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內設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商、商場超市、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集中交易市場食品銷售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 包括: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散裝熟食”標注。
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4.其他類食品銷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按品種明確標注)。
5.熱食類食品制售。
6.冷食類食品制售。
7.生食類食品制售。
8.糕點類食品制售(需標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
10.其他類食品制售。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必要時對申請人的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項目進行審查,分別填寫相應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等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
食品銷售現場核查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關鍵項必須全部符合(合理缺項除外),重點項不符合不得超過3項,一般項為引導和鼓勵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現場核查可以按照風險程度不同,現場核查項目。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在經營場所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應與營業執照標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與衛生間應當有效隔離。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點。
倉庫與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個許可轄區的,由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受委托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核查結果報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和廢棄物處理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二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三條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第十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互聯網食品的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銷售商,申請時應當提交銷售食品的網站、網頁或網店主頁的截屏圖,截屏圖上應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公示的具體位置。
第十八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需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無積水,并易于清潔消毒。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二十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離地隔墻不低于10cm,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食品銷售過程需要運輸食品的,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運輸工具。
食品運輸車輛使用的設備、工具、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衛生。
運輸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所需的溫度要求。
食品運輸車輛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標示所經銷售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
第二十六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登記備案證明、供貨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xxx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商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二)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備案憑證(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
(三)索要供貨商出具的銷售發票或相關憑證;
(四)建立保健食品購進驗收臺賬;
(五)進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標識(標簽、說明書),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三章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大型以上餐館、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1。
第三十四條 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滑,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統。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平整、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經營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進行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條 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三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類水池應有明顯標識。
烹調場所應當設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一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專用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置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有明顯標識,利于防塵、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和一次性餐飲具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且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四十四條 餐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的數量和結構應當具備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內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八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九條 建筑工地食堂許可現場核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四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規范進行核查。
第二節 專間及專用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獨立設置相應的制作專間,不得共用或混用。各類專間面積見附件1。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一條 食品制售專間許可審查要求:
(一)專間內不得有明溝,地漏必須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戶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應設專用冷藏設施。
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在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二條 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等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三條 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設置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四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果蔬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第四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要求。
第五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提供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節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七條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一)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設備設施等,應符合第三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規定。
(二)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三)貯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卻、包裝的,應分別設置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凈化設施。
(四)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五)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具備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4.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六)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七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應符合第三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規定。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設置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符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四)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五)運輸設備要求:
1.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2.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3.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運輸食品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運輸食品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六)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具備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4.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七)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八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九條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一)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規定。
(二)單位食堂在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開辦者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并提交開辦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關制度。
(三)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與食品經營類別、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符合分類要求。
(四)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五)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分為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更衣場所、門廳、大堂休息廳、非食品庫房、衛生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衛生間、門廳、大堂休息廳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四)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五)餐館,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場所。
1.特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5.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提供者。
6.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
7.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提供者。
8.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等地點(場所),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9.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企業。
10.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企業。
11.冷食類食品,指經過烹制成熟、腌漬入味或僅經清洗切配等處理后的食品進行簡單制作并裝盤,一般無需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菜、冷葷、熟食、鹵味、腌菜、生食瓜果蔬菜等。
12.生食類食品,指不經過加熱處理即供食用的生長于海洋的魚類、貝殼類、頭足類等水產品。
13.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14.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第六十一條 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食品處理區可根據經營項目適當減少,需要專間或專用場所的,應當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其他類食品制售指本地區的區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許可審查要求,由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制定,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單位食堂場所布局要求
2.
餐飲服務經營者許可現場核查表(大、中型)
3.
餐飲服務經營者許可現場核查表(小型)
4.
單位食堂許可現場核查表
5.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現場核查表
6.
中央廚房許可現場核查表
7.
食品銷售現場核查表
8.
建筑工地食堂許可現場核查表
9.
