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關于對韓國進出口商品出具檢驗證書的通知(國檢務聯〔1992〕321號)

   2010-07-03 39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特區經貿委(局),各直屬商檢局,經貿部各特派員辦事處,各總公司,工貿公司:  八月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特區經貿委(局),各直屬商檢局,經貿部各特派員辦事處,各總公司,工貿公司:
 
  八月二十四日我國與韓國政府正式建交。為有利于與韓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現決定在對韓國的進出口貿易中,如合同、信用證要求檢驗證書上注明“韓國”和“大韓民國”字樣,商檢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鮮”字樣,商檢也可以接受。根據上述情況,國家商檢局和經貿部聯合發出的(90)國檢務聯字第139號“關于對我出口南朝鮮商品出具商檢證書的通知”以及國檢務〔1990〕166號“關于進口南朝鮮商品出具商檢證書的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廢止。


 
標簽: 檢驗 合同 進出口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