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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發各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14-02-18 585
核心提示:各區(功能區)分局、市局各處室:  根據《舟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三定規定有關問題的函》
各區(功能區)分局、市局各處室: 
  根據《舟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三定”規定有關問題的函》(舟編辦函[2013]69號),現將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予以下發,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6日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海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定海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負責轄區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由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定海分局、定海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職責。根據區政府委托,履行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二)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三)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四)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具有新區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五)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六)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依委托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以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名義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協調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范;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制度。
 
  (十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范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七)承辦上級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設1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等工作;負責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性調研、政務公開、督查、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裝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后勤保障工作;負責編制、審核機關和直屬單位事業發展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負責機關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學會、協會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對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內部審計。
 
  (二)組織人事科
 
  管理和指導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考核獎懲工作;制定并實施本系統干部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基層基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科技成果評審獎勵和推廣等工作;組織開展技術合作、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政策法規科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復核和聽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食品綜合協調科(監督檢查科、應急管理科)
 
  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指導鄉鎮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擬訂食品安全規劃并協調推進實施;督促檢查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決策部署的情況并負責考核評價: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牽頭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
 
  (五)行政許可服務科(企業注冊科)
 
  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批、批準、備案等工作。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舉報申訴中心)
 
  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糾紛;參與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負責對申訴、舉報情況進行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反饋、答復;統計、分析、發布申訴、舉報情況,并對存在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七)市場規范管理科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參與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制定,指導商品市場提升發展;規范各類市場網絡經營行為;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負責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管理;承擔管理市場名稱登記,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
 
  承擔注冊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規范商標使用行為;調處商標糾紛;承擔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使用管理與保護;負責商標印制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商標戰略,推薦審核省、市著名商標;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檢查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業發展。
 
  (八)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科(企業監督管理科)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制定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協調處理個體、私營企業發展與管理中的問題;負責各類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事項的監管工作;依法指導、監督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九)網絡經營監督管理科(信息化辦公室)
 
  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承擔對網絡經營主體的網絡監測和巡查工作;負責計算機信息數據分析;承擔信息咨詢的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
 
  (十)食品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科
 
  組織實施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參與質量監測等工作;擬訂或制定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召回不安全食品工作;負責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生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監管建設;參與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餐飲食品監督管理科
 
  承擔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擬訂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監督實施;監督實施餐飲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參與質量監測等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單位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參與調查處理食物中毒事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參與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質量與信用科(產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科)
 
  組織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協調名牌評價工作;研究分析產品(商品)質量狀況,擬訂并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開展重點產品(商品)質量趕超。擬訂企業信用監管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推進信用分類管理,推進企業信用監管機制、守信企業激勵機制、失信企業懲戒機制建設和質量誠信制度建設;協調推進企業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應用。
 
  負責組織、指導產品(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統一制定質量監測計劃并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區域性和行業性產品質量(商品)整治;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十三)標準計量評管科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擬訂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范,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工作;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志產品日常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授權、計量標準;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和檢驗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實驗室認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愿性認證、有機產品等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工作。
 
  (十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建立完整的特種設備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制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五)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
 
  負責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新藥研發單位和機構的日常監管;負責藥品檢驗檢測體系、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建設和信息化體系建設;監督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藥源性興奮劑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開展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指導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工作。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的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管理目錄;審查并監督實施注冊產品標準;開展對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的日常監管;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負責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參與醫療器械集中招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監督實施有關藥品流通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和繼續教育制度;負責對醫療機構使用單位藥品的質量監管;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流通領域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購銷規則;監督管理藥源性興奮劑、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網絡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參與藥品集中招標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性評價、不良反應監測的有關工作;參與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行政編制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職數25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及黨群機構的設置、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設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稽查大隊,掛經濟檢查科牌子,指導和依法組織查處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行為,承辦上級交辦和部門移送案件。為相當于副科級全額拔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0名,股級職數2名。
 
  (二)基層派出機構共核定工商所專項編制124名,其它事項另行發文明確。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普陀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普陀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負責轄區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由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普陀分局、普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職責。根據區政府委托,履行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二)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三)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四)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具有新區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五)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六)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組織指導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依委托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并協調推進食品安全規劃;推動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建設,按規定負責食品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以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名義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負責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協調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標準化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范;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等環節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管理合格評定工作。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五)負責藥品、醫療器械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工作。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流通、使用方面的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的有關工作和監督管理;監督實施國家藥品、醫療器械標準,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建立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執業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制度。
 
  (十六)組織實施中藥、民族藥監督管理規范和質量標準。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組織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管理城鄉集貿市場的中藥材交易;負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戒毒藥品的監督管理。
 
  (十七)承辦上級部門和地方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設16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等工作;負責黨代表、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性調研、政務公開、督查、新聞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裝備、固定資產的管理工作;負責后勤保障工作;負責編制、審核機關和直屬單位事業發展計劃及基本建設計劃;負責機關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指導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學會、協會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對所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內部審計。
 
  (二)組織人事科
 
  管理和指導本局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考核獎懲工作;制定并實施本系統干部職工培訓和學歷教育;負責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基層基礎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科技成果評審獎勵和推廣等工作;組織開展技術合作、學術交流等活動。
 