食品經營許可證文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法律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并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的、內設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食品批發商、商場超市、食雜店、便利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集中交易市場食品銷售者、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餐飲服務經營者, 包括: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中型餐館、小型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養老機構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
1.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2.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散裝熟食”標注。
3.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4.其他類食品銷售(應當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批準后執行,并按品種明確標注)。
5.熱食類食品制售。
6.冷食類食品制售。
7.生食類食品制售。
8.糕點類食品制售(需標注含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
10.其他類食品制售。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的主體業態和食品經營項目進行分類審查,許可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經營地點的現場核查。必要時對申請人的食品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時,核查人員不得少于2名執法人員。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對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進行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食品經營者同時申請食品銷售和食品制售經營項目的,核查人員以實際項目進行審查,分別填寫相應的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和單位食堂等許可現場核查表(見附件)。
食品銷售現場核查按其對食品安全的影響程度分為關鍵項、重點項和一般項。關鍵項必須全部符合(合理缺項除外),重點項不符合不得超過3項,一般項為引導和鼓勵項。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現場核查可以按照風險程度不同,現場核查項目。現場核查結果實行綜合判定。關鍵項是對食品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必須全部合格;重點項是對食品安全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其余項目為一般項。
食品經營許可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在經營場所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 食品銷售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通用要求
第七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食品安全法》相關要求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貯存場所應與營業執照標明的地址或住所相一致。
食品銷售、貯存場所與衛生間應當有效隔離。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申請時應當提供倉庫地址、面積、設備設施、儲存條件等說明文件,并注明倉庫的詳細地點。
倉庫與經營場所不屬于同一個許可轄區的,由受理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倉庫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受委托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核查結果報經營場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和廢棄物處理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二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十三條 大中型商場超市和有條件的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應設置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并在醒目位置標明“臨近保質期食品銷售專區(專柜)”字樣。
第十四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互聯網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六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經營場所,并應當具有可現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供許可機關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互聯網食品的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十七條 網絡食品銷售商,申請時應當提交銷售食品的網站、網頁或網店主頁的截屏圖,截屏圖上應標明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公示的具體位置。
第十八條 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食品經營者,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時,需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信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放置自動售貨設備的地點應當具備食品貯存的必要條件。
第十九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無積水,并易于清潔消毒。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二十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置,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離地隔墻不低于10cm,防止蟲害藏匿并利于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二十一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食品銷售過程需要運輸食品的,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運輸工具。
食品運輸車輛使用的設備、工具、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衛生。
運輸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所需的溫度要求。
食品運輸車輛不得運輸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三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標示所經銷售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熟食應有專門銷售區域;擺放熟食的專用設備設施具有防止消費者直接觸及熟食、保證熟食應有溫度的功能;配備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夾取及售賣。
第二十六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供貨商)的合作協議,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登記備案證明、供貨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七條 申請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柜臺、貨架銷售,并在銷售柜臺、貨架顯著位置設立專柜提示牌。
提示牌應注明“xxx銷售專區(或專柜)”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體為黑體,字體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柜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二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的,其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中應體現以下內容:
(一)索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和供貨商的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和經營許可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二)索要保健食品批準證書或備案憑證(含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等);
(三)索要供貨商出具的銷售發票或相關憑證;
(四)建立保健食品購進驗收臺賬;
(五)進口保健食品要有中文標識(標簽、說明書),還應當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的相應規定。
申請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第一節、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三章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三十條 大型以上餐館、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應當配備專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三十一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確食品安全責任,落實崗位責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三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制售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加工經營場所面積比例,根據經營品種、數量及食品安全風險高低等因素確定,具體執行標準參照附件1。
第三十四條 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制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防止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滑,易于清洗、并有排水系統。排水溝出口和排氣口應有網眼孔徑小于6mm的金屬隔柵或網罩,以防鼠類侵入。
第三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平整、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門、窗應當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
第三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天花板應當使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涂覆或裝修。食品經營場所屋頂若為不平整的結構或有管道通過,應進行吊頂(吊頂間縫隙應嚴密封閉)。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置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四十條 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等三類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類水池應有明顯標識。
烹調場所應當設置排風和調溫裝置。
第四十一條 餐飲服務單位應當配備能正常運轉、專用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設置專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有明顯標識,利于防塵、清潔。
