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推動安全生產各項重點工作措施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了《自治區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7年7月6日
自治區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以下簡稱巡查組),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每三年左右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進行一輪巡查,實現巡查“全覆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巡查工作(以下簡稱巡查工作)應堅持問題導向,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國家、自治區年度或者重點時段確定的工作任務,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督促被巡查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解決制約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巡查工作原則上不直接查處具體問題和事故隱患,在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非法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被巡查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條 巡查組人員組成及選配條件
(一)巡查組每組6-7人,組長和副組長各1名。巡查組人員從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地州市抽調,巡查組組長原則上由熟悉安全生產工作的廳局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豐富的處級干部擔任。巡查組可聘請有關安全生產專家參加,專家從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庫選定。
(二)巡查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3.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三)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各巡查組人員組成方案。巡查組人員在一個巡查工作周期內應相對固定。對不適合從事巡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六條 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精神情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推動安全生產領域改革舉措落地情況。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情況。
(二)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規劃、職業病防治規劃制定和實施情況,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實施“科技強安”,強化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等情況。
(四)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健全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等情況。
(五)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重點行業領域治理,職業危害防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情況。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及時如實報送事故信息等情況。
(六)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加強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建設,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落實,建立實行政府購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制度等情況。
(七)有關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建設和信息核查處理情況。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項。
第七條 巡查組應結合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被巡查地區、部門實際,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巡查工作:
(一)聽取被巡查地區、部門的工作匯報。
(二)列席被巡查地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
(三)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區、部門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四)召開座談會,向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詢問情況。
(五)延伸巡查。每個地州市延伸巡查不少于10個部門、2個縣級政府、2個鄉級政府、6個企業。每個自治區部門延伸巡查不少于5個機關處室、5個基層單位或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
(六)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
(七)公布巡查組舉報聯系電話及郵箱。
(八)自治區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巡查工作程序: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
(二)根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區、單位做好相應準備。
(三)組織巡查組成員培訓,掌握巡查工作有關內容、標準及要求等。
(四)進駐被巡查地區、單位向被巡查地區、單位通報巡查工作任務和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巡查工作。
(五)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單位反饋巡查發現的重大隱患、信訪舉報等需要立即處理的事項。
(六)對一個地區、單位巡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巡查工作報告。
(七)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將巡查工作報告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審定。巡查組根據審定后的報告,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單位主要負責人反饋。
(八)被巡查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巡查組反饋意見當中所列問題和隱患,提出對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意見,并于1個月內將整改、查處情況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巡查結果運用: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巡查結果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自治區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決策提供依據;報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納入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巡查結果作為自治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據,推動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二)巡查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問題線索,應當進行分類處置,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移交被巡查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及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具體情況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三)對巡查地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有推廣價值的好經驗、好做法,巡查組應認真提煉總結,在巡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以適當形式進行復制推廣。
(四)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將巡查工作情況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巡查工作保障:
(一)成立組織領導機構。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成立巡查工作辦公室,負責巡查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
(二)保障巡查時間。每個地州市巡查時間不少于10天,每個自治區部門巡查時間不少于7天,根據具體情況可延長巡查時間。
(三)實行警示約談。對巡查發現突出問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況,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當地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提出明確整改意見并要求責任單位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四)實行閉環管理。各巡查組對所有巡查工作過程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進行音像視頻攝錄,存檔備用,對所有問題的處理實行閉環管理。
(五)各巡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為派出工作人員和專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十一條 紀律要求:
(一)巡查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嚴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賦予的權限、職責,公正、廉潔開展工作。
(二)巡查工作人員應保持求真務實作風,做到敢于擔責,忠誠履責、盡心盡責,如實反映被巡查單位工作情況。
(三)巡查工作人員應嚴格落實保密規定,妥善保護反映問題人員的信息。
(四)被巡查地區、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巡查,如實向巡查組報告工作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文件材料,認真整改巡查發現問題,不得對反映問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嚴格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推動安全生產各項重點工作措施落實,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制定了《自治區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7年7月6日