  (三)政策法規科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復核和聽證工作;負責政策研究、法制宣傳和培訓工作。
 
  (四)食品綜合協調科(監督檢查科、應急管理科)
 
  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建立健全協調聯動機制和綜合監管制度,指導鄉鎮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開展相關工作;擬訂食品安全規劃并協調推進實施;督促檢查相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決策部署的情況并負責考核評價: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調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議;指導完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頓治理和聯合檢查行動;推動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擬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牽頭組織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調查;牽頭負責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宣傳、培訓工作。
 
  (五)行政許可服務科(企業注冊科)
 
  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批、批準、備案等工作。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科(舉報申訴中心)
 
  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調解消費糾紛;參與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指導開展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參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負責對申訴、舉報情況進行受理、分流、轉辦、督辦、反饋、答復;統計、分析、發布申訴、舉報情況,并對存在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七)市場規范管理科
 
  擬訂規范市場秩序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規范維護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工作;參與商品交易市場規劃制定,指導商品市場提升發展;規范各類市場網絡經營行為;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負責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管理;承擔管理市場名稱登記,動產抵押物登記,經紀人、拍賣行為工作。
 
  承擔注冊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規范商標使用行為;調處商標糾紛;承擔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使用管理與保護;負責商標印制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商標戰略,推薦審核省、市著名商標;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監測、檢查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業發展。
 
  (八)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科(企業監督管理科)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制定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協調處理個體、私營企業發展與管理中的問題;負責各類市場主體注冊登記事項的監管工作;依法指導、監督查處取締無照經營。
 
  (九)網絡經營監督管理科(信息化辦公室)
 
  規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承擔對網絡經營主體的網絡監測和巡查工作;負責計算機信息數據分析;承擔信息咨詢的管理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
 
  (十)食品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科
 
  組織實施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專項整治;參與質量監測等工作;擬訂或制定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監督召回不安全食品工作;負責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生產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電子化監管建設;參與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一)餐飲食品監督管理科
 
  承擔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擬訂餐飲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監督實施;監督實施餐飲食品安全標準和管理規范;參與質量監測等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單位衛生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參與調查處理食物中毒事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參與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質量與信用科(產商品質量監督管理科)
 
  組織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協調名牌評價工作;研究分析產品(商品)質量狀況,擬訂并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組織開展重點產品(商品)質量趕超。擬訂企業信用監管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推進信用分類管理,推進企業信用監管機制、守信企業激勵機制、失信企業懲戒機制建設和質量誠信制度建設;協調推進企業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應用。
 
  負責組織、指導產品(商品)質量監測和監督檢查工作,統一制定質量監測計劃并實施;負責監督檢查后處理工作;承擔產品防偽的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區域性和行業性產品質量(商品)整治;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十三)標準計量評管科
 
  組織實施標準化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擬訂推進標準化戰略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范,監督標準的貫徹執行;推行采用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工作;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志產品日常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組織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范和監督商品計量、市場計量行為,組織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工作,實施強制計量檢定;監督管理計量授權、計量標準;監督管理計量檢定機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和檢驗機構及計量檢定人員的資質資格;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認證認可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指導企事業單位開展實驗室認定、強制性產品認證、自愿性認證、有機產品等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工作。
 
  (十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對特種設備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行政許可的監督管理,建立完整的特種設備管理檔案和信息查詢系統;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制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按規定權限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五)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
 
  負責藥品生產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新藥研發單位和機構的日常監管;負責藥品檢驗檢測體系、藥品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建設和信息化體系建設;監督實施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監督管理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戒毒藥品、放射性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藥源性興奮劑和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組織實施藥品分類管理制度;開展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指導藥品檢驗檢測機構的業務工作。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的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管理目錄;審查并監督實施注冊產品標準;開展對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的日常監管;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負責醫療機構使用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管;參與醫療器械集中招標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監督實施有關藥品流通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藥品經營企業日常監管;組織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和醫藥從業人員職業資格認定和繼續教育制度;負責對醫療機構使用單位藥品的質量監管;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流通領域處方藥、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和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購銷規則;監督管理藥源性興奮劑、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和使用;監督管理網絡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參與藥品集中招標監督管理工作。
 
  (十六)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性評價、不良反應監測的有關工作;參與保健食品、化妝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四、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行政編制3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股級職數25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及黨群機構的設置、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其他事項
 
  (一)設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稽查大隊,掛經濟檢查科牌子,指導和依法組織查處違反市場監管相關法律法規行為,承辦上級交辦和部門移送案件。為相當于副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17名,股級職數為2名,參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
 
  (二)基層派出機構共核定工商所專項編制85名,其它事項另行發文明確。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洋產業集聚區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洋產業集聚區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洋產業集聚區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海洋產業集聚區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海洋產業集聚區分局牌子,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負責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承擔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處理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職責。
 
  (十二)承擔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職責。承擔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承擔藥品流通、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等有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功能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分局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財務、后勤、組織人事、依法行政、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等各項綜合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準、備案等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安全監管;承擔藥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綜合監督管理科(稽查大隊)
 
