弱環節,提出監管措施和建議,并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
第二十七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機構應當定期對下列情況進行通報:
(一)投訴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結果;
(二)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辦理投訴舉報的總體情況;
(三)各區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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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投訴舉報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辦理情況實施考核。
第二十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和教育,編制培訓計劃,規范培訓內容,對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及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遵守下列工作準則:
(一)與投訴舉報內容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對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ǘ┩对V舉報的登記、受理、處理、跟蹤等各個環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投訴舉報材料。
(三)嚴禁泄露投訴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禁將投訴舉報人信息透露給被投訴舉報對象及與投訴舉報案件查處無關的人員,不得與無關人員談論投訴舉報案件情況。
?。ㄋ模┩对V舉報辦理過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訴舉報對象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投訴舉報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訴舉報人反映的情況及所提供的材料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投訴舉報人應當依法行使投訴舉報權利,不得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違法手段干擾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投訴舉報承辦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是指負責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受理、轉辦、跟蹤、協調、匯總、分析、反饋、通報等工作的機構,包括:
?。ㄒ唬┦称匪幤繁O督管理部門獨立設置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
(二)無獨立設置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內設機構或者工作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是指具體負責投訴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投訴舉報受理、辦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違法案件舉報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