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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通知 (渝應急發〔2018〕8號)

   2019-06-13 747
核心提示: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
各區縣(自治縣)安監局:
 
    為規范行政處罰行為,保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正確行使,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制定了《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現將《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
 
    一、為規范實施《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中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依據《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1號)、《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238號)有關規定,制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于本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執法部門)依照《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處罰裁量。
 
    三、本文所稱裁量基準,是指安全監管執法部門在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罰款時,根據立法目的和行政處罰原則,在《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范圍內,綜合考量客觀事實情形、違法次數、涉事單元、持續時間、過錯性質、危害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確定罰款數額的細化條款。
 
    四、本《基準》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過罰相當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當的原則,對同一類違法主體實施的性質相同、情節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自由裁量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應當基本一致,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當。
 
    五、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條例》同一條款的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同一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六、具有《行政處罰法》應當或者可以從輕、從重、不予處罰的情節,適用《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中止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的;
 
    (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四)主動報告并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七)涉案財物或者違法所得較少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趁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或者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之機實施違法行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國家安全的;
 
    (三)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仍繼續實施的;
 
    (五)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違法證據的;
 
    (六)脅迫、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對舉報人、證人有報復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處罰:
 
    (一)主動中止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五)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七、罰款的數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罰款為一定金額的倍數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中間倍數,從重處罰應當高于中間倍數;
 
    (二)罰款為一定幅度的數額的,從輕處罰應當低于最高罰款數額與最低罰款數額的平均值,從重處罰應當高于平均值;
 
    (三)只規定最高罰款數額沒有規定最低罰款數額的,從輕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10%―30%之間確定,從重處罰按最高罰款數額的70%以上確定。
 
    八、除當場行政處罰外,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結果實行審核制度。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提出建議,并說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案件審核人員應當對處罰依據、額度等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報送安全監管執法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安全監管執法部門已經成立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報案件審核委員會審查決定。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給予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自由裁量結果,應當由安全監管執法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九、行政處罰案件實行備案審查制度。各級安全監管執法部門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負責本部門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對各類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件的實體內容、執法程序、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適當性以及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并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復查和監督。
 
    十、行使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裁量結果應當公開,允許社會公眾查閱,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十一、安全監管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明顯不當的,必須及時予以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處理。
 
    十二、、本《基準》確定的裁量基準,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
 
    附則:
 
    (一)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并加強監督考核。
 
    【處罰依據】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裁量基準】
 
    逾期未改正的
 
    1.未建立一項制度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兩項制度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未建立三項及以上制度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職務的,該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綜合監督管理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操作規程;
 
    (二)監督檢查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及整改;
 
    (三)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向主要負責人報告;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及時、如實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做好善后工作,督促執行事故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處罰依據】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逾期未改正的:
 
    1.有一項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履行的,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有兩項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履行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三項及以上法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履行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履行本條規定的法定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
 
    1.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三)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制定安全生產檢查計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六)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如實記錄整改情況;
 
    (七)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八)發現有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指令從業人員暫停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九)組織安全生產考核,提出獎懲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四)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技術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設置技術機構或者配備技術人員的,其技術機構以及技術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實施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技術規程、作業規范、技術標準;
 
    (二)組織制定、實施重大危險源的管理方案和危險作業技術措施、應急預案;
 
    (三)發現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并及時處理,對不能現場解決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五)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劃、布局、設計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規劃、布局、設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緊急疏散、救援要求;
 
    (二)場所安全平面布局,安全警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識應當明顯、保持完好,便于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識別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應急救援;
 
    (三)根據生產、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種類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防泄漏、防雷、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四)同一生產經營場所和職工宿舍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和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進行統一管理;
 
    (五)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要求。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存有一項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2.存有兩項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七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存有三項及以上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六)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對設施設備的管理未達到安全管理要求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保持安全防護性能良好。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對設施設備的管理未達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 未對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有一臺(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 未對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有二臺(套)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二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三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 未對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檢修、更換,做好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有三臺(套)及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存在以上情形,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七)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未對危險作業未按照要求實施現場安全管理的,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實施以下現場安全管理:
 
    (一)確認作業人員具備相應資格,其身體狀況符合現場作業要求;
 
    (二)向作業人員說明危險因素、操作規程、作業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
 
    (三)確認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現場作業條件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對作業場所的各種情況進行及時協調,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緊急控制和排除;
 
    (五)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其他現場安全管理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危險作業未按照要求實施現場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四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三萬元以上十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三項規定及以上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七萬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七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前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在作業前與受委托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裁量基準】
 
    1.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在作業前與受托方僅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其他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危險作業的,在作業前與受托方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且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八)違法行為: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改變場所建筑的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經營場所設置標志明顯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確保暢通;
 
    (三)按照有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配備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器材,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配備應急救援人員,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有關責任人能夠熟練使用應急廣播和指揮系統,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
 
    (六)從業人員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知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七)經營場所實際容納的人員不得超過規定的容納人數。
 
    同一建筑物內有多個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技術規范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持暢通。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車站、碼頭、機場、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賓館、飯店、商(市)場、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網吧、酒吧等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 存有一項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 存有兩項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五千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三千元以上一萬六千元以下的罰款;
 
    3. 存有三項及以上不符合法定的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存在《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違法情形之一的,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
 
    (九)違法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糞池、電梯等重點部位、重要設施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應當立即處理,并發出警示。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自身經營范圍內對其服務區域的服務對象進行安全宣傳、組織應急演練。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
 
    1.違反一項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四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兩項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四千五百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罰款;
 
    3.違反三項及以上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六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七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
 
    (十)違法行為: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法律規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四)對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整改指令的。
 
    【處罰依據】《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崗位安全管理責任、冒險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
 
    (三)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技術標準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四)對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報告或者不及時采取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
 
    (五)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整改指令的。
 
    【裁量基準】
 
    1. 存在一項違法行為的,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2. 存在二項違法行為的,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3. 存在三項違法行為及以上的,對有關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 最高檢法釋〔2015〕22號第六條第一款 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附件: 應急發8號條例自由裁量.docx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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