自治區安全生產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派出安全生產巡查組(以下簡稱巡查組),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巡查。每三年左右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進行一輪巡查,實現巡查“全覆蓋”。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巡查工作(以下簡稱巡查工作)應堅持問題導向,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根據國家、自治區年度或者重點時段確定的工作任務,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實情況,督促被巡查單位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有效解決制約安全生產工作的突出問題。
第四條 巡查工作原則上不直接查處具體問題和事故隱患,在巡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重大非法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被巡查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五條 巡查組人員組成及選配條件
(一)巡查組每組6-7人,組長和副組長各1名。巡查組人員從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地州市抽調,巡查組組長原則上由熟悉安全生產工作的廳局級干部擔任,副組長由安全生產工作經驗豐富的處級干部擔任。巡查組可聘請有關安全生產專家參加,專家從自治區安全生產專家庫選定。
(二)巡查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理想信念堅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堅持原則,作風過硬,公道正派,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3.熟悉安全生產工作和相關政策法規,具有較強的發現問題、綜合分析和溝通協調能力。
4.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三)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各巡查組人員組成方案。巡查組人員在一個巡查工作周期內應相對固定。對不適合從事巡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第六條 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精神情況。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推動安全生產領域改革舉措落地情況。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決策部署情況。
(二)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健全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健全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實施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等情況。
(三)安全生產規劃、職業病防治規劃制定和實施情況,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實施“科技強安”,強化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等情況。
(四)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健全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嚴格安全生產準入,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依法依規調查處理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打擊非法違法行為,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誠信體系建設等情況。
(五)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重點行業領域治理,職業危害防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等情況。開展安全生產統計,及時如實報送事故信息等情況。
(六)完善安全生產監管體制,加強安全基礎保障能力建設,落實監管執法保障措施,安全生產專項資金落實,建立實行政府購買安全生產專業技術服務制度等情況。
(七)有關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建設和信息核查處理情況。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事項。
第七條 巡查組應結合巡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被巡查地區、部門實際,采取以下方式開展巡查工作:
(一)聽取被巡查地區、部門的工作匯報。
(二)列席被巡查地區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會議。
(三)調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資料,受理反映被巡查地區、部門問題的來信、來電等。
(四)召開座談會,向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詢問情況。
(五)延伸巡查。每個地州市延伸巡查不少于10個部門、2個縣級政府、2個鄉級政府、6個企業。每個自治區部門延伸巡查不少于5個機關處室、5個基層單位或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
(六)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專項檢查。
(七)公布巡查組舉報聯系電話及郵箱。
(八)自治區要求的其他方式。
第八條 巡查工作程序: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
(二)根據年度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被巡查地區、單位做好相應準備。
(三)組織巡查組成員培訓,掌握巡查工作有關內容、標準及要求等。
(四)進駐被巡查地區、單位向被巡查地區、單位通報巡查工作任務和有關工作要求,開展巡查工作。
(五)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單位反饋巡查發現的重大隱患、信訪舉報等需要立即處理的事項。
(六)對一個地區、單位巡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巡查工作報告。
(七)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將巡查工作報告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審定。巡查組根據審定后的報告,及時向被巡查地區、單位主要負責人反饋。
(八)被巡查地區、單位整改落實巡查組反饋意見當中所列問題和隱患,提出對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意見,并于1個月內將整改、查處情況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九條 巡查結果運用:
(一)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巡查結果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自治區領導安全生產工作決策提供依據;報送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納入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政績業績考核內容。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將巡查結果作為自治區安全生產目標管理日常考核的重要依據,推動自治區有關部門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安全生產責任落實。
(二)巡查中發現的有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問題線索,應當進行分類處置,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移交被巡查單位或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涉及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具體情況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掛牌督辦。
(三)對巡查地區、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有推廣價值的好經驗、好做法,巡查組應認真提煉總結,在巡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向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以適當形式進行復制推廣。
(四)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適當形式將巡查工作情況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巡查工作保障:
(一)成立組織領導機構。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成立巡查工作辦公室,負責巡查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
(二)保障巡查時間。每個地州市巡查時間不少于10天,每個自治區部門巡查時間不少于7天,根據具體情況可延長巡查時間。
(三)實行警示約談。對巡查發現突出問題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況,由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當地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提出明確整改意見并要求責任單位及時報告落實情況。
(四)實行閉環管理。各巡查組對所有巡查工作過程做好記錄,對重要證據、書面材料以及現場檢查過程進行音像視頻攝錄,存檔備用,對所有問題的處理實行閉環管理。
(五)各巡查組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為派出工作人員和專家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第十一條 紀律要求:
(一)巡查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黨風廉政規定,嚴守工作紀律,嚴格按照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賦予的權限、職責,公正、廉潔開展工作。
(二)巡查工作人員應保持求真務實作風,做到敢于擔責,忠誠履責、盡心盡責,如實反映被巡查單位工作情況。
(三)巡查工作人員應嚴格落實保密規定,妥善保護反映問題人員的信息。
(四)被巡查地區、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巡查,如實向巡查組報告工作情況,及時提供相關文件材料,認真整改巡查發現問題,不得對反映問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陷害。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