提倡使用熱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四十二條 餐飲服務單位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第四十三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工具、容器、包裝材料和一次性餐飲具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復清洗和消毒的材料,且易于清潔和保養。
第四十四條 餐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四十五條 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當分開設置。冷藏、冷凍柜(庫)的數量和結構應當具備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內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四十六條 更衣場所與加工經營場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的更衣場所應設置在工作人員進入操作場所入口處。
第四十七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置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烘干設施。
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置廁所。
第四十八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九條 建筑工地食堂許可現場核查,按照《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第四類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規范進行核查。
第二節 專間及專用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條 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及裱花蛋糕等應當分別獨立設置相應的制作專間,不得共用或混用。各類專間面積見附件1。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蔬果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一條 食品制售專間許可審查要求:
(一)專間內不得有明溝,地漏必須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戶封閉。專間墻裙鋪設到頂。
(二)專間門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三)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涼菜間、裱花間應設專用冷藏設施。
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四)專間入口處設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設施的通過式預進間。不具備設置預進間條件的,在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五十二條 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自制飲品等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
第五十三條 專用操作場所許可審查要求:
(一)與其他場所設置物理隔斷。
(二)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三)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四)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三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四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制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冷食類食品中僅制售果蔬拼盤的,可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第四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五條 申請現場制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置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要求;制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要求。
第五節 自制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六條 申請自制飲品制作(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不含自釀白酒)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要求。
提供自釀酒(不含自釀白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第六節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七條 中央廚房許可審查專項要求:
(一)中央廚房場所設置、布局、分隔、面積、設備設施等,應符合第三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規定。
(二)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制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三)貯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卻、包裝的,應分別設置加工專間或專用設施;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加裝凈化設施。
(四)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五)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具備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4.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六)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七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八條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一)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場所設置、布局、設備實施等,應符合第三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規定。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設置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符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根據加工制作工藝及品種等實際情況,可不設空調及工用具清洗消毒設施。
(三)餐用具清洗消毒應采用熱力消毒(因材質等原因無法采用的除外)。
(四)采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五)運輸設備要求:
1.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2.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于清洗和消毒。
3.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制冷裝置,運輸食品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運輸食品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六)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置與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具備對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食品的品種、感觀、標簽、菌落總數、大腸桿菌等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腸菌群等項目進行檢驗的能力;
4.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七)沒有條件設置檢驗室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第八節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九條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一)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一節一般要求的規定。
(二)單位食堂在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開辦者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執照等主體證明文件,并提交開辦者制定的食堂食品安全的有關制度。
(三)單位食堂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就餐場所面積之比與食品經營類別、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符合分類要求。
(四)集中備餐的食堂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五)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不得申請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飪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分為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更衣場所、門廳、大堂休息廳、非食品庫房、衛生間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衛生間、門廳、大堂休息廳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四)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五)餐館,指有固定經營場所,通過即時加工、制作、銷售食品,并直接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性勞動的經營場所。
1.特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2.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3.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4.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5.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當場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提供者。
6.小吃店,指以點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
7.飲品店,指以供應酒類、咖啡、茶水或者飲料為主的提供者。
8.單位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等地點(場所),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9.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企業。
10.中央廚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企業。
11.冷食類食品,指經過烹制成熟、腌漬入味或僅經清洗切配等處理后的食品進行簡單制作并裝盤,一般無需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包括冷菜、冷葷、熟食、鹵味、腌菜、生食瓜果蔬菜等。
12.生食類食品,指不經過加熱處理即供食用的生長于海洋的魚類、貝殼類、頭足類等水產品。
13.糕點類食品,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14.自制飲品,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第六十一條 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制調味等),食品處理區可根據經營項目適當減少,需要專間或專用場所的,應當符合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其他類食品制售指本地區的區域性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其許可審查要求,由各州、市食品藥品監管管理局制定,并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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