  負責市場合同、商標廣告、個體私營經濟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質量與信用、網絡經營、產(商)品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工作;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承辦管理區域內一般性市場監管案件的查處工作。
 
  三、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洋產業集聚區分局行政編制15名(含工商所專項編制13名),領導職數為一正三副;股級職數8名。
 
  四、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新城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牌子,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三)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具有新區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四)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五)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負責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承擔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品(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品(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品(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處理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職責。
 
  (十二)承擔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職責。承擔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承擔藥品流通、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等有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功能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6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分局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財務、后勤、組織人事、依法行政、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等各項綜合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準、備案等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科
 
  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安全監管;承擔藥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工商監管科
 
  負責市場合同、商標廣告、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承擔網絡經營監督管理等工作。
 
  (五)質量技術監管科
 
  承擔質量與信用、產(商)品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工作;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工作。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科(稽查大隊)
 
  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承辦管理區域內一般性市場監管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行政編制38名(含工商所專項編制36名),領導職數為一正三副;股級職數9名。
 
  五、派出機構
 
  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浦西市場監督管理所、甬東市場監督管理所,為正股級派出機構。兩個所的股級職數為一正二副。市場監督管理所依照法定職責和上級機關的授權或委托開展各項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塘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金塘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牌子,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三)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具有新區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四)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五)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負責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承擔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處理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職責。
 
  (十二)承擔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職責。承擔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承擔藥品流通、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等有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功能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分局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財務、后勤、組織人事、依法行政、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等各項綜合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準、備案等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安全監管;承擔藥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綜合監督管理科(稽查大隊)
 
  負責市場合同、商標廣告、個體私營經濟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質量與信用、網絡經營、產(商)品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工作;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承辦管理區域內一般性市場監管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金塘分局行政編制18名(含工商所專項編制17名),領導職數為一正三副;股級職數8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橫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六橫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牌子,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三)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具有新區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四)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五)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負責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承擔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處理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職責。
 
  (十二)承擔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職責。承擔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承擔藥品流通、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等有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功能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分局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財務、后勤、組織人事、依法行政、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等各項綜合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準、備案等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安全監管;承擔藥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綜合監督管理科(稽查大隊)
 
  負責市場合同、商標廣告、個體私營經濟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質量與信用、網絡經營、產(商)品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工作;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承辦管理區域內一般性市場監管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六橫分局行政編制19名(含工商所專項編制18名),領導職數為一正三副;股級職數8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山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普陀山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牌子,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三)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具有新區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四)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五)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負責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承擔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處理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職責。
 
  (十二)承擔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職責。承擔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承擔藥品流通、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等有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功能區管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分局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財務、后勤、組織人事、依法行政、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等各項綜合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準、備案等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安全監管;承擔藥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綜合監督管理科(稽查大隊)
 
  負責市場合同、商標廣告、個體私營經濟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質量與信用、網絡經營、產(商)品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工作;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承辦管理區域內一般性市場監管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行政編制22名(含工商所專項編制20名),領導職數為一正三副;股級職數8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洋山分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舟政辦發〔2013〕169號),設立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洋山分局,為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掛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洋山分局、舟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洋山分局、舟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洋山分局牌子,負責管理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職責。
 
  一、職責調整
 
  (一)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或委托的行政審批權限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加強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管職責。
 
  (三)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建立具有新區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四)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五)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絡,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機構建設規劃;組織推進質量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和名牌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
 
  (三)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各類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并監督管理。
 
  (四)負責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承擔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及餐飲服務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酒類、保健食品和化妝品市場監管職責。
 
  (六)承擔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職責。承擔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推進政府企業信用、行業信用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主體資格及其直銷行為;負責各類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組織質量宏觀管理和產(商)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產(商)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受委托組織協調較大產(商)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和缺陷產(商)品召回制度。
 
  (八)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組織指導消費維權工作;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申訴和舉報處理工作。
 
  (九)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規范合同行為,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合同格式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十)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保護商標專用權。推薦省、市著名商標;保護特殊標志、認證標志;負責地理標志產品、商標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職責。
 
  (十二)承擔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職責。承擔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項目的監督管理職責;按規定報告特種設備事故,配合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十三)承擔藥品流通、城鄉集貿市場中藥材交易等有關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4個正股級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分局文電、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保衛、會務、財務、后勤、組織人事、依法行政、紀檢監察、信息化建設等各項綜合工作。
 
  (二)行政許可服務科
 
  承擔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日常管理服務類等事項的審核、批準、備案等工作。
 
  (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安全監管;承擔藥品流通、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的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承擔醫療器械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綜合監督管理科(稽查大隊)
 
  負責市場合同、商標廣告、個體私營經濟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質量與信用、網絡經營、產(商)品監督管理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工作;承擔標準化、計量、合格評定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涉及市場監管領域的咨詢、申訴、舉報處理工作;承辦管理區域內一般性市場監管案件的查處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洋山分局行政編制15名(含工商所專項編制14名),領導職數為一正三副;股級職數8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地區: 浙江
標簽: 市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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