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28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9號公布 根據2011年12月15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9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14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300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依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省政府規章的備案,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文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布告、通告、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二)規范性文件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國務院備案的規章,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依照本辦法報送各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徑送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七條 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并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3份。
規章、規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制定依據的,報送備案時,應當同時附具該制定依據1份。
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八條 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依法有備案審查權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能夠提供需要審查的文件或者其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書面審查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申請審查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名稱及文號;
(三)申請審查的事項以及理由;
(四)申請人的通訊地址及其他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情況復雜,60日內無法處理完畢的,經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不含需要有關部門協助審查所需的時間;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依法有受理權的機關提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權限;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
(三)規定是否適當;
(四)規章、規范性文件同上一級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章、規范性文件,認為需要有關的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有關的機關應當在15日內回復;認為需要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有關的制定機關應當在15日內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內容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進行咨詢。
第十三條 經審查,規章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通知制定機關。
經審查,規范性文件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通知制定機關。
規章、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第十五條 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六條 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章目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全部文件目錄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查。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過備案、公民提請審查以外其他途徑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發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依法直接進行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情況,匯總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年度統計的樣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報送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格式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發文目錄報送備查的;
(三)在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檢查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時,不提供資料、拒絕配合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對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處理意見、決定拒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監督,將其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應當列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對只備不審或者審查出問題不予糾正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同時廢止。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和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依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省政府規章的備案,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涉及其權利、義務的規定、辦法、細則、解釋等實施對社會管理的文件。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發布的內部工作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和具體事項的布告、通告、決定等,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規章、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一)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二)規范性文件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分別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職責,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國務院備案的規章,按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依照本辦法報送各級人民政府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徑送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七條 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并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3份。
規章、規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制定依據的,報送備案時,應當同時附具該制定依據1份。
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的電子文本。
第八條 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二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知制定機關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經備案登記的規章、規范性文件,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按季公布目錄。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認為規章、規范性文件內容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向依法有備案審查權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能夠提供需要審查的文件或者其復印件的,應當提供。書面審查申請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申請審查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名稱及文號;
(三)申請審查的事項以及理由;
(四)申請人的通訊地址及其他聯系方式;
(五)申請日期。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申請人;情況復雜,60日內無法處理完畢的,經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不含需要有關部門協助審查所需的時間;對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審查建議,應當告知申請人向依法有受理權的機關提出。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超越權限;
(二)是否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
(三)規定是否適當;
(四)規章、規范性文件同上一級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是否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或者雙方的規定;
(五)是否違背法定程序。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規章、規范性文件,認為需要有關的部門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的,有關的機關應當在15日內回復;認為需要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有關的制定機關應當在15日內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 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內容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進行咨詢。
第十三條 經審查,規章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通知制定機關。
經審查,規范性文件超越權限,違反上位法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規定,或者規定不適當,或者違背法定程序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建議制定機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撤銷,并通知制定機關。
規章、規范性文件在制定技術上存在問題的,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由制定機關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規章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決定,并通知制定機關。
第十五條 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第十六條 規章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規章目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所制定的全部文件目錄報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備查。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通過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發文登記簿和有關文件等方式,對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通過備案、公民提請審查以外其他途徑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發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可以依法直接進行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實行年度統計報告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人民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情況,報送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2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人民政府以及下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情況,匯總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情況年度統計的樣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規章、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布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報送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格式報送備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發文目錄報送備查的;
(三)在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檢查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情況時,不提供資料、拒絕配合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四)對上一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的處理意見、決定拒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的。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的監督,將其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應當列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內容。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對只備不審或者審查出問題不予糾正的,由各級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3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